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从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吸取优秀传统文化徽州文书是一种民间档案的遗存,它是由历史上的徽州老百姓在其具体的和实实在在的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地、真实地形成与产生的,产生之后又是作为了一种与自己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家庭档案而保存下来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因此,真实性应是徽州文书首先具有的本质特征之一。 徽州文书是一种历史实态的直接写照,这种直接的写照甚至是不加修饰的,是作为了一种原始事件、事态以及情态、心态的直接和最初的反映。正史、野史、小说、笔记等等,往往是由某人,以自己的视角和眼光而进行有选择的记录与描写,从而还只是作为了一种客观对象二次反映的历史副本,还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历史的实
2、态。徽州文书则是完全地历史实态的一次反映,尽管它也是以一种文字形式的东西而存在,但这种文字所反映的内容是努力地与所要反映的对象保持一致的。如一份土地买卖契约,其卖者必须将所卖土地的来源、四至大小等交代清楚、价钱注明,并且还要明确是大卖还是小卖,这些都是不能有错的,必须十分明了、属实,并有画押,才能成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真实性,文书也就无法形成。所以说,徽州文书都是当时、当事和当人的,我们今天所见到的每一份徽州文书,除去历史保存的因素外,其现在是这个样子,当年也就是这个样子。即使是有些文书是属于所谓的“抄白” ,表象上看,仿佛已不是所抄内容原载文书的原件,但由于这“抄”的事件本身是历
3、史的和真实的,抄白文书本身也是原件,所抄内容基本与原件相符,甚至在格式上都能保持一致,因此,真实性还是存在的。 徽州文书的真实性,必然决定其存在本身的唯一性。徽州文书除了一些印制的官府票证如“清丈单”等和商家印制的宣传广告单等外,绝大部分都应是各个明确的“这一个” ,每一份都是唯一的。尽管有些文书,如合约、公约类的文书,往往是一式几份,多的时候达一式几十份,仿佛不是唯一的,但每份文书都有画押,而每一个的画押都是唯一的,并且如果是一式多份,其多份的具体数量都是要在文书中注明的,是多少就是多少,一点也不含糊这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它的唯一性。存在上的唯一性或许就是文书档案区别于一般历史文献的地方。狭义
4、的文献,如刻板印制品,往往是多存在并存的,即使是所谓的孤本,也只是因为遗存的原因而成为孤本,其最初的产生及存在还是数量大于一的。徽州文书就不一样,它的产生就是唯一的,如果有相同,则必定有假。抄白的文书是一种对原文书的复制,但这种复制是一种没有当事人画押的复制,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并且,即使是作为复制行为的抄白,由于所抄的往往只一份,每份抄白本身都是各个的具体历史行为所致,因此,仅就这份的抄白本身来说,它还是唯一的。徽州文书的唯一性是对其真实性的另一种说明,它们两者的一体,构成徽州文书在存在上的本质特征。 内容极其丰富,文书形式多样。时间跨度大,持续的朝代多且系统完整。连续系统,有很强的归户性。等
5、等。徽州案卷文书主要是明、清二朝流传下来的,此外还有不少是民国时期的。笔者所见,最早的是明成化八年至九年的案卷,最晚的则延至民国十六年徽州( 1927) ,绵延 450多年而未中断。明清时期的诉讼文书,在我国其他地方档案中也有保存,如众所周知的四川巴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江苏太湖厅档案、安徽南陵档案、顺天宝坻档案以及浙江黄岩诉讼档案等,尽管有的数量比较大,卷帙比较多,内容也比较丰富,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这些诉讼文书主要是清代中后期的,难以考察整个清代基层司法审判制度的变化。辽宁档案馆所藏的明代辽东残档中,虽然也有一些诉讼资料,但也只是明代一朝的,这些诉讼资料大多是为残件,因而对系统考察明代司法
6、审判制度与社会民情不无缺憾。通过比较可知,延续间长、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徽州案卷文书的价值也就不言而喻了。首先,官府存档卷宗以及民间流传案卷,是研究明清两朝基层司法审判制度的珍贵资料。 通过对其研究,一是可以对当时诉讼文书的格式进行考察,例如告、禀、诉状等统一印制的状式纸以及情由的填写格式,信票、拘票等的格式纸及其填写,以及钤印画行的位置等; 二是可以对当时的司法程序进行考察,例如明代早期里老人理程序,明清两朝基层诉讼审理程序,京控等特别诉讼审理程序,乃至法律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的关系等; 三是可以对当时基层诉讼中各色官役人等进行考察,如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充当的角色以及对诉讼的影响等; 四
7、是可以对当时诸如讼费等制度进行考察,如陋规费目的种类、收取的衙役、收取的环节、收取的规律等,以及诸多基层司法制度及其变迁,像状式制度、副状制度、代书制度、放告制度、挂号制度、判日制度、钤印制度等等; 五是可以对明清两朝司法审判制度进行纵向对比考察,如明清两个时期司法审判制度的变化、运行的实态等; 六是可以结合其他地方档案中的诉讼文书对明清两朝司法审判制度进行横向对比考察; 七是运用这些第一手原始诉讼案卷,还可对现有的关于明清两朝基层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或修正其某些观点,甚至填补其某些空白。 其次,大量的民事诉讼案卷,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领域进行法律实践研究提供了可能。在中国法律史研究
8、中,有关民事法律研究历来是一个非常薄弱的领域。该领域所取得的少量成果多限于对典章制度和成文法典等内容的总结和爬梳。虽然也有数学者采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有关课题进行过深入和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但由于资料等方面的限制,这些研究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缺憾。总体来看,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研究的现有成果中,对明清这个长时段府县衙门民事审判制度和实践以及地方组织参与办案制度和实践进行实态考察和整体性研究者不多; 此外,对参讼组织和参讼角色的法律实践等做出充分、实质的探讨进而对实践中的司法规则本身、社会观念、大众心态以及所形成的文化传统等进行理论探讨者更少。而徽州民事诉讼案卷贯穿了明清两朝,延续了 450
