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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836380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1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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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73-8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42483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 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2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

2、,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治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3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

3、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 净化、 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子工业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三节 噪声控制第四节 微振控制4第四章 建筑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第四节 室内装修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第五章 空气净化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第三节 气流组

4、织和送风量第四节 空气净化处理第五节 采暖通风第六节 风管和附件第六章 给水排水第一节 一般规范第二节 给水第三节 排水第四节 消防设施第七章 工业气体管道第一节 通常规定5第二节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第三节 管道连接和清洗第四节 安全技术第八章 电气第一节 配电第二节 照明第三节 控制、通信和防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附录三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施工的要求附录五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维护管理的要求附录六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壁厚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5、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 扩建的 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第 10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 维护 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 105 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

6、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7空气洁净度 表 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 202 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 311 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 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8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 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

7、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第 312 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第 313 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 12 倍。第 314 条 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米。9第 315 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

8、设置消防车道。第 316 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 应选 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新。第 317 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 铺 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防碍消防操作。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 321 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10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

9、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第 322 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 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11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第 323 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 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

10、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 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第 32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坚向标高。第 325 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第三节 噪声控制第 331 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动态测试时,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 70 分贝 A。12二、空态测试时,乱流 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 60分贝 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 65 分贝 A。注: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 70 分贝

11、A 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 75 分贝 A;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第 332 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 应采用倍 频程声压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 332 的规定。噪声频谱限制 表 33213第 333 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第 334 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第 335 条 净化空气调节

12、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第 336 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一、总风管为 6-10 米秒;二、无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 68 米秒;三、有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 36 米秒。14第 337 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用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第四节 微振控制第 341 条 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第 342 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 应测 定其对洁

13、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田振措施。第 343 条 精密设备、精密 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尘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对气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15第四章 建筑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第 412 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 净高 应以100 毫基本模数。第 413 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

14、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第 414 条 送、回 风 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 ,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16第 415 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第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第 421 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第 422 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

15、和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第 423 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17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 10 人设一个。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 30 人设一台。当仅为 100 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设气闸室。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 5 人时,空

16、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第 424 条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人 员净 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一般按图 424 的人 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18第 425 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 46 平方米计算。第 426 条 洁净工作服室内, 对空气净化应 有一定的要求。第 427 条 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 应 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第 431 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

17、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 025小时。第 432 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行分类。19第 433 条 甲、乙 类 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 3,000 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 2,000 平方米。第 434 条 甲、乙 类 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第 435 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 小时。穿过隔墙或

18、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第 436 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小时。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 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20第 437 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 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 5 人;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 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19、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第 438 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 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第 439 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 80 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21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 750 毫米,高度不应小于 1800 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第四节 室内装修第 441 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

20、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第 442 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 应 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第 443 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22第 444 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 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应

21、易于除尘。第 445 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第 446 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第 447 条 洁净室门窗、 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第 448 条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 015-035。23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第 451 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第 452 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

22、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 453 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第 454 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装配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包装和运输。第 455 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24清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

23、0 毫米。第五章 空气净化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 511 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第 512 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25第 513 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湿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 洁净室温度 为2026,湿度小于 70;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温度为 1628。

24、第 514 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一、乱流洁净室后送风量的 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 24;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 40立方米。26第 515 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 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第 516 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 对 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第 521 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 05

25、毫米水柱;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10 毫米水柱。第 522 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Qa (q L) (522)式中 Q 一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立方米时),27a 一根据围护结 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lll2;q 一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立方米时米);L 一围护结构的缝隙长度(米)。第 523 条 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 可按表 523 采用。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 表 52328第 524 条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应联锁 。系统开启时,联锁程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

26、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联锁程序应相反。第 525 条 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第三节 气流组织和送风量第 531 条 气流组织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来。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第 532 条 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 选用。29气流组织和送风量 表 532注:.垂直层 流洁净室采用相对两侧墙下部均匀布置回风口方式,仅适用于两对侧侧墙间距不大于 5米302.乱流洁净室送风量的确定,宜考虑室内含尘浓度不均匀扩散的因素第 533 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 应取下列 规定的最大值: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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