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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813123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29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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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工程交交 易易 文文 件件建 设 单 位: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日 期:2014 年 10 月2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3一、交易须知修改表.3二、交易须知通用条款.4(一)交易文件 .4(二)网上报名 .5(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5第二章 摇珠办法.8一、摇珠办法修改表.8二、摇珠办法.9第三章 合同条款.12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51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50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503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 G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

2、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下载查阅。条款号:3.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 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 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现文: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 0.7 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 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9.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

3、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 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9.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0.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

4、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 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10.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4二、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

5、的组成1.1 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 交易须知第二章 摇珠办法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另册)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 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 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 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

6、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 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 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 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 3 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 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3 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 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等内容5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网上报名3报名:3.1 报名方式:承包意向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凭企业 CA 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交易系统选择响应本项目资格要求的企业资质和人员,签署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具体操作方式可登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小额工程专区查看操作手册。3.2 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 0.7 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 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

8、出。4资格审核承包意向人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交易系统对项目进行响应和报名,发包通知书发放前,建设单位对承包意向人的资格进行审核。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 本工程的承包价及承包方式按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5.2 工程结算价应严格按照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5.3 在报名截止期后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承包意向人报名:5.4 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承包意向人报名的,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5.5 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三)摇珠及合同签定6参加摇珠会6.1 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公

9、告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6.2 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7摇珠办法6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8发包通知书8.1 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 3 日。8.2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 15 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8.3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9.1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

10、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9.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9.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4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0

11、履约担保10.1 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 15 日内,承包人应按承包价款的 10%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0.2 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1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7同正式生效。12腐败与

12、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2.1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 “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 “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 ,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2.2 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8第二章 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 G

13、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9二、摇珠办法13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3.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穗纪字201333 号) 。14摇珠程序:14.1 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

14、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4.2 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4.3 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 3 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第 1 至第 3 名承包候选人。15确定承包人15.1 建设单位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5.2 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15.3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5.4

15、 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5.5 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5.6 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10附表一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序号 承包意向人名称 摇珠序号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11附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摇珠结果 摇珠序号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承包意

16、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12第三章 合同条款(最终以双方签定的为准)合同编号: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发 包 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承 包 人:二 一四年九月13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承 包 人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17、 立 本 合 同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工程工 程 地 点 :番禺区桥南街福愉东路 8 号工 程 内 容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施工。 (具体数据以施工图为准)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 包 范 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施工。 (具体数据以施工图为准)承 包 方 式 :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

18、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全费 用综合单价包干、 项目措施 费包干。确保 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工程的相关建设要求,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执行,否 则 承担违约责任。合 同 工 期开 工 日 期 :2014 年 月 日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竣 工 日 期 :2014 年 月 日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45 天 。14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 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

19、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有效竣工备案制度的合格标准。合 同 价 款金 额 :(大 写 ) (小 写 ) 元其 中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为 : 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 : 0 元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比番禺财政评审预算中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超出10%的,发包人有权在中标价( 暂定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第三方评审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修正。承包人不接受 发包人对不平衡报价作出的价格调整,则为实质性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a)本 合 同 协 议 书b)中

20、 标 通 知 书c)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d)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e)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f)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g)图 纸h)工 程 量 清 单i)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21、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15合 同 生 效合 同 订 立 时 间 :2014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广 州 市 番 禺 区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双 方 盖 公 章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章 后生 效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 住 所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住 所 : 桥 南 街 福 愉 东 路 8 号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020-34858221 电 话 : 传 真 :020-34858221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511400 邮 政 编 码 :16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1. 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 义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23、的 需 要 订立 ,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具体 工 程 实 际 ,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化 、 补 充 或 修 改 。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24、 ,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行 的 代 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设 计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监 理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25、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款 中 约 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0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1.11合 同 价 款 : 指 发

26、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用 以 支 付 承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的 款 项 。1.12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 情 况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1.13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承 担 的经 济 支 出 。1.14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27、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1.15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开 始 施 工 的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完 成 承 包 范17围 内 工 程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7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满 足 承 包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28、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18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 包 人 在图 纸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0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29、务 不 符 合 约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 应 由 对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和 ( 或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23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30、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假 日 的 ,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 时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小 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组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31、(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进 行的 情 况 下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32、 人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 负 责 监 理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解 释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3.1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 条 款 约18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和 说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33、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和 解释 、 说 明 本 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3.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标准 、 规 范 但 有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34、的 名称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一 式 两 分 约 定 的 标 准 、 规 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出 施 工工 艺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 规

35、范 的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 翻 译 标 准 、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 由发 包 人 承 担 。4. 图 纸4.1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 承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提 出 保 密要 求 ,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36、 人 在 约 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质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退 还给 发 包 人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 员 进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 工 程 师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37、 的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 其 姓 名 、 职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工 程 师 按 合 同 约 定行 使 职 权 ,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需要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5.3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38、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 师 , 其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但 职 权 不 得 与 监19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 双 方 职 权 发 生 交叉 或 不 明 确 时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 件 时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39、行 处理 。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外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行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6. 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

40、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 可 在认 为 必 要 时 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承 包 人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发 包 人 。 委派 书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代

41、 表 向 其 发 出 的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进行 确 认 。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 令 有 失 误 时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 承 包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6.2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42、 确 有 必 要 时 , 工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对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工 程 师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承 包人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工 程师 在 承 包 人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口 头 指令 已 被 确 认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工 程师 提

43、 出 修 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紧 急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承 包 人 虽 有 异 议 ,但 工 程 师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 因 指 令 错 误 发 生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相应 顺 延 。本

44、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 通 知 。6.3 工 程 师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并 履 行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造 成 工 期延 误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 误 造 成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并 赔 偿 承 包 人 有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206.4 如 需 更 换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包 人 ,

45、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的 义 务 。7. 项 目 经 理7.1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 职 务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7.2 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交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7.3 项 目 经 理 按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 师 依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46、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 师 联 系 时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送 交 报 告 。 责 任 在 发 包 人 或第 三 人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责 任 在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费 用 , 不 顺 延 工 期 。7.4 承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包 人 , 并 征

47、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5 发 包 人 可 以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8. 发 包 人 工 作8.1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 拆 迁 补 偿 、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 使 施 工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 项 遗 留 问题 ;( 2)

48、将 施 工 所 需 水 、 电 、 电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至 专 用 条款 约 定 地 点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3)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 以 及 专 用 条 款 约 定的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 满 足 施 工 运 输 的 需 要 , 保 证 施 工期 间 的 畅 通 ;( 4)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对 资料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 5)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 停 电 、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证 明 承 包 人 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 进 行现 场 交 验 ;( 7)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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