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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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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 概述(一) 沿革1.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2.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 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 23)4. 20 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 ,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5. 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

2、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 调整对象1. 财产关系(1)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2)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 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 人身关系(1)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 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 与人身不可分离;C.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

3、性质1. 私法2. 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 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 本位1. 义务本位2. 权利本位3. 社会本位4. 我国:以人为本(五) 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二、 基本原则(一) 平等原则1.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 自愿原则1.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 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 诚实信用原则(四)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 公平原则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4、平衡2. 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 风险承担的平衡(六) 公序良俗原则三、 民事法律关系(一) 民事法律事实1. 行为2. 非行为事实(1)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2011 单 6) 、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2)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二)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 民事权利(1) 分类A.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a.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012.单选 2)b.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c

5、.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d.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10 单 14)对抗辩权的抗辩,为再抗辩或准抗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2008. 单 12)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C. 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013.单选 16)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 保护A.国家保护B.

6、自我保护a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 自助行为(2012.单选 3)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2. 民事义务3. 民事责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 自然人(一) 民事权利能力1. 开始通说:独立呼吸说。自然人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 胎儿利益的保护(1) 概括保护主义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2) 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

7、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 (我国) (2009 单 20)3. 终止(1) 生理死亡A.我国通常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B. 已有较多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脑死亡)为标准;C. 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的时间为准;有争议,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2) 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3) 死者的利益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二) 民事行为能力1. 与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区别(1) 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 ,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2) 与责任能力

8、2. 种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18 周岁以上的公民;B.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Tips:1. 判断是否相适应的民事行为:(1) 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2) 本人智力或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3) 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性质;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状况,为保护交易安全,其行为也应有效;(3) 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

9、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意愿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三) 监护1 设立(1) 未成年人A.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B. 除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a 祖父母、外祖父母;b 兄、姐;C.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a 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b 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D.协议确定E. 指定a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b 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诉讼;c 有关组

10、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d 按法定顺序指定;F. 有关组织担任a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或民政部门;b 没有顺序要求,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G.监护人的变更a 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b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损害或侵害其财产利益,经其近亲属申请;c 法律允许下,监护人间签订变更此而已;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 精神病人A.法定监护人(2010 单 13;2008 单 14)a 配偶b 父母c 成年子女d 其他近亲属B.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C. 指定监护人应遵从监护人顺

11、序原则。2 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非我国规定)(1)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2) 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3) 破产人;(4) 外国人(5) 法人;3 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 终止(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 监护人辞去监护;(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四) 自然人住所1. 我国(1) 我国规定自然人

12、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3)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4)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5) 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 种类(1) 意定住所;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2) 法定住所;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 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五)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 宣告失踪(1) 条件与程序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 2 年;B.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13、;a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b 没有先后顺序要求;C.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首先发出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然后再作出宣告失踪判决;(2) 效力A.对其财产的管理;B. 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3) 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 宣告死亡(1) 条件与程序A 自然人

14、失踪的事实;a 自然人下落不明一般应满 4 年,从其失踪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b 发生意外事故,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次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年的限制;B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 按顺序申请;b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c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3 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 效力基本上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3) 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

15、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二、 法人(一) 特征1. 法人是社会组织;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自主、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二) 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 分类1. 外国(1)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成立基础不同 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以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设立人的地位不同在法

16、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脱离;设立行为不同 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有无意思表示机关不同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又称自律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又称他律法人;目的不同 可为营利,可为公益;只能为公益(2)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指既非盈利也非公益,如同乡会、校友会。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目的不同 盈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以公益为目的;设立准则不同依特别法设立 一般依民法设立设立程序不同无特殊规定无需主管机关认可必须得到认可才能设立法律形式不同社团法人的形式 既可采取社团法人形式,也可采取财团法人形式民事活动范围不同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无

17、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盈利性事业;(3) 公法人与私法人(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2. 我国(1) 企业法人特征:A.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a. 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b. 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c. 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B. 必须有独立财产;C. 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2)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3) 事业单位法人特征:A.以公益为目的;B.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分类:A.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B. 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即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视为

18、企业法人) ;C. 民办非企业单位;(4) 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法人(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A.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助;B. 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四) 民事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1) 因性质而受限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2) 因法律而受限制;(禁设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广播电台电视台)(3) 因目的而受限制;(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2.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9、一致;(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3. 民事责任能力(五) 机关法律特征:1. 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 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 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 是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法定代表人:1. 特点(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2)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2. 积极条件(1)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 须不存在不得担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0、高级管理人员: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C.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D.因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4) 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要受到竞业禁止限制和法律的特别限制;(六) 分支

