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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民法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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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民法论文(1)内容简介: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人身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完善亲属制

2、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以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遗缺和运作力度的疲软,法学界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动议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提出,经过十余年的酝酿、研讨和理论上的争鸣创新,不仅形成渐趋共识的立法建议,而且催动了收养法的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此为背景,对中国婚姻法进行系统完备的全方位立法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笔者以学界专家同仁的多年研究成果为借鉴,拟就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作简要阐释。 一、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 源于调整对象的固有规律、法律规范的技术特性和社会的变革发展等诸方面的

3、客观要求,根据现行婚姻法由于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存在的主观缺陷,对婚姻法的完善已不能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应在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现行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首先展开婚姻法的基本性重塑与再造,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其基本思路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使法律名称与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及其功能相吻合,概念的逻辑或词源内涵与外延准确统一,规范体系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协调一致,避免理解适用中的人为牵强和歧义扩张,实现定名上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国际通用性和法名的合理继承性。 (二)顺应中国民法典紧锣密鼓的全面准备和现实

4、呼唤,重新认识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部门地位。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民法发展相对不足的表现。不可否认,这一主张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今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法的独立地位受到来自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双重冲击,面临着新的选择。应该说,从1986年民法通则的公布开始,即正式宣告了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中国婚姻法在立法体制上应属于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婚姻法,应首先把握其定位,恰当处理它与民法通则和其他

5、民法规范及将来的民法典的关系,使婚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内容,成为一个民事特别法。 (三)改变现行法律的概括性、抽象性、简略性规范形式,更正因袭于立法传统经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从“粗放型”的政策化原则转向“细密型”法律化规范,使应有的法律规则尽量详尽、准确、具体,与调整的社会关系贴近,典型化的一般法则不致于成为无用的或宣传式的空洞纲领,从而确保婚姻法的确定性、严密性和操作性等法律特质,增强规范的硬约束力,提高社会适用的安全有效的价值。 (四)明确身份关系的具体内涵,加重财产关系的比例。现行婚姻法一方面重于亲属身份法主导地位,但对身份关系又无基本的规定,有关身份的权利义务空泛无实,难见

6、其独到的法律内涵,使身份权徒具虚名;另一方面对亲属财产关系亦只是提纲挈领,点到为止,表现出明显轻忽的倾向。因此,新的立法有必要顺应中国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的强力震荡与渗透的现实,在明确市民社会中最后一个身份王国亲属身份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涵的基础上,进而实现从重伦理关系、重人身关系向重利益关系、重财产关系的转换,加强亲属财产法方面的立法,确认和保护亲属范畴的财产权益,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利益冲突,创设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使亲属财产法与社会经济运行轨迹合拍同步,以纠正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严重缺陷。 (五)保留必要的程序性规则,充实实体性规范调整亲属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

7、法,以实体法为本位,重在明确界定各类亲属主体之间的静态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因此,完善婚姻法应以充实实体性规范内容为主。但是,亲属关系并非凭空产生和消灭,而是起因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其中诸多亲属身份或财产关系如收养、婚姻、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都与特定的行为相关,并有国家公力干预,须有一定的公示形成或登记管理程序介入。所以,现行婚姻法所具有的程序与实体兼备的立法模式仍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新的立法对必要的程序性规范仍应予以保留并加以完善和健全。 (六)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无论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应以主

8、体的权利为价值本位和规范重心,旨在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身份权及其连带的财产权利与利益,从而具有传统民法的“私法”属性。由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同构一体,不可分割。因此,修改婚姻法,应既注意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又要留守自身固有的功用法则,做到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七)合理配置规

9、范结构,正面确认、导向与反面禁罚、保障交相呼应,形成法律秩序的完整统一性。作为一套周密的规则体系和秩序典范,婚姻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无论在总体结构上,还是在必要的具体制度条款上,都应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使规范结构完整、简明、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行为或关系模式既有概括性和透明性,又有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设定一般行为模式,保证婚姻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控制力,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合法积极行为,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制裁、矫正人们的违法行为,创制积极的法律秩序。这不仅是立法技术科学性、严密性的形式要求,也将有利于法律关系主

