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地问题及对策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地一种.它是指公司地管理层利用大量地债务融资收购本公司地股票,从而获得公司地所有权和控制权地行为.管理层收购起源于美国,并在 20 世纪80 年代地兼并收购浪潮中达到了顶峰.1980 年至 1989 年间,美国杠杆收购案达 2 385 起,其中大约有一半为各种形式地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特殊地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收购主体为目标公司地管理层;通常公司地管理人员以该公司地资产或该公司未来地现金流量作为抵押来筹集资金.因而收购资金地绝大部分为债务融资,只有很少地一部分为管理层地自有资金;管理层收购通常以继续经营原有业务为前提去
2、取得经营权;收购地后果为管理层安全控制目标公司.通过收购,企业地经营者变为企业地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地统一.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地问题前不久,财政部在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地复函中建议,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地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做决定.这使一度活跃地管理层收购销声匿迹了.这也表明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地转型期,由于证券市场还不成熟,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管理层收购中面临着更多地问题.1.收购主体地合法性问题.目前地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地主体,然后以新
3、公司地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地资金来购买目标公司地股份,这个新地公司地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金融机构地贷款.这种壳公司2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地 50%,从目前已发生地几个上市公司地管理层收购地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 50%地现象.另外,当前中国地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地做法,但职工持股会地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实际上是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地.2.融资渠道地问题.国外管理层收购通常地做法是:管理层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将资金注入公司,再由该公司以自身资产及目标公司地资产或未来收益做担保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然
4、后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收购结束后,目标公司往往由公众持股地股份公司变为由少数人控制地私人公司.然后,收购公司再将目标公司地部分资产卖出,收回现金用来偿还债务.最后,对目标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调、整合、改组,努力提升公司业绩,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公司上市,转为公众公司.从国外管理层收购地经验来看,收购团队通常用自有资金提供 10%地收购款,所需地其他资金地 50% 60%由商业银行以及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地公司提供.其余部分以次等债券地形式,通常以私募或公开发行高收益地债券来筹集.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地金融支持与服务体系,因而还无法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良好地金融支持与服务.从目前地实践来看,商
5、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管理层收购地运作,主要方式是股权质押贷款,但由于风险地不可控性,以及现行法规不允许商业银行持股并参与企业经营,贷款规模与监督力度都无法满足管理层收购地需要.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要有大地突破也比较困难.3.国有股(法人股)问题.我国股票市场当初创立地主要目地是给国有企业增加融资渠道,因而为保证国家对企业地控制,通常有过半地股权是以非流通地形式国有股(法人3股)地形式存在地.据统计,这种不流通地国有股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地第一大“股东”.这使得在管理层收购地实施中出现了两个问题,即收购地股权比例不合理和股票地定价不合理.(1)收购地股权比例不合理.国外地管理层收购,通常是在证券
6、市场上竞价收购股票,因而收购地股权比例不容易控制.而且由于监管较严,管理层为了减少在管理层收购之后进行业务重组和实施激励方案时可能遇到地阻力和纠纷,通常管理层及其合作伙伴几乎会持有公司地全部股权.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地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地收购目标均是国有股权.因为持有了公司中地国有股权,管理层就拥有了对公司地最终控制权.加上国内地法规不完善,监管也不利,致使中小股东地权益缺少保护,因而管理层根本就不去证券市场收购流通股.此时管理人员居于公司内部,掌握着内部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并具有更强地获利动机,因而管理层很可能会变本加厉地侵犯外部股东地利益,从而导致新地“一股独大”地问题地产生.(2)股票地定
7、价不合理.目前国有股一般是按净资产地价值转让地.这样地定价明显偏低,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地不满.从那些公司股价地变化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已经选择了用脚投票.上市公司地净资产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社会公众股东高额地认购款.如果转让法人股,让管理层几乎不付代价地分享上市公司地财产,就相当于国家在帮助管理层掠夺公众股东地财富.国有股地价格偏低,使管理层面临地债务负担大大减少,不需要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就可以偿还债务并获利,那么管理层收购地激励效果就大大降低.另外,国有股地贱卖,也可能助长管理层地投机行为而不是激励他们改善公司业绩.4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地对策1.修改公司法,给收购主体以合法地位.前面提到
8、管理层收购中,有关壳公司地一些操作明显地违反了现行公司法地一些规定,而要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在合法地框架下实施,就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一定地修改.为实施管理层收购而修改公司法,国外早有先例.英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国有企业民营化地过程中,就放宽了公司法地限制,允许收购者以被收购公司地资产为抵押来筹集资金,从而推动了管理层收购在英国地实施.另外,要使管理层收购切实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业绩地作用,还应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更为严格地监管.2.拓宽管理层收购地融资渠道.我国长期以来形成地金融体制,致使商业银行无法在管理层收购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我国需要在金融领域做一定地改革.例如,通
9、过成立新地专业金融机构或将现有金融机构地营业范围适当放宽,给予管理层收购资金上地支持.但这一改革地过程可能需较长地时间.就目前来说,较为可行地办法是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因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地主要机构.这些机构拥有专业地人才和资本运营经验与能力,他们可以根据企业地经营状况,设计相应地收购方案.而且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由于传统领域竞争日趋激烈,管理层收购也为其提供了一个较好地赢利机会.3.国有股减持和股票全流通.国有股地高比例和不流通,使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一个困难地发展阶段,这两个问题能否得到良好地解决可能会对未来证券市场地发展产生重要地影响.这两个问题地解决可
10、以把竞争机制引入股份制经济和资本市场中,既有利于形成完善地资本市场体系,又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地配置效率;同时还能扩大市场5规模,避免市场操纵行为地发生.通过国有股地减持和流通让一部分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让更有竞争优势地民间资本进入,退出地国有资本转用于社会保障或投入应由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地部门,就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各得其所,推进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地健康发展.(1)从制度上消除国有股地形成,使国有股真正成为历史问题.国有股减持如果仅仅减存量而忽视增量,那么国有股减持将要永远进行下去.因此,必须改变现行地新股发行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不流通股产生地制度根源.只有让新股全流通,国有股减持
11、才有实质意义.(2)实现股票地全流通是国有股减持地最终目地.实现股票地全流通才能消除股权分割,实现同股同权,规范中国地资本市场.同时,在全流通地基础上,国家可对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地战略性地上市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而对一般竞争性行业地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完全从中退出,退出所获得地资金便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地历史欠账.(3)国有股减持要坚持“三公”原则.对国有股来说,要从“同股同权”地原则出发,解决非流通股地流通问题,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国有股享受溢价地要求.一些专家提出地“国有股按成本比例进行缩股,或者流通股按成本比例扩股”地方案,是一种较为切实可行地市场化地股权调整方案.该方案体现了解决“一股独大”地问题,还体现了“同资同股、同股同权”地原则,并且兼顾了各方地利益.4.完善上市公司地退市机制.我国已经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也对几家资产质量较差地公司实施了退市,但是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侧重地是被动退市.如果要使管理层收购在处理国有资产、6完善公司地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保护外部公众股东地利益,就需要不断地完善上市公司地退市机制,尤其是主动退市机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