21、机构有两种,一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一种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这里仅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 特征(1)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似的特点;(2)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A.其不具有法人资格;B. 只能实现法人宗旨,在法人业务范围内行事;C. 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D.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E. 其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2.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成立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3. 法律地位我国否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

22、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七) 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八) 成立、变更、终止1. 设立(1) 与成立的区别设立 成立性质不同 作为一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件不同 (1) 合理的设立人(2) 存在设立基础(3) 设立行为本身合法(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效力不同 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成立则由法人享受承担,不成立则由设立人享受承担由法人享受和承担(2) 原则A.自由设立主义B. 特许设立主义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许可。C. 行政许可主义D.准

23、则主义(登记主义)E. 强制设立主义(仅适用特殊产业和特殊团体)我国:A 机关-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特许设立B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不需登记的-特许设立-需登记的- 行政许可C 企业法人-准则主义-特殊法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特许设立(3) 方式A.命令设立-政府-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B. 发起设立C. 募集设立D.捐助设立-基金会法人(4) 要件A.设立人或发起人;B. 设立基础;C. 设立本身合法;(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担责情形:A.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在设立

24、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6) 法人资格的取得A.机关法人- 设立时即取得;B.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须需登记的-设立时;C.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需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D.企业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2. 变更(1) 合并A.吸收合并B. 新设合并(2) 分立A.新设分立B. 派生分立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 组织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4)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活动宗旨,业务范围。3. 终止原因(1) 依法被撤销(2) 自行解散(3)

25、依法被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清算清算人职责:(1)了结现存事物;(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最后注销登记并公告(九) 登记1. 设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三、 非法人组织(一) 特征1. 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 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二) 要件1.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 须有自己的名称;3.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三) 合伙(2008 单 15)1. 法律地位(2013 单选 17)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26、,主要表现在:(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2. 基本法律规定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 普通合伙(1) 概念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 法律特征A.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B.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C.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27、 成立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B. 有书面合伙协议;C.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4) 财产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2012.单选 4)B. 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 依法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性质:合伙人按份共有财产的保全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清算前擅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 财产份额转

28、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 合伙债权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时,其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份额抵消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 合伙事务的执行1. 执行权与执行人A. 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B. 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2. 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权利:A. 报酬请求权;B. 提出异议权;义务:A.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B. 报告义务;C. 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3.

29、 表决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C.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D.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E. 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6) 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损益分配A.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协商决定;B. 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C. 无约定,有协商不成,则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债务的承担A. 我

30、国:补充无限连带责任B. 当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且都资不抵债,英美国家才不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7) 入伙与退伙入伙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B.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A.自愿退伙I.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II.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

31、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应提前 30 天通知其他合伙人;III.违反法律规定退伙,应赔偿由此给造成的损失;B. 除名退伙(强制退伙)a 未履行出资义务;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c 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d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b.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d.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e.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32、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丧失相关资格;退伙事由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退伙的效力A 退货人的合伙资格丧失;B 退货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按协议,无协议由群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C 退货人对合伙亏损,应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 特殊普通合伙A.特征a. 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b. 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 设立与名称名称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 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D.有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a.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

33、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由该执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b. 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仍应按合伙及合伙人对外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顺序的规定,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期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清偿。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约定按约定。E. 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职业活动造成的债务。4. 有限合伙(2009 单 18)(1) 特征A.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B.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 设立条件A.

34、具备普通合伙的条件;B. 有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C. 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D.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E.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3) 事务的执行原则上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表见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 利润的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 有限合伙人特殊的权利和规定A.有协议按协议;B. 无协议,则有限合伙人可与本合伙进行交易;C.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35、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D.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出质,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E.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 入伙、退伙入伙: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A.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B.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7) 与普通合伙人的互相转变有约定按约

36、定,无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8) 解散与转变有限合伙仅剩余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5. 解散与清算(1) 解散A.事由a. 合伙期限届满;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d.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满 30 天;e.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f.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h.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B. 后果不是合伙立即消失,合伙解散后,应当开始清算。(2) 清算A.清算人a.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日内指定和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