10、体实现把握、遵守、执行等操作实效的要求,是法律规范社会化的基本前提。 (八)现实性与前瞻性同时兼顾,做到既有法制实效的社会基础,又有变革前景的基本导向。完善婚姻法首先来源于中国近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革的实际需要,这些需要既有现实呈示的,也有必然趋向的。因此,新的立法应当充分反映变革现实,并能对作为其社会背景的现实生活起到调整和规范作用。我们不能设计一套只在将来才用得着的方案,等待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再去适应,而不顾现实生活的实际需求,否则,该方案将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导向性,不能朝令夕改,反复无常,这就要求在立法时具有预测前瞻性。婚姻法作为关涉每个家庭、每个人

11、而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法,其对社会生活、对人们利益的反映,不能仅仅局限和迁就于既存的现实,而应对于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已经可以预测到的必然的发展态势,给予充分的考虑,并提供明确的导向性规范,使社会生活沿着这个方向行进。这是法律生命力的重要表现和保证。 (九)民族传统性与国际趋同性的兼备,既保留固有法的特色,又容纳继受法的介入。众所周知,婚姻法与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民族文化传统和固有伦理道德联系紧密,有着鲜明的地域、民族特性和传统伦理内涵。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期的立法都不能忽视这一规律,否则法律将失去国民的认同而形同虚设。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丰富的并为举世称颂的婚姻家庭习俗规范和道德文明,被人们

12、世代传承和习用,构成婚姻法的法意识源泉和操作适用的社会基础,我们在立法时必须予以充分的考虑。同时,随着国际社会各种交往的不断扩大,跨国人际互动日益频繁,法域之间的文化碰撞和法律适用成为常态,各国法律相互渗透、相互吸收的趋同化现象渐呈明显。“任何一个原来只含国内因素因而也可以只由国内法律调整的问题都可能日渐介入种种外国的因素,于是各种具有跨国性质的法律问题,从资金技术的国际流动、人类环境的共同保护、国际资源的共同利用和开发、跨国公司行为的规范、国际犯罪的共同防范和惩罚,一直到个人的婚姻、继承等,都不是仍可仅站在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立场所能解决的,从而驱使各国政府对许多法律原则及其价值的认识渐趋于接

13、近或一致,为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提供了先决条件。”新的婚姻家庭? 盐照庵肿呦蚝突 觯 獯庸 楹兔褡宕 吵龇 蟮 匚 杖死嗌缁嵋磺杏判愕姆 晌幕 晒 浞纸杓 夤 械募际跣缘浞叮 夭捎霉 释凶龇 佣 够橐龇诠逃杏肭魍 乃 蜓裰泻褪贝 狭鳎 肷缁岱雇 健?;二、我国婚姻法具体立法方案的重构 重构我国婚姻法,在确实把握上述宏观层次的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还需突破现行法律一挂多漏的粗线条,对各个具体制度进行微观层次的扩充和构建。这些具体制度涉及诸多方面,非所能包容无遗。笔者择其概要,拟定如下具体方案:(一)扩展基本原则:基于婚姻家庭直接牵涉人伦秩序、个人私生活和公益保障等社会基础性问题,具有私法自治和公力干

14、预双重性,在现有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的基础上,尚应确立身份权受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基本原则,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更显丰满和周密。 (二)增补亲属制度:统一法律意义上的各种亲属称谓;明确界定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具有权、责、利内容的亲属范围和种类,使“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模糊概念有具体指向;划定亲属系统,设立科学的亲属等级的计算方法;针对不同的亲属类别,规定不同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确立不同程序的权利义务效力;将直系姻亲(如公婆和儿媳、岳父母与女婿)、旁系姻亲、旁系养亲、隔代直系养亲、旁系继亲、隔代继亲等日常关系密切的亲属关系纳入法律确认调整的范围

15、,使其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与血亲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健全结婚制度:法律上不保护婚约,不赋予婚约强制履行的效力,但对恋爱、订婚期间发生的财产流转和损失、人身权侵害赔偿等问题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及过错原则规定一定的调控、处理和矫正规范,设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直系姻亲之间及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归入禁止结婚的亲属之列。统一结婚登记前的体检操作制度,强化婚前体检诊断的硬约束;根据现代医学水平的科学认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范围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列举说明,改变现行婚姻法中所谓“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16、”之模糊不清、无所适从而从未遵行的弊端。健全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增强对违法婚姻的法律制裁。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或排除的实质要件以及必须履行的程序手续,是婚姻形式与内容在法律上的统一要求和合法婚姻的标准模式。在此基础上,立法还应对违法婚姻的性质、种类、法律效力、纠纷发生时如何处理、财产及子女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纠纷但客观存在的违法婚姻如何清除和矫正、过错当事人的责任等予以明确规范。为此,新的立法应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事实婚姻”自始无效和违法登记婚姻宣告无效的双轨制模式予以完善,统一适用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使违反法定结婚要件的包办买卖婚姻、不到婚龄的早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以欺骗或

