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勘察要求3.2.1 在主体建筑地基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可进行少量的补充勘察和室内试验,提出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3.2.2 在建筑地基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宜按下列要求进行勘察工作:1 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并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 1-2 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宜扩大;2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宜小于 1 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3 勘探点间距应视地层条件而定,可在
2、15-30m 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查明分布规律。412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2 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3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4 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 5 个,乙级不应少于 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 且不少于 2 个。5 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
3、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413 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 1535m 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1 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阿2 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3 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 CT 或孔间电磁波 CT 测试,查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
4、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
5、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 5.7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 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 4.8 节执行。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
6、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 4.1.15 条第 4.1.19条的规定。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4.1.15 确定。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 3 个;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
7、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
8、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 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10%的深度;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
9、当基底附加压力 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0.51.0 倍基础宽度;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2 倍;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9 节的要求。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
10、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 3 个;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
1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 4.8.4 条的规定。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4.9.2 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端承桩宜为 12 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 12m;2 对摩擦桩宜为 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3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
12、探点。4.9.3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5 对可
13、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4.9.5 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2 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4.9.6 单桩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工程等级、岩土性质和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14、为甲级的建筑物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做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数的 1%,且每个场地不少于 3 个。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勘察报告应提出估算的有关岩土的基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时提出估算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4.9.7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4.9.8 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4 章的要求,并按第 4.9.6条、第 4.9.7 条提供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 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2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3 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4 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5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