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管理研究】建国以来, 我国的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保障社会安宁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伴随而来的“暴力执法” 、 “执法者违法” 现象时有发生,成为长期困扰警界的“疑难杂症” , 成为学界不断研究的课题。一、警察行政执法理念概述(一) 警察行政执法的界定“警察” 一词, 最早起源于古希腊, 起初含义是城市管理及城市统治方法。在 14 世纪, “警察” 一词引入德国、法国等国家, 其含义则变为“良好秩序” , 用来统称国家的整个政策, 将警察作为国家政务活动的总称。可以说, 警察自诞生以来就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 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暴力机关, 是维护国家安全以及社会
2、稳定的重要社会力量。而我国的警察叫人民警察, 本文里所说的警察都专指我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所谓警察行政执法, 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一种武装性质的力量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而依据法律规定在程序上采取的主动干预社会生活, 单方面限制个人权益和自由等行政行为, 内容主要包括警察保卫、治安管理等方面。而警察行政执法权可定义为: 人民警察所具有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个人自由权施加一定程度限制或干预的权力。警察行政执法权是一项最重
3、要也是最典型的国家基本权力, 同时, 又是一种影响最大、范围最广、强制力最强的行政执法权力。(二) 警察执法理念的界定警察的执法理念是一种高层次的执法意识, 它是指人们关于警察性质、宗旨、功能、政策、职责、权力、策略等一系列问题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以及价值取向。杨海坤在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一书中认为“把法律和政策中的那种价值抽出来, 以这些价值作为基准批评既成的规则和创造新的规则, 并使它们适合于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 ” 当然这种理念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适应。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
4、念是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理想、观念、信念和价值的集合体, 如何真正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是我们在新时期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警察行政执法权的主要特性以及通过的主要手段是限制公民权利。从权力行使方式来看, 警察行政执法是限制自由而不是提供服务, 警察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控制社会公民的行为, 以强制方法以及其他特殊手段履行其职作者简介: 宁金龙, 男,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收稿日期: 2011-11-02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规范化执法宁金龙(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石家庄 050051)摘要: 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规范化执法是在理论和实践上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界定警察行
5、政执法理念及活动的概念, 找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的对策。促进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 坚持依法行政, 树立法律信仰; 肯定“以人为本” 的执法理念; 和谐社会和谐执法; 树立执法规范化理念。推进执法规范化: 正确把握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和原则; 规范警察行政立法; 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程序; 细化执法环节; 健全执法监督。关键词: 警察; 执法理念; 转变理念; 规范化执法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405 (2011 ) 04-0036-06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6、Police2011 年 12 月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Dec 2011第 11 卷第 4 期 Vol 11 No 4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4 期能, 即通过限制权力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警察执法理念却要树立一种服务型的执法方式。因此, 警察的执法理念和警察的执法行为包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即服务者的职责是监控和制裁其服务的对象, 以暴力为服务工具。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但是,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 警察执法中的“服务” 并非指直接的帮助, 而是特指通过制止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管理, 为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间接地为人
7、民服务。二、警察行政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一) 宪政及人权意识缺失宪政作为一种文明, 是从近代西方社会成长起来并在全球范围内逐渐盛行的一种政治文明。毫无疑问, 在当今世界, 宪政已经成为人们判断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政理念可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作为本体的宪法中所蕴含的宪法精神和宪法价值取向, 以及特定时代主体对这一宪法精神与宪法价值的解读方式。二是指宪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即宪政实践中, 特定时代主体对宪法政治的普遍心态以及惯常的行为方式。我国警察执法理念在宪政理念方面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受到国家权力本位理念的影响, 宪法和法律一直没有获得相应的尊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 有一种
8、普遍对于法律的认识, 那就是片面地把法律当作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 ,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管理, 警察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治理” 与“管理” 社会。二是警察执法形成了浓厚的特权观念, 用权、管人、治人等是其突出表现。近年来, 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当警察的公权与公民的私权发生碰撞时, 形势就不容乐观了, 这是警察执法人权意识缺失的直接结果。 “躲猫猫” 事件、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云南蒙自县警察开枪杀人案等事件的发生都体现了我国警察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公民生命的侵犯,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违法者发生矛盾冲突属于正常现象, 许
9、多警察都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矛盾,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 体罚、虐待罪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于在监督体制上还不够完善, 警察侵犯公民自由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二) 程序意识淡薄目前, 警察执法程序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一线执法的警察身上, 集中体现在执法中不重视程序公平及正义, 存在“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他们却不知道,对于实体公平及正义而言, 程序公平及正义也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立的价值。在法治国家, 往往需要通过对权力的运作进行一系列的程序设计, 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 有规可循, 从而避免因权力失控、出轨而造成对公民权利与社
