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作者:肖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限制接触。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三是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四是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
2、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七是要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加强员工法制教育,让员工清楚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将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防范于未然。点评: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3、、副主任张洪律师: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作案的可能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能是外部人员,甚至是单位盗窃,作案的手法如窃取图纸、配方,窃听客户电话,偷拍图纸等。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新)或其他利益(如女色)为诱饵,常见的手段是挖墙角。胁迫是指给权力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损毁其名誉、荣誉、生命健康或财产为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抢劫、抢夺等。2、披露
4、、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披露并不一定处于谋利的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萨和秘密。这时的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违背其根据合同或职责所应履行的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作案者主要有:因工作关系需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等;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供货商、道理上、协作厂家等;付出使用费后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依法履行职责时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招录员工时都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他们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都附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者另行签订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