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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稿酬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781418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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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稿酬如何税务处理?需要凭劳务发票为税前扣除依据吗?本文笔者通过某报刊企业列支大额的外部人员稿酬,以及未取得列支稿酬相应的合法票据的问题,详细地分析了稿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营改增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一、问题描述某报刊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外部人员稿酬 200.55 万元,对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稿酬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稿酬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票据,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涉税风险。二、处理意见稿费是对发表作品的一种付费,可以看成作者对报纸、刊物的一次性著作权授权,但是不是属于营改增中所述的著作权转让,个人认为这个问题

2、还是值得探讨的。一方面,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的例举中未见稿酬,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636 号两个文件,对应税服务注释中未找到关于稿酬的正列举,仅能归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关于“其他现代服务”的排外性描述中(是否应该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此不做探讨)。另一方面,如果稿酬属于财税2013106 号和财税201636 号两个文件所述的个人转让著作权,那么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征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免税项目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在企业所得税鉴证中未对上述稿酬做纳税调整处理。三、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

3、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 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 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

4、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 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3、营业税税目“(八)其他服务业”例举项目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例举项目“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

5、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 著作权的业务活动。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 证、咨询、检索服务。”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例举项目“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

6、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

7、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四、企业意见其一,该现象属于行业常规,而且已经按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的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其二,实际操作中让个人取得代开发票有一定的困难;其三,该支出是报业企业的正当成本,且涉及金额较大。故不认同做纳税调增处理。转载自乐税 大华久益华瑞(北京)浅析稿酬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11-06-17 16:05:43)转 载 标签: 杂谈分类: 转贴的精华2011-06-15 09:57:45 | 来源:青岛地税局稽查局 | 作者:孙晓晶日前我局在对我市某出版社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向作者个人支付稿酬时,没有使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式发票

8、,而是使用的单位自制的稿酬支付通知单和邮局汇款凭据或银行转账或电汇凭据等,借此证明经济业务确实发生,成本费用确实支出。以该种票据列支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又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合法有效票据呢?针对该单位稿酬支付票据存在的问题,在深入了解该行业目前稿酬支付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的情况下,结合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以票控税”税收征管手段,探讨为该行业稿酬支付寻求合法合理有效的对策,也为税务机关对于特殊行业的税收征管和检查提供新的思路。一、目前我国出版行业支付稿酬的依据及现状出版单位所支付的稿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的。该法律及实施条例对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

9、务都有严格的规定。全国出版单位均执行这两项法规。一般来说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有四种形式(或者说支付对象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向国外或境外出版机构(或代理商)购买版权,取得境外发票,支付版权税,出版单位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第二种是向国内版权代理机构购买作品版权,取得对方发票并税前列支;第三种情况是向国内文化公司(或者工作室)购买作品版权或支付劳务报酬,取得对方发票并税前列支;第四种情况是向著作权个人支付稿酬,这是出版单位最常见和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稿酬支付形式。出版单位在支付给个人稿酬时并未要求个人提供正式发票,会计核算不是以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而是以单位自制的稿酬支付通知单和邮局汇款凭据或银行

10、转账或电汇凭据等。并根据个人所税法的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为何不向个人取得发票作为成本支出。究其原因有:一是由于稿酬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对于作者个人不存在缴纳营业税问题,营业税以票控税的意义不大,在税收征管上对此管理较为宽松。二是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是作为出版单位的费用扣除,因此作者个人主观上不愿为“他人作嫁衣裳”。而且支付的作者对象人员众多,职业复杂,住所分散,难以索取发票。而作为4出版单位要求作者个人提供发票,有可能失去大量的作者资源。三是据了解,国家级和省内多家出版社在支付个人稿酬时均使用支付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属历史沿袭的行业传统惯例和做法。四是国家财政、税务和相关行业对于支付个

11、人稿酬票据没有统一规定。其实涉及稿酬支付的行业不仅仅是出版行业,还包括期刊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但是稿酬支付的情况也都大同小异。由此可见稿酬支付行为涉及面广,由此涉及的税收征管问题不容忽视。二、稿酬支付票据和税种征收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稿酬所得是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只要支付人严格执行扣缴义务,与个人是否提供合法票据并无关系,这与营业税征管中的“以票控税”的作用不太相同。那么与稿酬支付票据关系密切的税种唯有企业所得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这是税收征管法律对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合法原则和有效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是法律对发票作为凭证在财务核算方面的合法性要求,发票违规就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综合上述法律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企业所

13、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一)真实性。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二是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我

14、们理解的真实性指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二)合法性。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从凭证管理角度考虑,发票作为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

