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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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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课间音乐欣赏,律师辩论欣赏,【本章导言】,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乃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民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在西方,民法被当作仅次于圣经的法律,被视为法律之基石。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采取了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民法的作用非但未得到发挥,反而被大大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民事立法

2、大大加强,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其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五节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法概述,本节内容:一、民法的概念、特征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本节重点: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四、民事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

3、律。,广义民法,狭义民法,婚姻法,商 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民法典,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二)民法的特征:,民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 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 民,法人代表,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即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横向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

4、(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即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3、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更加密切, 更为直接。,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恩 格 斯,【单选题】,李某系甲大学四年级学生,在最后一门课程考试中作弊被甲大学作退学处理,从而丧失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资格。李某不服交涉未果,遂以甲大学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该法律关系( )。A、是民事关系B、是民事法律关系C、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D、不属于民事关系,不适用民法通则,【单选题】,

5、甲县人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金,向乙建行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乙建行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贷款(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于政府行政行为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多选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有( )。A、同学关系B、婚约关系C、拾得遗失物关系D、国家和民事主体之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的民法规范时

6、,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一)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具体内容是:1、民事关系当事人互不隶属,各自独立;2、民法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3、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相互协商,而不是通过强迫命令;4、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是平等的。,(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1、只有在民事活动中坚持自愿、公平,才能达到平等;2、等价有偿,正是平等在经济上的体现;3、诚实信用正是平等在经济交往中的道德要求,不诚实信用而坑、蒙

7、、拐、骗,当然也就不会平等。,(三)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国家政策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而且包括宪法和其它部门法律。2、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守国家的政策。,(四)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公共利益。,这一原则表明:民事活动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要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凡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和法律的保护,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凡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接

8、受民事制裁。,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公民,单位,国家,法人,非法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三)民事法律事实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事 件,行 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时只要一个法律事实,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行为和事件两个民事法律事实。2、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如因车祸死亡会引起继承、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单选题】,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C、只能是表意行为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多选题】,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

10、事件有( )。A、丁下落不明满6年B、甲自杀身亡C、丙创作一幅画D、试管婴儿乙出生,【案例分析题】,张华和李敏在1998年12月经人介绍恋爱,张华为表示对李敏的爱意,在1999年“三八”妇女节这一天,送给李敏价值3088元的金戒一枚。同年8月,两人因商量结婚事宜发生争吵,后张华提出解除关系,遭到拒绝。张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李敏的恋爱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后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之下,张华又与李敏和好。2000年元旦前夕,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0年元旦举行了婚礼。就在婚后第一天晚上,张华发现李敏不是第一次,遂与李敏产生了矛盾,其后怎么看李敏都不顺眼,最终于2000年4月23日向法

11、院提出离婚诉讼。就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李敏在下班途中因神志恍惚,撞上了汽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李敏生前曾在单位的要求下办了一份伤亡事故保险。请问:(1)本案例存在哪些法律关系?(2)简要分析每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各自的民事法律事实。,第二节 民事主体,本节内容:一、公民二、法人本节重点:一、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二、法人的基本特征,一、公民即自然人:,(一)公民的概念(二)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三)监护制度(四)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一)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状态出生,表明了公民的自然属性;具有一国国籍,则表明公民的社会属性

12、,即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二)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 条件:,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生存和日常生活的法律保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性别、民族、职务、财产等的不同而不同。,(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13、事权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享有,如婚姻权。 第二,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收养权等。 第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部分地限制或剥夺。 第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自然死亡终止之外,还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无任何消息满四年、或因战争原因下落不明满四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人民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能引起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

14、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对他死亡的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则恢复或补偿其财产权利,恢复其婚姻关系,但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单选题】,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单选题】,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某丙,其后某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经通信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死亡的宣告,依照法律,该撤销宣告后,甲与乙的原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多选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2年生还,法院根据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甲

15、妻乙已在继承甲房屋一栋后与丙结婚,且将儿子送养于戊;甲父丁继承遗产价值约2万元,其中彩电一台已由第三人己购得。现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哪些不应支持?( )。A、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应予恢复B、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返还C、戊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D、己所购买的彩电应予返还,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还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1)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公民民事行

16、为能力的划分:,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由他们的监

17、护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判 断】,甲15周岁,是医科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他可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多选题】,甲已满18周岁,在学校致人损害,认定和处理其赔偿责任的规则是( )。A、由甲本人承担民事责任B、甲没有经济收入的,由其抚养人垫付C、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D、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三)监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8、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并代理或帮助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2、监护人的概念和确定:,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依法定或指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担任监护的人。 作为监护人,本身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父母;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兄、姐;第四、关系密切、愿意担任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第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9、,【单选题】,甲11岁,父母身亡,祖父母年过80岁;兄姐皆无,其姑父愿作监护人,但应取得( )同意。A、祖父母B、人民法院C、亲属会议D、村民委员会,注意: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得非法剥 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贯彻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除外。,【案 例】,张、李两人离婚后不久李某死亡,死前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不允许”让张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亲生女儿并

