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712088829230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104000063773 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 86 号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 918 号联系电话: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 鲁检毅 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 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 432502198307206010 联系电话: 18573180678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 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30221198602165021 联系电话
2、: 13973363276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 023002 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 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
3、期为 2082 年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 0132 号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 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4、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 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 阳台为非封闭式。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 1 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
5、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3681601100100165278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 2,总房价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m 2,总房价/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元) 。第六条
6、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2、 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
7、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20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
8、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
9、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1、 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2、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室内层高误差0.05 米为正常
10、误并,买受人予以理解和接受,超过0.05 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
11、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3
12、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_天内退还全都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2.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2 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
13、该房屋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用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刚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入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
14、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规划、设计变更调整,影响到出卖人按约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同意交房时间顺延。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待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出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前接(贯)通 ;2待交付部分的住宅区有线电视、电话
15、、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具备接通条件;3电梯于房屋变付之日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双方自行约定。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
16、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入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90 天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双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
17、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买受人的直接损失赔偿损失。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同起计算。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买受人在本合同备案前,必须缴清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来按长沙市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未交存其物业维修基金的,造成该商品房无
18、法备案、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等后果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兴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19、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买卖双方成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5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_365 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同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_5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10
20、0 元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人民币 100 元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周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尝相应的损失。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21、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出卖人以 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湖南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赞标准为:2.0 元/月建筑平米(产权面积) ,收费的起始时问为 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_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买受人采取任何正当法律手段
22、之外的方式,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出卖人采取任何正当法律手段之外的方式,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9 页,一式 肆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壹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称:“已付款” ,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 ,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夫: 委托代理夫:(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