17、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结婚证的婚姻,以及大量发生的结婚不登记的“事实婚姻”等在法律上归于无效,并规定宣告无效的具体的认定、处理、制裁、矫正的操作程序和实体规则,改变现实存在的违法婚姻自生自灭、违法难究的现状,消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一直难予谐调的矛盾。(四)充实亲子法律制度: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特殊要求,确立亲权制度,使亲权与监护各自独立。亲权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职责,是一种完整严格的监护权,具有强制性和身份性,不得转让、替代。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和延伸,只有在父母均丧失亲权或没有亲权能力时,才准用监护。亲权基于亲子身份由法律直接规定,父母承担亲权职责

18、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亲权的内容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大方面,具体则指:监护教育权、居所指定权、子女交付请求权、抚养及其他财产给付请求权、职业许可权、管教惩戒权、强制受教育权、财产管理权、财产收益权等等。这些内容在现行婚姻法上没有充分体现,在民法通则的监护中亦无相应规定,立法上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随着婚恋观念的改变,两性关系的自由度增高,非婚生子女已经相应增加,亲属法必须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保障非婚生子女应享有的亲权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防范亲生父母逃避亲权责任。社会离婚、再婚率的提高,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日益增多,其法律问题愈来愈突出。在新属关系上,继父母继子女因

19、婚姻而产生,因共同生活而形成身份上的共同体,既不同于法律?庵频氖昭叵涤植煌 谧匀谎 坠叵怠虼耍 谇资舴嫌 约糖鬃庸叵底龀鲎 诺墓娣叮 啡显谑裁刺跫 虏拍芄钩汕鬃尤 逦窦捌淙 逦竦哪谌菀 螅 裁刺跫 缕淙 逦窨晒橛诮獬 蛳 穑 男榭鲈虿荒芙獬 虿糠纸獬? ;(五)更新家庭制度:这一范畴的内容很多,其中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对外事务的管理需要,统一众多法律规范中频繁使用的家长、家属划分及其法律地位与责任,在亲属法中设立家长制,以非强制性规范形式确认家庭结构及其内部人际互动关系,使家长亲属有一定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和团结。 对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

20、地位予以确认。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家庭不仅是一个伦理实体,而且是一个经济实体,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家庭在现实经济关系中的表现,其作为经济实体有几个层次:一是仅仅是一个生活消费单位:二是作为一个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单位;三是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内有生产经营、分配消费关系,对外有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经济角色;四是由家庭扩展的合伙和私营企业,内外经济利益关系复杂;五是公民承包、承租企业及个人、家庭、集体、国有企业合股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的经营模式中,家庭的地位、责权利关系多样

21、化;六是农村生产经营中,出现家庭集约化生产经营管理的联合结构,显示出家庭的新性质和特点。处于不同层次、不同关系中的家庭,职能不同,经济地位不一样,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亦有区别,涉及到一系列纵向横向、内部外部法律关系,如何予以认定、引导、调控和监督,急需法律上加以明确。 家庭财产关系应由亲属法给予全面调整。第一,现行婚姻法概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种过于原则、抽象的表述,指示范围貌似明确,实属不清,必须进一步揭示清楚。第二,夫妻对共同财产除了处理权外,还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等多项实体权能,在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及人情关系的网络中表现多种多样,法律应分别予以确认

22、调整。第三,男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经济地位的趋于平等及个人物质利益的自我看重,约定财产制的形式逐渐增多,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形式、内容、范围、条件、效力等方面不能没有统一的法律要求。立法上应倡导婚前财产和约定财产的公证或登记手续。第四,夫妻除共同财产外,实际上还有婚前财产、特有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等特殊财产类别,但现行法律均未涉及,应予增补。对此,建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在总体上划分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一般普遍财产制与特别分别财产制等几个系列,并对婚后所得共同制作出法定的范围限制,其中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