10、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损害。程序意识淡薄映射在具体的办案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侦查措施不符合程序要求, 有些甚至为了破案不择手段, 掩盖事实真相, 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目前, 我国在关于警察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 即便是这样, 现有的这些规则仍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以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 为例, 在该案中, 跟案警察不按程序侦查办案, 没有对尸体与佘祥林妻子进行认真的统一认定, 也没有对佘祥林的辩解进行细致核实, 导致佘被无辜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 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违反法定办案程序, 少数警察为尽快结案, 违反法律规定, 盲目轻信“口供” , 往往听从证人的一面之词就
11、下定论。三是办案期限观念不强。这些都是警察执法中程序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 是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惯性” , 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直接影响了警察行政执法的质量。(三) 自由裁量泛滥目前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而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 则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为: “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 基于行政目的, 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 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 渗透了警察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他们在权力的行使上具有主观随意性, 在日常行政执法工
12、作中, 存在滥用职权、越权办事, 不正确适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事实上, 警察在行政执法的许多领域中存在不正确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 适用自由裁量权时, 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这主要表现为警察作出行政执法方式或执法决定是为了给个人或本部门带来利益或好处; 或者为了表现其才能、政绩, 以邀功请赏; 为了挟私报复; 或者为了迎合领导, 办人情案等等。2. 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考虑到应该考虑到相关因素这表现为警察在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 不顾实际情况, 随心所欲, 将自由裁量变成了胡乱裁决, 如同一类案件违法情节差不多, 罚款数额相差悬殊; 当事人态度
13、不好, 就提高罚款额; 多人违法的案件情节基本相同, 罚款数额高低不一等。37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4 期3. 对于有“弹性” 的法律法规, 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据本部门或个人的利益随意扩大缩小, 使法律、法规变成一种很随意的东西比如, 有些法律规范规定对违法相对人没有明确处罚的种类, 但规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许多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 不论情节轻重, 一律作罚款处理, 如对超载的车辆罚款放行等。(四) 公平及正义的缺乏公平及正义是宪政及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 公平及正义理念也一直是传统宪政及法律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中, 人们把以公共意志为基础制定出来的法律作为公
14、平及正义的判断标准, 法律作为普遍认可的标准是在司法、立法、执法过程中发挥其评价功能及意义的, 因此, 人们常把法律作为公平及正义的象征。在法治较为良好的国家和社会里, 执法者与司法者已经成为民众心目中公平及正义的化身。公平及正义理念的重要意义, 也已为英美等国警界的立警之本。英国警察将公平及正义作为自己的立警之本。美国警察也以公平及正义为信念, 认为警察是公平及正义的化身, 警察执法公平及正义是民众信赖的基础, 只有坚持公平及正义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英美等国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很容易就获得民众的积极配合, 警察的权威得到了高度认同, 这就是警察们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 为了公共利益而公
15、正无私的结果。而在我国, 我国的警民关系一直不太理想, 群众对警察不够信任, 警察执法中权威得不到肯定, 这很大程度上与警察缺乏公平及正义理念、执法不公有关, 其具体表现有:1. 不能平等对待, 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处罚如一些警察在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治安案件时, 对同一案件当事人, 有的处以治安罚款, 有的处以治安拘留, 而且罚多罚少各不相同。这是因为许多人情、关系在作祟, 这种情形不禁让人怀疑警察有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嫌疑。2. 暗箱操作出于方便或私利等各方面原因, 不少公安机关和警察在执法时, 暗箱操作。如有的警察, 在对涉嫌违法的财物进行罚没时, 或不告知相关申述的权利, 或不给予
16、相关单据, 或是使财物长期处于扣押状态, 最后不了了之。如果当事人稍有不满或疑问时, 便以国家政策或内部规定唬弄、威吓当事人, 让人不得不忍气吞声。3. 野蛮执法甚至暴力执法受自身素质等诸多因素影响, 不少警察在执法中技术落后、观念落后、手段落后, 经常发生一些野蛮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事件, 与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现代执法理念格格不入, 也大大地损害了警察的形象。如在驾驶警用车辆出行时, 随意拉警报、打警灯, 却只是为了行使更顺畅, 完全不顾是否扰民。 “扫黄” 后召开“公处大会” ,让卖淫女等涉黄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亮相” 等。三、对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规范化执法的探索(一) 促进警察执法理念
17、的转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观念、意识对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推动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 特别是转变警察执法理念, 使之与现代社会的执法状况相适应。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坚持依法行政, 树立法律信仰依法行政指的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首先应该严格执法程序, 可以说, 严格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在现实社会中, 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恶意执法, 违背执法程序是造成警察与群众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对于如何防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 首先, 应当在立法上不断
18、完善, 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堵上得以产生的法律上的漏洞, 让警察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其次, 便是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警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 尤其是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时, 必须身着统一的制服, 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然后, 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对于触犯了法律法规的人, 需要给予处罚的人, 须告知其做出处罚的相关依据, 最后做出相应的行动,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化执法。树立法律信仰则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警察作为处于一线的执法主体, 树立法律信仰尤为重要。虽然说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法律信仰条件尚未成熟, 那么在警察中树立法律信仰, 则应该是现实可
19、行而且是迫在眉睫的一件事情。对法律的信仰应该是每一位警察所应具有的基本素养。因为警察是法律工作者, 是执法者, 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众, 更应强调树立法律信仰的紧迫性。警察的执法工作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如果警察对自己所维护的对象也就是法律都心存怀疑, 又何谈对法律对工作有自豪感呢, 换句话说就是工作并非警察心甘情愿, 是得过且过, 这样,执法能力和效果又怎么提升呢? 树立法律信仰应该通过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警察队伍的法律意识;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司法中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公安机关决策层重视法治, 改变人治观念和做法。2.