20、为其监护人。此案应如何处理?,(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第三、成年子女;第四、其他近亲属;第五、关系密切、愿意担任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第六、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局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管;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诉讼活动; (3)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4)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多选题】,甲、乙离婚,其女丙与乙共同生活,丙在丁幼儿园学习时,趁教师戊上厕所

21、之机将同学己打伤。丙的监护人( )应负赔偿责任。A、丁幼儿园B、教师戊C、甲D、乙,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1)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新的监护人。,5、监护的终止:,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人治愈,则监护自动终止。,(四)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 行民事活动的几种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特征(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终止(四)联营,(一)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2、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法人特征之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法人。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特征之二:,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因法人设立的宗旨或其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或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23、。,法人特征之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来实现。所谓法定代表人,就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特征之四:,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履行职责的工作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责任后,视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单选题】,甲委托乙公司运载玻璃,乙公司自丙公司租凭汽车一部,由乙公司雇员丁驾驶,在戊建筑工地通过时,因丁的过失发生汽车颠簸,玻璃严重损坏,该玻璃损失应由( )负担。A、乙公司B、丙公司C、雇员丁D、戊公司,【多选题】,下列人员中属于法人法定代表的是( )。A、省福利院

24、院长B、大学校长C、公司董事长D、工厂党委书记,(二)法人的分类:,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 (1)企业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都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不具有营利的目的。 按国籍分: (1)中国法人:是指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核准登记的法人; (2)外国法人:是指按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核准登记的法人。,(三)法人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破产,依法被撤销,1、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2、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四)联营:,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1、联营的概念:,联

25、营有两种含义:(1)联营行为:指不同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生产经营或协作生产,按照一定原则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2)联营组织:指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所进行的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注意:有联营的行为,不一定有联营的组织,如合同型联营。,2、联营的原则:,自 愿,互 利,平 等,3、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合伙型联营,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本节内容:一、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本节重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无效、相对无效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法定情形四、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的法定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6、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无效民事行为(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六)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七)无效或被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所谓意思表示,即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的外部表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购买福利彩票并获奖,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和为该项行为的具体权利。,(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2)行为人还必须有

27、为该项行为的具体权利。比如卖房人必须具有该房的产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内在意志必须一致。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下违心地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要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要么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客体)必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赌债,以及违法买卖武器、弹药等都属客体违法,不但无效,还要受惩罚; 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内容(权、义)合法,法律禁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 照规定。,不过,这条在执

28、行中较宽,如果其它条件都符合,只是缺少了必经法定程序的,有时也可以酌情责令补办手续,然后认定有效。,房屋买卖要房管局核准、登记、过户。,涉外经济合同有时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民事行为中,其效力既可能构成无效的民事行为,又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A、欺诈的民事行为B、胁迫的民事行为C、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明示与默示两种。,1、明示形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双方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接洽等。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又未规

29、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均可采用口头形式。由于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所以只有在数额不大、立时清结的民事交往和其他基于高度信任的民事交往中,才可采用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双方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如用书面文件、书面协议和来往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签名、盖章。对于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即通过“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分作为性默示和不作为性默示两种形式。,(1)作为性默示:,作为性默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30、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虽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实施了某种行为(即作为),该方当事人即根据对方的这种行为推定其内在意思为接受。,【案 例】,甲门市部派职工乙去外地采购服装,乙见有电扇而本地缺货,即买回100台。门市部内部分掉10台,又上柜卖掉10台,迅即滞销。外地来催要货款,甲以乙未经授权买电扇,系无权代理,不予追认,合同应无效,只付20台款,余80台要求退货。债权人起诉,本案应如何进行处理?,(2)不作为性默示:,不作为性默示:即沉默。不作为性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案 例】,甲、乙签订一供销种货的合同。后甲电告乙:货已无

31、,拟改供货,请一个月内答复。一个月后乙未答复,甲即将货运往乙地,乙拒收,甲告到工商局。请问:乙的拒收行为是否合法?,【判 断】,甲方以书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附言:如乙方在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一个月过去了,乙方仍保持沉默,应认定甲乙双方合同成立。(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

32、,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其它纯获利益以外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案 例】,甲在信用社贷款三十多万元,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乃与放贷员乙串通,以一定的好处骗得铁路工程局财务处副处长盖章作保,再贷给甲四十万元。乙立即从四十万元中扣还三十五万元甲的欠款本息,甲拿了四万多元出走

33、无下落。信用社遂告铁路工程局要求保证人代偿。请问:该案如何处理?,【案 例】,原告与被告在硫铁矿朋友家参与赌博,被告除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外另欠原告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周旋,原、被告订下由中间人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原告的口头约定。后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要求被告立下欠款2万元的借据。1997年5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此案该如何处理?,【案 例】,香港某企业甲与厦门某企业乙签订一补偿贸易合同,甲供给乙若干万米尼龙混纺衣料,进口后由乙加工成服装,再出口销售。若进出口均经海关征锐,则成本提高,成口缺乏竞争力,乃申请免锐,获批准。但实际上衣料进