9、多年而未中断,较为集中、全面地反映出明清时期民事法律实践的真实情况,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领域进行法律实践研究的可行性。因此,以民事诉讼案卷为基础对明清徽州民事诉讼展开系统研究,可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实践中的法律组织、法律行为、法律规则以及有关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等的系统描述和分析,提供一个相当典型和非常有价值的范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该领域学术研究的缺憾。 再次,内容丰富的完整诉讼个案,是研究明清两朝民间社会历史实态的第一手资料。中国的历史向来是统治阶级的历史,官方政书史籍绝大多数记载的是上流社会的历史,而作为国家政权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基层社会历史,则向来不为重视。而每一件明清
10、徽州案卷文书都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诉讼个案,它们较为集中、具体地记载了徽州城乡官民之间、主佃之间、主仆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告和被告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土著与流民之间、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亲朋邻里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反映了涉讼双方在法律、经济、道德、伦理诸多方面的利益诉求。案卷文书很多内容反映的是非常具体的金钱财物与事关系,大多为“蝇头微利” 、 “芝麻小事” 、 “鼠牙雀角”之争。此外,案卷文书还保存了大量涉及民间风俗习惯的诉讼案件,如祠墓诉讼、谱牒诉讼、婚姻诉讼、承继诉讼,等等。内容如此丰富、真实地反映民间生产活动与社会生活的个案,无疑为我们 “按历史的本来面貌做综合实态研究” ,提
11、供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复次,各类土地、山林、商事等案卷文书,是6究明清两朝地方社会经济的重要资料。自然条件恶劣与土地资源集中,是明清时期徽州人的生存实态。恶劣的生存环境,决定了当时民间纠纷中包括了大量的与经济相关的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例,由于徽州山多田少、 “地狭人众”,传卷十志二十货殖加上大举地兼并,因而徽州的人均土地资源极其匮乏,土地的价格居高不下,所谓“江南之田,唯徽州最贵” ,卷八而那些被卜定之“吉壤” ,则更是寸土寸金。职方典第七九二卷,徽州府风俗考因此,围绕着土地、山林、坟地为中心的民事纠纷,在徽州尤其之多,成为当时诉讼之累。此外,由于生存的危机,徽州人自明中叶
12、之后大批离乡行贾、外出经商,他们竞争的压力很大,经营的行业繁多,因而围绕着这些商人而引发的各类商事纠纷与诉讼同样也有不少。为此,案卷文书中以土地与商事等为中心的各类经济诉讼案件,可与官方政书史籍以及时人文集中的经济史料相互印证,互为表里,成为研究明清地方社会经济的生动真实、不可或缺的个案史料。最后,从那些案卷文书记载的诉讼案例中,还可以总结出对当前法制建设可资借鉴的内容。如,民间“细事” ,大都为里邻口角,多因“一时竞气,冒昧启讼” ,为此“应审者什( 十) 无三四” 。息讼因而这些民事诉讼案件,县衙大都发回让有关地邻、中证、友朋、族亲进行调处,充分发挥民间调处的作用。即使双方不服再次告到县衙
13、,一般堂判也还采取息事宁人的原则,以不扩大加深矛盾使之睦邻相处为宜。这种恤民的办案理念,显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此外,现实中的问题可以追溯历史的记忆,同样,历史的经验又可为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明清两朝地方司法审判制度与司法审判实践相互之间背离状况的系统考察,一定程度上可为当前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提供历史的考量和注解,并利于我们从历史的得失中“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矛盾、控制紧张的建设性对策” ,找寻社会秩序中应有的和谐。总之,明清徽州案卷文书数量多,涉及地域广,与流传下来的同时期其他地方档案中的诉讼文书相比,还具有连续性、多样性、典型性和丰富性等显著特点,其学术研究价值是显而
14、易见的。周绍泉先生曾在1997 年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撰文指出,明清时期徽州的诉讼案卷主要有五个特点: 一是多为私家收藏; 二是历史时代早; 三是延续时间长; 四是品种多; 五是相关资料丰富。周绍泉先生还指出徽州诉讼案卷具有“坐标”的价值: 把其他地区的诉讼文书与徽州诉讼文书中同时期的文书作比较,便可知那个地区的诉讼文书在明清诉讼发展史中的位置诚如斯言,徽州案卷文书绝大部分都是就事论事,是在当时处理具体诉讼案件过程中形成并保存下来的。它主要记录了当时的基层司法审判制度和司法审判实践,以及平民百姓相互交往、经营生计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冲突,真实反映了明清时期地方在生产活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及其人事演变,以及地权与物权的更迭转移等。这些都是当时地方社会上存在的普遍现象,只要细心琢磨、深入研究,就能从中找到规律性的东西。因此,这些延续数百年的诉讼案卷是真实记录当时基层司法与民间社会历史实态的“化石” ,无疑是先人遗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姓名:余成平 学号:21104012026 班级:数学与应用数学 授课老师:赵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