37、三人,担任清算人;c.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厉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B. 清算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C. 清偿与分配顺序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a.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助金;b. 所欠税款;c. 清偿债务;d. 剩余的财产按照各合伙人应得的比例进行分配;D.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原合伙人清偿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8、。(四) 其他非法人组织1. 个体工商户(1) 概念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2) 特征A.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B.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C. 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3) 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理由:A.个体工商户是准组织体;B. 个体工商户具有明确的目的,其目的就是其经营范围,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个体经营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2. 农村承包经营户(1) 概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

39、成员。(2) 特征A.是农村具体经济组织的成员;B. 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C. 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3) 法律地位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A. 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B. 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C. 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3. 个人独资企业(2011 单 9)(1) 概念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特征A.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B

40、. 雇工经营;C.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3) 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理由: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B. 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筹建中的法人(1) 特征A.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或设立人个人;B. 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第三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点:利益性、客观性范围:一、 物(一) 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二) 法律特征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物一般指有体物;4. 物具有独

41、立性;(三) 分类1.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准动产: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1) 土地(2) 地上定着物A.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照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B. 构成不动产的条件:a. 持续附着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b. 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1)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A.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B.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C. 黄金;D.文物

42、;E. 黄色淫秽。 。3. 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5.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6. 有主物与无主物7.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四) 从物1. 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 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五) 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1. 天然孳息(直接孳息)(1) 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2) 树上采摘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幼崽、鸡蛋、羊毛等为自然孳息;(3) 非天然孳

43、息的:宰牛所获牛肉;开垦的农田,利用现代技术产生的电力;2. 法定孳息(间接孳息)(1) 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2) 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3) 法定孳息包括租金,存款利息等。3. 射幸孳息买彩票所中奖金;(六) 货币二、 有价证券(一) 特征1. 其与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2. 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二) 分类1. 按所设定的权利性质不同2.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3. 依制定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者物品或服务4. 依给付人(三) 类型1. 票据(1) 汇票(2) 本票(3) 支票2. 债券3. 股票4. 提单三、 智力成果(一) 特征1. 创造性2. 非物质性3. 公开性(二

44、) 主要类型1. 作品2. 发明3. 实用新型4. 外观设计5. 科学发现6. 商标四、 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一)必须是财产权利;(三) 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四) 必须是法律规定可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五、 非物质利益六、 虚拟财产七、 行为(下一编重点)第四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一、 民事行为(一) 特征1. 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2.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二) 与情谊行为、准民事行为1. 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2

45、. 与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1) 催告;(2) 通知;(3) 宽恕;(三) 分类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3.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4. 独立性为与辅助行为5.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行为。(四) 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1. 一般书面形式2. 特殊书面形式- 主要指公正形式公正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正债券文书直接开始执行程序。3. 默示形式(1) 推定形式(2) 沉默形式(五) 意思表示1.

46、构成要素(1) 目的意思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2) 效果意思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3) 表示行为2. 分类(1) 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 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意思表示效力的立法例:A.表示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时发生效力;B. 发信主义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发生效力。C. 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D.了解主义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3. 解释解释原则(1) 意思主义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2) 表示主义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为准。(3) 折中

47、主义4. 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2008 单 18)(1)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心中保留)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做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此种效力一般认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2) 通谋虚伪表示(伪装表示、虚伪表示)A.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B. 构成要件:a. 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b. 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c.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C.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通谋:两种情形都有通谋这个行为。虚伪表示:前者肯定为虚伪表示,后者既可以为虚伪表示,也可

48、以是真实的意思表示。(3) 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4) 错误构成要件:A.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B. 表意人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C. 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D.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种类:A.动机错误;(2012 单选 6)此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B. 内容错误;a. 当事人的错误,或当事人同一性错误(认甲为乙)一般不影响民事效力,但特别重视当事人身份的除外。b. 行为性质错误;误将买卖当赠与,将租赁当借用。可成为撤销民事行为的理由。c. 标的物本身的错误误将淀粉当成面粉出卖。可成为

49、撤销民事行为的理由。C. 表示行为错误;可称为撤销的理由。D.传达错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应视为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的错误,无约定则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E. 受领人错误(误解) ;5.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1)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构成要件:A.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a. 捏造虚伪事实;b. 隐匿真实事实;c. 歪曲真实事实;B. 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C. 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D.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2) 胁迫构成要件:A.胁迫人有胁迫行为;B.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C. 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D.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 胁迫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3)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A.相对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有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 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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