15、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帐,是受理非法凭证。5(三)合理性。从税前扣除的角度考虑,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四)相关性。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16、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判定主要看“四性”是否符合。在税务稽查时,如果企业所附的票据能证明稿酬支付的经济业务真实发生,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真实支付,即使没有发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支出也可允许税前扣除。反之即便提供了正式的发票,经济业务却是虚假的,企业所得税前仍不允许扣除。如果稿酬支付票据在

17、不影响税种征收的情况下,是否符合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票据呢?三、目前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票据合法有效票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和税法、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凭证。(一)发票。狭义的发票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广义的发票还包括专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货票、客票等。对于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批准,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

18、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并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二)财政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中重要依据。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由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三)税法认可的凭证。包括境外合法的凭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由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高境外公证机构或者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还有税法认可的证明材料。(四)其他合法凭证。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合规性文件材料的审核,以确认和判断其真实合法性。譬如61、符合财务制度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工资支出时,职工工伤赔偿的收付款凭证等。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内容的真实合规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20、与纳税人外部机构相关的,如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内部机构根据有关内部管理程序作为的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四、稿酬支付出路何在该出版单位的稿酬支付票据应该不属于以上四种合法有效票据的任何一种。那么支付给个人得稿酬该如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关于此问题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由作者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取得稿酬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虽然在目前税收政策中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仍属于可以开具发票范畴,也可以像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不过免征营业税而已。但是作者个人如此之多,都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增加了窗口的业务,

21、似乎也不太现实。(二)是由出版单位(付款方)向作者个人(收款方)开具发票。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就是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发票。再是废旧物资收购,因为交售货物的单位与个人比较零散,管理不当易造成税收流失,所以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就作了限制,实际上是税收的源泉控制。像以上情况大多数是个案个议。因此作者个人能否比照执

22、行,目前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是视同企业自制票据,将其归属第四类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凭证。出版单位将这种自制票据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冠名发票”,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据本市征管部门了解先前针对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提供的劳务服务曾经试行过自制票据管理,但现在处于规范发票管理的目的也不再使用了。因此该行业如果再申请恐怕也不可能实现。五、由稿酬支付票据引发出对“以票控税”的理解和思考“以票控税”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尤其是营业税征管)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手段。“以票控税”就是以发票这一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凭证作为税收征管的切入点,来监督、管理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税款。而稿酬支付票据的问

23、题引发了我们对于“以票控税”的进一步理解和思考。“以票控税”是否就意味着开具发票就必须纳税呢?开具发票与税款征收是否要保持绝对的一致呢?某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何种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在实际的征管实践中,不应片面地理解“以票控税”,“票税分离”的情况的确存在,开票不纳税以及票税不同步的情况的确存在。发票的开具与是否应税有时无必然联系,纳税的有关问题应遵循各税种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稿酬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即便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另外类似的不在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济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也会遇到无法取得发票的尴尬。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24、条“本7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是因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营业务而开具或者收取的商事凭证,只有在两个纳税主体之间发生了经营性的行为或者业务,一方才能向另一方开具发票,否则即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一)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对于对于支付拆迁安置这一特定的行为,由于必须在城市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且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而补偿款的接收方多为自然人,为避免因拆迁补偿款资金不到位影响拆

25、迁工作的进行,政府会制定相关的政策对申请拆迁人加以约束。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使用等等。因此,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凭借公司和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收据、拆迁证明等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不征营业税。而且从发票开具范围来看,也未发生款项的收付,所以无需开具发票。但根据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需要,规定企业以不动产投资的,也须开具发票,其目的是为了以发票来监控不动产转让(过户)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体现不动产流转各环节的完整性。虽然这种情况下实际开票时也不需缴纳营业税

26、,但实际操作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开具发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由于未对开具的发票作特殊注明,不利于不动产再次转让时的监管,可能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抵扣,造成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依据财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以双方的投资协议及作价入账,征收机关只要加强对投资的实质审核即可,而无需开具发票。(三)垃圾处置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专门下发一个函,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意该公司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收取垃圾处置费。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类似的“票税分离”情况,还表现在发票与税款征收逻辑关系的不同

27、步。如快递业务,根据财税200316 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速递业务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规定,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邮政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这样发票与相应征收税目就相互对应。但在实际工作中,邮政业发票只有邮政企业才可领取,其他非邮政企业无法取得,这就会造成从事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使用的是非邮政发票,营业税却按邮政业征收的不一致情况(实际大量非邮政快递企业按交通运输业进行了管理)。总之在目前经济社会中具有独特特质的经济业务也在增多,势必导致在税务稽查和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也愈来愈多,发票与纳税的关系已逐渐分离。如果只是一味机械地理解“以票

28、控税”或拘泥于票税绝对一致和同步的话,则会使实际工作很难开展,所以笔者认为应树立实质课税和“票税分离”的理念,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29、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 号文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二、销售额

30、的确定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 增值税起征点。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 销售额 300-500 元( 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 年 12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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