23、得财产不能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第五,分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湓 蚝腿颍 纫 馕 彝 謇 婧头 鲅 逦竦氖迪旨罢 畹男枰 妨餐 鹑危 忠 盐帐欠枪 恚 秤杷 讲煌 那宄鹑巍诹诩彝撇 冢 蚱薏撇 猓 褂屑彝灿胁撇 优 赜胁撇 推渌 彝稍钡母鋈瞬撇 婕暗秸加小芾怼褂谩找妗指睢 值雀髦秩 芄叵担欢 宜孀派缁岱梗 嗣巧 钏 教岣撸 彝撇 找嬖龆啵 分中问礁丛樱 诵卸 欢 婪撞欢戏 缮媳匦敫 柘嘤 娜啡虾凸娣丁送猓 鎏骞袒邪 接 笠导肮 窈匣锍邪 凶馄笠岛屯蹲势渌 谐 浼彝撇 唤鲇猩 钭柿希 褂写罅可 柿虾蜕 米式穑 洳撇 窆叵狄巡荒芡耆 子猛械囊话惴蚱薰餐 撇 叵岛图彝撇 叵

24、担 匦胗行碌挠胫 嗍视 奶乇鸱 晒娣丁诖肆煊颍 蚱薏撇 萍壑底荚蛴 芍胤蚱薰餐 寤蛑丶彝餐 钕蛑厣缁峋 霉叵怠欣 谏 疃 阈薄?;顺应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家庭制度上,为促进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进一步向平等、民主、团结、和睦的方向发展,可增加有关夫妻互敬互爱互助互谅等内容,以及父母对子女应关心爱护、子女对父母应尊敬慰藉,提倡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等尤其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福利事业相对不足,人口老龄化趋势强劲,养老社会化程度不高,在亲属法中必须更加强调子女或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的供养、扶助义务,将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把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提高到法律义务,禁止对老年人精神上的遗弃

25、、虐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物质生活、精神情感生活和同居等多方面内容,现行婚姻法除简单规定了扶养权利义务之外,对其他方面未作充分规范。笔者建议在亲属法中增设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家务代理权及同居权利等内容,并对同居权利作必要限制,要求夫妻互相尊重婚姻内两性生活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愿,禁止合法夫妻关系下的暴力性性行为。 (六)创设生育制度:一方面根据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现实要求,在亲属法中增补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条款,统一人口生产数量的“晚稀少”政策要求和地方标准,普遍推行“一胎化”;以具体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例外情形及间隔年限,确定与法定婚龄相对应的法定育龄

26、,设置带有一定强制力的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强化生育数量和时间方面的硬约束,全面禁止计划外生育或非法生育。另一方面,针对中国人口素质的严峻现状及其潜在的忧患,在亲属法中应专门设立一套系统、科学、完整的优生法律制度,或者制定优生特别法,从而使人口在得到数量控制的同时更应有质量的提高。 (七)完善离婚制度:对登记协议离婚予以改进,在离婚申请与登记之间设置三个月的考虑缓冲期限;并规定凡结婚不到一年者,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审查、监督的公力干预力度和行政管理职能。增补对违法离婚的认定和处理规范,使假离婚、骗离婚、强迫离婚、第三人代办离婚、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如债权人)利益的离

27、婚等各种离婚违法现象有明确的处理、补救和矫正的法律依据。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判决离婚标准改为“婚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使离婚法走出不应也不可能调整人的心理、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误区,将确认和调整的方位真正落实到作为客观实体的婚姻或夫妻关系上,实现离婚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司法解释十四条仍具有较好的操作适用性,应进一步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作为概括式破裂离婚标准的具体说明和补充,形成我国的一种例示概括主义的离婚理由立法模式。对离婚的法律后果,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扶养归属及抚育费的负担、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在立法上应改变现行

28、的完全是任意性规范从而不得不求助于大量司法解释的做法,将有关司法解释加以技术上的深化,补充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内容,使其有一个统一把握的法定标准和选择方向;同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意志自由、自愿协商的机会和权利,在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依据法定原则和标准确定。从而避免这一领域的盲目性、随意性,消除反复争执、缠讼不止的诉讼障碍。立法上实行无责破裂主义离婚原则,摒弃过错有责离婚理由的适用,但并不能排除对引发离婚有过错责任的惩罚和对无过错一方的补救。而且,在现今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夫妻一方存在违背婚姻义务,不很好地履行婚姻责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程度不同地遭受人格或

