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出租人 证件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结构 楼层总数 所在楼层房屋(间)编 码房屋基本信息面积 平方米 建筑用途经核实,上述房屋基本信息属实,其当前实际管理(使用)人为: ,我站未接到执法部门关于该房屋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通知,同意临时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签章)年 月 日提示:1、此证明只用作申办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相关事项,他用无效;2、当市、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该房屋违法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出租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租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