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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 编号:.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799407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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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名 称 所 有 制 性 质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乙 方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劳 动 合 同 期 限双 方 确 定 下 列 项 为 本 合 同 的 期 限 :A、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期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其 中 试 用 期 从

2、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B、无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C、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之 日 即 为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乙 方 在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该岗 位 的 录 用 条 件 为 :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乙 方 应 完 成 该 岗 位 (工 种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甲 方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3、 对乙 方 业 绩 的 考 核 结 果 ,按 照 合 理 诚 信 原 则 ,甲 方 可 以 变 更 乙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和 工 作 地 点 ,如 乙 方 不 同 意 变 更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办 理 。三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1、甲 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安 排 乙 方 的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严 格 控 制 加班 加 点 ,保 证 乙 方 的 休 息 与 身 心 健 康 ;甲 方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点 的 ,依 法 给 予 乙 方 补 休 或 支 付 加 班 加 点

4、工 资 。2、乙 方 岗 位 需 要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的 ,由 甲 方 报 劳 动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双 方 依 法 执 行 。3、乙 方 依 法 享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种 假 期 。四 、劳 动 报 酬1、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乙方试用期后的月岗位工资确定为以下 项 :A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实 行 计 时 工 资 制 ,按 照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中的 内 部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确 定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其 每 月 工 资 为 元 。 B 、

5、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制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按 质 完 成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劳 动 定 额 ,甲 方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C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相 结 合 的 内 部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乙 方 的 基 本 工 资 确 定 为 每 月 元 ,以 后 根 据 内 部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调 整其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业 绩 、劳 动 成 果 和 实 际 贡 献 按 照 内 部 分 配办 法 考 核 确

6、 定 。D 、 2、甲 方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不 得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乙 方 的 工 资 。3、甲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为 乙 方 调 增 (减 )的 月 工 资 作 为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资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五 、社 会 保 险1、双 方 必 须 依

7、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其 中 依法 应 由 乙 方 缴 纳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报 酬 中 代 扣 代 缴 。2、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六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1、乙 方 工 作 的 岗 位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职 业 病 危 害 : 甲 方 必 须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8、作 业 的 ,应 定 期 为 乙 方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2、甲 乙 双 方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职 业 卫 生 等规 定 ,采 取 相 应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七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甲 方 可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理 。八 、甲 乙 双 方 可 就 甲 方 出 资 乙 方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明 确 双 方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9、任 ;未 订 立 协 议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订 的规 章 制 度 执 行 。九 、乙 方 应 当 保 守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甲 乙双 方 可 就 保 密 事 项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 ;未 订 立协 议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十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续 订 、终 止 按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相 关 手 续 依 法办 理 。十 一 、违

10、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1、由 于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的 过 错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行 的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如 属 双 方 过 错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由 双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2、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一 方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不 承 担 法律 责 任 。3、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根 据后 果 和 责 任 大

11、 小 ,向 对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十 二 、双 方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可 附 页 )十 三 、本 合 同 内 容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以 及 本 合 同 未 尽事 宜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执 行 。十 四 、本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十 五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或 向 本 单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愿 调 解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十 六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名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合 同 订 立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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