29、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中国婚姻法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坚持破裂原则的基础上,对离婚所引起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规定一定的补救、赔偿民事责任。 (八)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临床操作,健全该技术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新的生育制度优生法相配套,婚姻法应本着优生和满足不能或不宜自然生育夫妻的合理生育要求为宗旨,确认和规范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诞生的人工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等)在人口生产中有条件、有针对性地运用。但对其具体操作应明确界定如下七个合理使用原则:一是限定于消极优生和不能、不宜自然生育的范围;二是专门机构审核、监控;三是参与主体自愿、合意;四是专门医疗单位垄断实施;五

30、是严格档案管理和保密;六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七是禁止商业化营利和违反计划生育。同时,婚姻法对于异精、异卵或“代理母亲”等多元主体共同完成的生育行为而形成遗传父母、生育父母、养育父母等不一致的问题,必须设立一个统一的认定亲子关系主体的标准,确保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的单一性,以防发生争要子女的积极冲突和都不要子女的消极冲突。 除上述八个方面之外,中国婚姻法还需要顺应国家统一的大趋势,确立处理涉港、澳、台的域内区际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冲突规范或准据法,为准确解决有关历史问题和日益增多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李双元等: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

31、4年第3 期。财政 问题 对策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发展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财政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着重从财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财政 问题 对策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发展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财政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着重从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收入,财政预算,财政监督和财政秩序等方面对财政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分别对解决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财政体制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逐渐适应

32、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运行规律。财政体制改革, 目标应该是强调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特别要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财政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仍有不少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1 财政支出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和优化的过程中,虽然已取得显著的进展,但仍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财政支出结构的基本框架的约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1.1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1.1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不规范,存在“越位”与“缺位”现象。具体表现在政府及财政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定位不明确,财政的职能范围与支出责任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财政支出严重

33、越位,即支出范围过宽,包括了许多包不了又包不好的事物。另一方面,财政支出严重越位,即财力过于分散,支出重点不够明确,使得在应由财政供给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出现保障不足和无力保障的情况。1) 经济支出仍然偏高,财政负担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与市场承担的支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在财政支出上表现为经济建设支出费用的居高不下,虽然这表现为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财政负担了应有市场承担的支出,造成了财政职能的严重错位和经济建设对财政的过度依赖。2)行政管理支出偏高,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行政管理支出费用增长速度高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财政支出和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管理费用支

34、出的增长。过高的政府运行成本和过高的行政支出比重,加重了财政负担, 不利于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3)国防费用明显偏低。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相对较低,这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也反映在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上。偏低的国防费用难以满足我国军队建设的需要,影响了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速度。4)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社会保障支出近几年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增长,但是以抚恤和社会福利性支出为主的支出仍然偏低,仅占严重制约了市场和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5) 科教文卫事业支出虽然有一定增长,但仍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6)农业支出增长缓慢。近几年来农业支出比重在低水平的情况下继续下降,不利于三农政策

35、的有效实施,严重制约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与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 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还是低水平的。1)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行政经费的膨胀。在财政内部上级对下级财政的行政经费总量限额、行政人员编制及人均行政支出综合定额提出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考核和奖罚措施。下决心推进行政改革,精简机构,这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压缩行政经费的治本之策。2)逐步增加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支出比重。积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增加科教方面支出,保证财政安排教育、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高于其他支出的增长速度。把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部分由财政承担起来。3)增加对农业和基础设施

36、以及基础产业的支出。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促进三农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入,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4)增加国防资金投入。增加财政对国防的投入,积极推进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的需要。2 财政预算1我国财政预算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1.1 财政预算存在的问题1) 预算编制方法上欠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没有统一政府收支,大量财政性资金在预算体外循环。2)财政预算报告编制粗糙。我国的财政预算报告沿用传统办法, 只公布几个收支大类的预决算数字, 并加以大量的文字说明。这些极为粗糙的预算指标, 不利于人大代表和

37、社会公众发现问题。3)财政预算的时间存在问题。预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于人大审批日期,造成预算审批通过前就已经开始执行,形成预算审批的法律空档以及预算约束缺位。4)财政预算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 导致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自由裁量权过大, 人大不能完全发挥其监督作用。 在缺乏监督制约的情况下, 滋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预算计划之外的临时性追加拨款更难以控制。“ 1) 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细化预算, 提高其信息掌握程度; 便于监督,审计和决策。2)改变预算时间, 真正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来进行。3)政府应该加强预算监督, 鼓励纳税人监督。同时加强审计, 保证审计的公平与公正,对审计结