34、口后未加工成服装,即低价倾销,后被查获。问:甲、乙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案 例】,某钟表专卖店采购员张某前往异地某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只。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渠道进货后,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买卖合同上添加了购买30000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30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问:该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单选题】,甲乃打工青年,找工作时与厂方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是“工伤厂方概不负责”,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因双方协商一致

35、签订,该合同有效B、因合同中有“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C、合同中“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D、因有“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该合同可撤销,(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已着手履行的民事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存在法律规定可以弥补的缺陷,使得该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视缺陷的处理情况而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 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

36、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确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 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还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37、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越 权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 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多选题】,甲擅自将乙的一块手表,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有效?( )。A、经乙在合理期限内追认B、甲、乙买卖合同

38、订立后,甲从乙处取得该手表所有权C、丙主观上是善意的D、丙取得该表构成善意取得,【多选题】,甲公司委托公民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视机,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C、即使甲未追认也有效D、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有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的事由,因而当事人中的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

39、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案 例】,一九九五年四月,甲竹木器厂与乙电机设备厂签订一购销竹签一千打的合同,每根0.08元,十二月底供货。七月甲发出第一批七百打后,乙即电告甲来人协商,已远超过原合同数。原来乙厂以电机芯一槽十二根为一打,而甲厂以五十根为一打包装的。双方对打的理解产生分歧。后诉至法院,经查双方所说均属实。本案应如何处理?,(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40、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行为。,【司法问题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4月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个问题指出:“承包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或者指标明显过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可以适当调整。”,(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案例】有一老太太问:儿子很不好,老太太唠叨将来房屋、财产要遗给他已出嫁的姐姐而不给他了。儿子立即要她马上立一遗嘱,将全部财产遗给他一个人,否则要把她“倒过来拎”、“打死她”。老太太无奈了。现在老太太还想分出一部分给她女儿,不知行不

41、?,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 律效力:,(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变更、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有权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撤销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裁决予以变更或撤销,那这种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从行为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则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拥有撤销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

42、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七)无效或被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立即终止履行,并根据不同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等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一方当事人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多选题】,因为一方

43、欺诈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民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有( )。A、请求确认无效权B、请求撤销权C、请求对方赔偿权D、拒绝履行权。,【选择分析题】,某甲到一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价格1500元的相机标成500元,某甲见这架相机性能优良,又非常便宜,于是就买走了。事后,商场盘点时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甲认为商场标错了价,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该百货商场诉至法院。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百货商场的买卖合同是( )。A、无效合同;B、可撤销合同;C、显失公平合同;D、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2、设百货商场有权请求撤销该

44、买卖合同,则应在( )行使。A、1个月内;B、6个月内;C、1年内;D、2年内。 3、该案可以如何处理?,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三)代理的种类(四)无权代理(五)滥用代理权(六)转委托代理(七)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八)代理权的终止,(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果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或与第三人发生非法律性的关系,那也不是民事代理。(2)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

45、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权限指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单选题】,农民某甲去外地经商,将其青骡一头留给岳父某乙使用。甲在经商地事业得意,已无返乡务农之意。乙年事已高,青骡派不上用场,且需饲养照料,乙既无力负担,又以为养而无用,颇不经济,于是将骡牵到集市出卖,由某丙以公道价格买得。甲卖骡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行为B、无权处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超越代理权行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某种行政、财政行为; 结算关系中的代理,如托收承付; 代理各种诉讼等。,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

46、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多选题】,在下列行为中,( )不属于代理。A、代订演出合同B、代书遗嘱C、代交电费D、代为收养,(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产生的代理。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为限; 2、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代理; 3、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的代理。,(四)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2、无权代理的种类3、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的 法定情形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无权代理的概念

47、:,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种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任何法定、指定或委托等法律根据,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如前面所讲的某门市部让采购员去服装,他却回了家电,这种行为就是越权代理,显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的法定情 形:,所谓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是指无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一旦变为有效代理,则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定情形

48、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追认可以通过语言、文字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示。,【案例分析题】,甲因援外工作2年,将自有4间空房,委托好友乙看管。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其中2间租给丙,另2间租给丁。租期分别为2年和1年。后乙经请示甲,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房租。戊住进房屋半年,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返回。因甲一家自己要住,遂要求丙和戊腾房。遭丙和戊拒绝。问:本案应如何处理?,(2)被代理人默认的无权代

49、理。,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案 例】,甲委托乙购买彩电一台,因市面无货,乙告知甲将到黑市购买走私货,甲不置可否,买回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3)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就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由于表见代理本质上仍属于无权代理,因而如果善意第三人认为主张表见代理无效对自己更有利时,也可主张无效。,【案 例】,甲给乙一纸诸项齐备、未注代理期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代理自己同丙签订买货合同。乙办完代理事务后未交还授权书,甲亦未索要。后,乙未经甲同意,又持该授权书为甲同丙签订一买货合同。丙依合同送货给甲时,甲以自己未定货为由,拒不收货,丙即诉之法院。法院查明:甲确实未要乙定这批货物。1、有人认为乙的后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你持何认识?2、什么条件下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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