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莱 阳 农 学 院 文 件莱农院发2006 115 号关于印发莱阳农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馆、场(厂):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对莱阳农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莱阳农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 年 9 月 25 日印2共印 15 份莱阳农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校学生
2、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施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预防各类意外或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我校一项经常性工作。学生工作部(处)、教务3处、保卫部(处)、各学院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3、,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特点以及环境条件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做到教育经常化和制度化。学生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教学活动和学生日常生活始终,并要注意在节假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善于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可能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
4、教育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既要教育学生防范人身财产的意外伤害和损失,又要教育、引导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障碍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齐抓共管,切实抓出实效。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消除清理安全隐患是安4全管理的关键。各单位必须对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书记分管校长全面负责,由保卫部(处)具体督促落实,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部门、基建维修单位、各学院要及时对学生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各单位要把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
5、责任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主要负责人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各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单位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员实绩考核的主要方面之一。第十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或学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师生员工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处按学校治安规定进行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6、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不参与打架斗殴和赌博;学生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5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对有碍学生自身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实践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取消或立即停止进行实验,并及时报
7、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定,预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各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参与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学生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工作或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6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不得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六)
8、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 (七)学生不得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学生擅自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由教师统一带队,须经所在学院党、团总支同意,向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申报备案,严禁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活动。学生在校内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且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
9、、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准酗酒。第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外出必须在晚自习前返校。晚自习开始后,学生不准外出,确7需外出的一律请假。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一)增强防盗意识,关好门窗,适时切断电源。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锁砸门; (三)学生不得高空抛物;不得焚烧废纸、衰草等杂物;不得乱扔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无故损坏、挪用、搬弄消防器材和设施;(四
10、)进入学生宿舍楼的校外人员,要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楼并向保卫处报告;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六)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自炊,不准在宿舍保存炉具、炊具及酒精、煤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有权拆除并没收违规物品; (七)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经检查发现学生擅自租房居住时,租房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工作,责令其限期退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8(八)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制度
11、,按时就寝;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九)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制造、贩卖、携带、保存管制刀具、枪械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教室、宿舍有关规定,严禁违章用电、私自拆改水电暖设施。第四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由学校保卫处根据情况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做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12、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9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
13、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10(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
14、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教育、教学、实习等活动和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15、第五章 事故处 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尽快作出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责任,确定是否由有关方赔偿损失及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同时报告11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省有关部门。拒绝受理报告的党员和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第三十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或离校出走,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采取救助办法,并以书面形式向
16、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及校领导报告,不得隐瞒或迟报。对隐瞒事实真相、迟报、漏报及执行学校处理意见不及时造成后果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学院学生重大事故或离校出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部(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由保卫部(处)报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凡经 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不能坚持学习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17、,由学院负责安12排家长领回。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且责任不在本人而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按国家规定处理和安置。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三十六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和生活中,因学校或社会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
18、疾,由学校或社会相应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在教学、实习和日常生活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13不再给予经济补助。第三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照莱阳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