38、果公开。2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存在问题及对策1预算体制存在问题1) 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不对称。现行分税制改革以划分财权为主,而对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不详细不清晰,增加了具体操作的难度。两权的不对称影响各级政府预算的安排,导致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不规范。2)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上不是真正的一级财政。忽视了我国各个地区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财权与实权的统一,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调控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无助于提高地方利用本地区资源优势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性。3)地方财政上不拥有自己独立的支柱来源,地方税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职能的需要,导致名目

39、繁多的收费泛滥。地方税种仍然存在着税种设置重复过时,税种划分标准不一,主体税种缺乏等问题。4)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政策依据不充分,难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运作方法不科学,难以达到均衡地区财力的效果。监督机制不严密,难以有效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2 进一步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1)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进一步明确各级事权范围和各级预算主体的支出职责。公共物品收益范围的层次性是划分范围和职责的主要依据收益范围覆盖全国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财政,否则属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出职责要严格分开,跨地区的外溢性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根据效率原则,由受益地区主办,中央给予补助。2)

40、合理调整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建立以集权为主适度分权的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各级主要税种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都要集中于中央,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可适当向地方分散。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优势经国务院和人大授权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深化费税改革。3)完善地方税制结构,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统一重复税种,取消过时税种,改革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开征新的税种,构建地方主体税种。4)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始终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实现社会公平为最终目标。结合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的混合模式,实现纵向均等化,简化中央对地

41、方的转移支付模式,运用科学的调剂方法,实现横向均等化。建立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加强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3 财政收入3.1存在的问题:1) 财政缺乏对初次分配的调节手段,如何充分发挥财政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加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2)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税收的费化和收费的“越位”问题严重。这种税收“缺位”和收费“越位”并存的现象必将直接导致收费规模的扩张和政府收入机制的混乱,严重影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保障来源。 3.2 解决对策。主要是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机制,加大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

42、配。强调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特别要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1) 是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收费方式,逐步推向市场,依法经营和纳税。2)是根据纯公共产品由税收提供保障的观点,取消现有收费中用于提供纯公共产品、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代之以税,即进行费改税。3)是保留现行收费中那些用于提供受益面确定、体现受益性原则比较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的收费,并进行了合理规范。通过税收与收费的科学“归位”,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 4 财政监督4.1财政监督存在问题1) 财政监督工作认识不足,使财政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有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

43、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造成了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财政监督行为产生了对立和抵触情绪,导致财政监督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2)财政监督手段过于单一,使拨付后的财政资金脱离监督、管理。我国的财政监督目前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资金分配和经济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的科学监督机制,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远远没有得到体现。3)财政监督执行乏力,削弱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避重就轻,以罚代法,减弱了财政处罚力度。4)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性不强。目前我国现存的财经法规制度比较分散,部分财经法规政策

44、的出台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5) 财政监督存在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现象。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督标准不统一,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造成管理上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很难从整体上发挥财政监督应有的作用。4.2 财政监督问题的解决对策1) 加快财政监督检查的立法工作。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对财政 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2) 建立财政监督预警机制,运行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通过预测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立起高效规范的监督运行机制,应充分意识到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

45、性,切实抓好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水平。 (3) 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重点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提高全社会的遵纪守法的意识。4)建立良好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对财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测和分析,从而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5 财政秩序5.1当前财政秩序存在若干问题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财经领域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财经秩序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相当普遍。5.2稳定财政秩序的对策1) 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制,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做好财政法律的宣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继续落实中央关于行政

46、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积极做好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工作,做到罚缴分离、票款分离。3)抓紧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通过法律惩治违法的中介机构人员。4)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支出尤其是重点支出,要进行全程监管,对违反法律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财经事务及地区性经济合作,广泛开展财经双边外交活动,建立了与主要经济大国和经济体的财经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财经舞台上的重要作用;注重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财政制度只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我国都根据国情出发,注意比较和借鉴。但最主要的还在

47、于我国能根据财政的特殊性,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逐步解决财政面临的问题,完善财政体制,从而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我国财政的巨大优越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考文献杨林财政与税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年月王钧,王世宏,韩彩虹试论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农村财政与税务年第期黄山,艾志鹏对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问题和对策的探讨,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吴晓玲,李灯强我国财政改革进程,现存问题以及未来政策取向,地方财政研究,年期项怀诚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财政预算报告,年月周天勇未来改革的核心财税体制改革攻坚,创新科技,年月近年来,我国的人 关键词:区位,常态,银行业关键词:论,婚姻,在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和疏漏,修改婚姻法是客观现实的关键词:宏观经济,中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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