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州*关于印发*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镇,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日2*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
2、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47.1 预案解释7.2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5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管委会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直有关部门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1.2.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
3、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1 号)、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6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7 41 号)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
4、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由省政府发行并转贷市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管委会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管委会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管
5、委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7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管委会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6、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2.2.1 管委会职责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在省财政下达的限额内举借新债,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对本地区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2.2.2 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8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
7、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
8、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9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机制,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风险预警监测办法,运用相关指标监测债务规模,定期排查风险,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3.2 信息报告管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9、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财政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3 个月向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管委会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10市财政。遇突发或重大事件,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3.2
10、.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处置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管委会、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管委会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
11、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管委会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11(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
12、由管委会、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管委会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 3.3.3 第(1)项依法处理。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12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
13、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级、区级政府。*州*管委会为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政府负责监测。3.4.1 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管委会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2 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管委会连续 3 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2)管委会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以上(未达到 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
14、应付利息 5%以上(未达到 10%);13(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3 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 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以上(未达到 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管委会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4 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
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管委会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管委会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14(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管委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管委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
16、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15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
17、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
18、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管委会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管委会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16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4.1.2
19、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2)管委会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4.1.3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管
20、委会化解债务风险。17(2)管委会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管委会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3)管委会救助申请由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4.1.4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管委会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当发生级、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管委会决定是否
21、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当发生级、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要对发生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8(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
22、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管委会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 零增长” 或者大力 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 零支出” ,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
23、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19(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管
24、委会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6)改进财政管理。管委会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3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4 应急终止20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
25、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管委会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5.2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管委会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26、、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216.2 人力保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 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管委会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
27、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6.6 责任追究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22管委会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委会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管委会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28、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 号)等有关政策 规定的下列行 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23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管委会提供融资,要求管委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管委会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管委会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6.6.2 追究机制响应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管委会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
29、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6.6.3 责任追究程序(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管委会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24(3)管委会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 附则7.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7.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