20、肯定“以人为本” 的执法理念38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4 期人是一个国家, 一个社会的主体, 为这些主体服务的警察, 应当把以人为本作为服务理念。关于以人为本的内涵问题, 学者韩庆祥认为, 以人为本既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关怀人性发展的要求, 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就是强调公正, 就是关注弱势群体; 就是要把对人的主体地位、目的地位与主体作用的肯定, 把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的价值取向落实到社会实践中, 要求人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 要确立起人(或人性化 )的尺度, 实行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的执法精神
21、在警察的执法工作中应该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 应该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要在执法目的上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其次, 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执法, 人性化执法, 充分保障和尊重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 树立服务意识, 关心、帮助弱势群体, 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后, 坚持政务公开, 在执法过程中理应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精神, 把“依靠人、解放人、尊重人、为了人和塑造人” 的精神充分贯彻落实到实际执法工作的全过程。3. 和谐社会和谐执法和谐社会需要警察有和谐的执法方式、和谐
22、的执法内容以及和谐的执法理念。和谐执法首先确保执法方式、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谐相对。在和谐社会中警察执法还应树立和谐理念。具体来说, 要确保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执法方式、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和谐、执法行为与政府形象的和谐、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和谐、执法目的与群众利益的和谐。和谐执法应该体现在执法过程中, 警察部门应摒弃一杆子打死的做法, 将“禁止” , 逐步变为“请不要” 或“请勿” , 把“惩罚” 和“教育” 结合起来, 反对“野蛮执法” 、 “暴力执法” , 倡导“人性化执法” 、 “人本化执法” 。此外, 要确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是警察要让各方面的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
23、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 注重公平, 注重效率, 注重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 , 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4. 树立执法规范化理念“对行政机关而言, 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 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 减少了公众的怨言, 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 “各国法治的发展史己经表明,法律程序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是防止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屏障,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石。行政程序则是人治行政与法治行政的分水岭, 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产物, 行政程序具有
24、自身独立的价值。 ” 对于警察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 最主要是要注意对强制措施的执法程序进行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很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凡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定要通过立法制定合理、严格的执法程序。但是, 目前我国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就缺乏相应的执法程序的规定, 公安部门自己制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往往倾向于从自己的工作需要出发, 制定的程序往往忽略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因此, 立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公平” 、 “公正” 的原则制定强制执行程序。真正确保体现公正与兼顾效率。(二) 推进执法规范化1. 正确把握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和原则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
25、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方方面面, 必须全警参与; 作为一项长远建设, 必须持之以恒。同时, 公安机关面临的繁重艰巨现实任务和种种实际困难, 又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因此, 正确把握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和原则, 十分重要。部党委认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任务,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为主线, 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 以完善执法制度为保障,
26、以建立健全执法管理体系为抓手, 精心谋划、系统推进、全警参与、上下互动, 积小胜为大胜, 力争在三、五年时间内, 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其一, 进一步明确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 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和机制, 有效防止和大力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不是为了限制、束缚公安机关、执法民警的手脚, 而是以此为牵动, 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综合治理、祛病强身, 把建设与治理结合起来, 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27、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职能, 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以此为目的来统筹谋划, 围绕完成好各项本职工作来展开, 并以此为标准来39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4 期检验建设成效。其二, 在不断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过程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反为正、纠错求进, 是推动各项工作的一般思维方法。部党委之所以高度重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一些地方、警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参照, 就是是否有效地防止、制约执法问题的发生。其三, 多策并举、系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28、。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局性、系统性特点, 要求我们在组织发动时要坚持全警参与、上下互动, 而不能将其仅仅视为某个部门、某个警种的任务; 在工作措施上, 要把软件建设同硬件建设紧密结合, 把整治突出问题与加强基础建设紧密结合, 把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与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紧密结合, 把完善制度与保证制度执行紧密结合, 把严格监督与加强教育培训紧密结合, 切实防止单打一、片面性。2. 