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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最终版本).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23437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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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angsh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HSEPVA。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致力于环保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壮大和规范志愿者队伍,致力于环境保护,弘扬环保正能量,倡导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

2、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黄石共同努力。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黄石市环境保护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黄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苏州路 26 号。第二章 开展活动及工作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开展活动及工作范围: (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二)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对本会和会员的专业培训。(三)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搭建环境保护的公众平台。(四)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技术的咨询服务。(五)开展国内外环保组织和专家的合作交流活动。(六)开展环境违法监督和举报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环境保护监督员

3、人选。(七)参与政府与公众、企业对话活动,表达公众环境诉求,为百姓分忧,为政府助力。(八)开展环境矛盾和纠纷的调查活动,协助解决环境矛盾和纠纷。(九)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法律援助。(十)参与环境信息、环保调研活动;参与环境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等制订、修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参与政府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活动。(十一)承担上级部门、本地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环境保护资助项目和向社会购买的环境保护服务事项。(十二)协调环保部门做好网络媒体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环保舆情处置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个

4、人会员为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认同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环保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按规定交纳会费。具有先进的环保理念,较强的环保意识,在行业内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自愿成立和规范本单位的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活动。本会拟实行轮值制度,倡导和鼓励环保理念先进,有能力的团体会员带头轮流组织承办协办环保专题会议、环保公益活动和提出环保课题及解决方案。本会将对团体会员实行环保奉献累积和环境责任表奖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奖,向社会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二)个人会员:认同本会章程,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环保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会对个人环保志愿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奉献工时累积制度和星级晋升表彰制度等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以弘扬志愿奉献精神。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环保义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的权利;(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任何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或谋取私利的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7、(五)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不得少与 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监事不得兼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8、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9、(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环境保护事业;(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可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熟悉基本环保政策、法律、规章。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10、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11、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费标准:团体理事会员及会员单位需缴纳会费 5000 元/年;个人会员需缴纳会费 50 元/年。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

12、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

13、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 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 7 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 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 5 个工作日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相

14、关工作人员的保险、补贴、补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环保社会组织服务记录”制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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