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 盐 订 货 合 同卖方:成都市香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wcjy(gyb)-2015-y-024买方: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饮马峡一、产品名称、单价:产品名称 单价(元/吨)原 盐 37.5二、价格:37.5 元吨(人民币) , (含原盐货款、17增值税,含资源费、不含饮马峡至买方专用线的取送车费、过轨费及卸车费) 。这费用谁出?三、数量:每月 10 万至 30 万吨。四、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卖方每月 25 日前对账,30 日前在买方财务挂账,提供全额 17%增值税票 7 个工作日,原盐以银行 承兑方式全额支付货款。五、质量要求:1、氯化钠 NaCl93:2、钙,镁离子(M
2、g 2+Ca2+)0.5 ;3 、硫酸根SO42-0.6;4 、水分3; 5、水不溶物2;6、抽取化验样品,双方签字存封。如生异议,以存封样品化验。六、计量:以轨道衡计量为准,买卖双方共同监磅。七、原盐检验:1、原盐检验数据以买方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2 、卖方在批量供原盐过程中,买方负责取样检验,在买方化验员取样过程中,卖方人员不得干涉买方检验人员正常工作。3、买方有权对卖方储运原盐提前查看、化验,卖方应给予配合。八、其他约定事项:1、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原盐价格随行就市,如有变化,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发货数量以买方月度通知为准(但月用量不得低于 8 万吨,不得高于 30 万 吨
3、) 。上月定下月的发货数量,否则买方按上月原盐总价格的 10%作为赔偿卖方。3、如卖方对买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买方给予积极协调,协调无效,则卖方到买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一致或者低于买方检验结果的,检验费由卖方自行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并对发现批次重新以封存样品进行化验。4、卖方不得对买方计量、取样、检验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或者承诺给予任何利益,每发现一次,扣除已供原盐价格的 10%作为赔偿。5、 卖方如在三期发盐,铁路运费高于目前运费价格,高出部分从原盐货款中扣除,如果在达布逊发盐,原盐单价执行 37.5 元/ 吨 ?(运费谁出)九、质量保证和服务:
4、1、质量保证:卖方严格按照买方质量要求供货。2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供应原盐,严禁掺杂其他杂质,一经发现,买方有权责令卖方限期 15 天之内支付每车 5 万元罚款,如不及时缴纳罚款,买方有权从未付卖方货款中扣除并暂停卖方供货。十、违约责任:1、验收与不合格指标扣罚:验收以每日到货总量为每一批次进行验收,对原盐指标扭丑拯准约定如下:(1)氯化钠(以 Nacl 计)每低 1扣当日到货量总吨数的1 【 计算方法:(技术指标值 93-化验指标值)当日到货总吨数】 ;(2)水份每超1扣当日到货量总吨数的 1【计算方法:(化验实测值 -技术指标值 3)当日到货总吨数】 ;(3)硫酸根离子每超 0.
5、1,扣当日到货总量的 10【计算方法:(化验实测笸一技术指标值 0.6)10 当日到货总吨数】 ;(4 )镁钙离子每超 0.1扣当日到货总吨数的 10, 【计算方法:(化验实测值一技术指标值 0.5)10当日到货总吨数】 ,钙镁含量连续三次不合格则终止合同;(5)水不溶物每超 0.1扣当日到货总量的 0.2【计算方法:(化验实测值-技术指标值 2)2 当日到货总吨数】 ;(6)原盐采购质量低于 90,加重扣罚,原盐 NaCl 含量在 90的基础上每降低 0.01 个百分点,扣罚当日到货总量的 0.1【计算方法:(技术指标值 90-化验指标值)10 当日到货总吨数】 ;(7 )发现搀兑尾盐或再生
6、盐,当日到货量整车皮吨数全部扣除;(8 )样品分析数据以五彩碱业有限公司质监部分析结果为准,分析方法参照国标 GB/T 54622003;(9)卖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买方月度通知数量,卖方如中断供货或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超过 3日或未完成买方月度通知发货数量的每次罚款 5 万元整, 2 次以上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调整供应商,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 )因乙方供货原因,未确保原盐货场有足够原盐供铁路拉运,导致铁路车皮放空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向处以 50 万元罚款,该罚款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发生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本合同中含有一个附件,自合同生效后,
7、即成为wcjy (gyb)-2015-y-030 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wcjy(gyb)-2015-y-030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合同转让:卖方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合同,否则卖方向买方承担结算批次的 2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由卖方补交。4、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七日内向对方提供当地政府的有效证明文件。十一、交货方式:卖方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铁路专用线。十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贰份。十四、合同执行有效期: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卖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税号:电话:卖方: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渊委托代理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柴旦支行帐号:2806 0420 0920 0027 669税号:632873698512023电话:0977-828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