规范警察行政立法首先, 在立法的过程中遵从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执法的各种行为、各个环节、各类情况都作出相应的规定, 力求做到具体、明确、详细、可行, 合理限制警察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29、; 另外一个方面遵从“三个有利于” 的立法观念, 从真正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而不能以执法者认定的公民利益需要出发制定法律法规。同时,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法律之间、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协调。此外, 制定警察行政执法规范应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围绕调整全社会秩序、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进行, 使任何规范都在遵循“三个有利于” , 代表公平、正义及人民的利益, 使其成为人们所信仰, 并为人们自愿接受, 进而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的法。当然, 最重要的是将立法过程民主化、透明化, 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使立法程序民主化。其次, 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
30、自由裁量权范围的限制, 根本目标就是要消除在执法过程中过于泛滥的自由裁量, 设定范围并将其限制在边界内活动。立法机关虽然明确制定“细化” 的标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很多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为后者需要以行政的实际经验为基础。从法律实施的实际过程看,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每一个法规或者规章, 都应该对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之范围产生限制作用。3. 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警察执法规范化最现实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完善警察执法的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作为一种预先设定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防错纠错机制” 与其本身所持有的公开性, 能够有效地限制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的现
31、象,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因此“行政程序成为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红绿灯” 。警察执法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即是最有效典型体现, 而说明公开、理由、回避等制度中所蕴含的程序上权利与义务分配, 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相对人制约行政意愿的能力。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对防止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执法专横, 保持警察执法权与相对人权利的制衡, 保证警察高效、公正执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4. 细化警察执法环节当前, 警察执法在程序上没有引起足够注意, 在执法过程中不讲究执法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对执法程序的规范方面的工作也浮于表面, 浅尝辄止, 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再加上一些素质较低的警察的不
32、良影响, 广大人民群众对警察的印象较差, 具体表现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以及“冷硬横推” 等。在执法程序上, 随意性大、 “不作为” 、 “乱作为” 问题还时有发生, 这些都会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周永康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四点要求,就是强调基层公安机关必须从民警最基本的行为抓起, 从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抓起, 因此, 要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每个过程都设定严格的规范, 并抓好落实; 从警情调度、现场处置、盘查、勘查到行政管理、监所管理以及信访工作都必须有严格的、可操作可执行的程序, 使民警看了就
33、懂,懂了就能用。要以完善执法制度为保障, 以建立健全执法管理体系为抓手, 一方面做好积案处理, 一方面抓好执法规范, 源流并举, 标本兼治, 扎扎实实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5. 健全执法监督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 可以参考西方的监督体系,通过上下级监督, 不同部门的相互监督, 还可以设立专门警务监督部门对警察执法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则是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的, 是除了警察机关以外具有监督权的主体, 通过各种监督形式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警察行为的外部监督, 应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等等
34、。多种监督渠道多管齐下, 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对警察的行为予以了解、监督, 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把执法监督渗透到执法活动的各个阶段、各40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4 期道工序和各个环节中去,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具体来说, 首先提高专门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 提高责任心, 解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 满足群众对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其次, 大力解决以案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 通过个案集中监督, 改正错误执法理念, 纠正错误执法行为, 通过纠改培树群众对执法监督的信心和参与积极性, 使外部监督发挥实效。再次, 设立网络监督中心,实行网上执法办案,
35、三位一体考核(个案考评、实时考评、专项考评) , 通过晾晒执法执勤、实时监督考评等措施, 强制入轨, 实现阳光执法。通过全方位监督, 使执法者心中警钟长鸣, 将规范执法、执法为民逐步转变为执法习惯、执法原则, 达到法理情的结合, 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我国的警察行政执法改革已走过了数十年的时间。但鉴于我国国情, 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对于执法理念的不断转变以及规范化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 我国执法理念以及规范化执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执法理念、执法程序的规范方面与成熟的警察体系有着
36、一定的差距。我们除了要继续深化警察行政机制改革外, 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警察执法观念和素质的进一步转变和提高也都应提上议程。参考文献:1 周永砷. 法理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2 余凌云. 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 2002.3 应松年. 行政法学新论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4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5 (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M .中共中央马列编译局译.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9.6 聂福茂, 余凌云.警察行政法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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