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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片者权益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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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制片者权益法律保护1、相关定义1.1、基本概念及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现状(一 )失地农民与农民权益 1.失地农民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部分农民原来拥有的土地被征收或被占用,这些 失去土地的农民一般便被称为”失地农民 ”。 农民失地后沦为失地农民,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失地农民是主体,而所失的土地是 客体。这种通用性的简易解释抓住了失地农民含义的三个重点,即:特征是失地,主 体是农民,成因是城市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在我国现 代化进程中由于城市扩张和小城镇建设,而逐步失去包括林地、耕地等农用地的农民。 农民之所以称之为农民,拥有农民的主体资格,就是因为他们拥有土地、从事农

2、业劳 动。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农民的主体资格。所以,将其简单的定 义为,城镇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是不够客观全面的,并不能揭示失地农民的主 体性和法律地位。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并没有转化为城市居民,还依旧保 持着农民的身份,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城镇居民待遇,成了”种田无地 ,工作无岗 ,低 保无份” 的”三无”弱势群体。 众所周知,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 穿于法律现象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可以这样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灵魂,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主轴线。那么,从法学的角度,我 们就可以对失地农民概念有这样

3、的界定:因失去土地而失去附着在土地上包括财产权 利、就业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J 2.农民权益 我国大部分人口集中在农村,而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是需要多数人的主动参 与和努力的。因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发展与稳定的基础。农业、农村和 农民这”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而农民问题又是重中之 重。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 愿,最大限度满足其要求。发展农村经济,关键在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其 主观能动

4、性、创造性。保持农村的稳定,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使农民可以安居乐业。 权益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解释为: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农民权益,则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受的不容侵犯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农民的经济权益。农民的经济权益包 含财产权益和市场主体权益两个方面。农民的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置 和收益等方面的权益,主要是指对土地的财产权;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是指农民作为 市场的主体所享有的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的权益。二、农民的政治权 益。农民的政治权益是指我国宪法赋

5、予农民作为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政治方面的权益。 农民的政治权益主要表现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权、政治决策权以及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 包括选举权、结社(组织)权等。三、农民的社会权益。农民的社会权益主要有劳动 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社会尊重权等。 幻怎样维护农民权益,是解 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 (二)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表现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据人民日报2007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 数据,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 4000 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 多万人。而民 间一些学者的估计远远超过这个保守的数字。 部分专家指出,国土

6、资源部公布的数字是根据各地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农业用地转 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计出来的,这些数据仅仅代表依法审批的土地征用数,不 包括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村私下卖地等违法占地面积的数据。如将此加 之,按照资料统计,违法占地面积占合法占地面积的 20%至 30%,那么,从 1987 年 到2007 年之间,实际征占耕地数目约为 40804420 万亩,按人均占有土地面积 0.8 亩计算(不包括部分发达地区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低于 0.7亩), 失地农民人数介于 5100 一 5525 万人间。如果加之因超生等各种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 劳动力,则这 个数字将接近 6000 万。按照目

7、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算,今后每年将需征用土地面积为 250 一 300 万亩,若按城郊农民人均 0.7 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将增加 357 一 429 万的失 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 1 亿人,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个数字。专家保守估 计,这其中将有5000 万以上的农民是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 不仅如此,在经济效益、地方利益的催动下,”占地”“征地”成为全国各级政府 “政绩”的孵化器。最新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中国各地开始大规模 兴办开发区,最高峰时达 8000 多个,规划总面积达 3.6 万平方公里,规划面积竟超过 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甚至

8、超过了中国台湾岛和海南省的面积,而其中经国 务院批准的仅占总批量的 6%。如果用地指标突破,违法用地得不到有效遏制,失地农 民的数量还会继续加大,失地农民问题还会更加难以解决。 而当农民在失去土地沦为失地农民之后,其应享有的权益也将进一步丧失,变成 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目前失地农民权益在以下方面有所受损: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失地农民生存权的缺失 生存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特别注重人权的保护。人权的实质 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我国已明确把 人权写进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中华

9、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农民失地, 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包括生存权在内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丧失。因为农民所 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 了他们那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 土地征收前,农民的收入比较低,处于社会的底层,但是在他们眼里,只要有土 地就有保障,起码吃饭不成问题,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土地被征收后,生产生 活发生根本变化,尤其是以种田为主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依靠种田收入 来维持家庭,没有其它技能,一旦失去土

10、地或土地减少,收入便骤减,生活陷于困难, 从而造成大量”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 的 ”三无”人员。他们主要的生活 来源为两块,即征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安置费,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两项补偿费用的 标准普遍比较低,完全依靠这两项补偿费连在城市买套安身的住房都十分困难,更不 用谈生活水平的提高了,很多地方政府以极低的补偿标准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来后, 以市场高价拍卖给开发商,可想而知,其中的”利润” 有多大 ,在许多地方,”卖地” 甚至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 而开发商永远不可能 ”吃亏”,以高价从政府手中 买地造成的高成本势必会转嫁给购房者,显然,站在繁华城市的小区内,大批失地农 民只能拿

11、着可怜的补偿款”望楼兴叹”了。除少数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失地农民能轻松 地在城市立足,成为个体工商户,大多数失地农民生存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或就近 在城镇企业出卖自己廉价的劳动力,或外出务工,成为亿万农民工的一员,为自己的 生存打拼。调查显示,湖南省保靖县拔茅、复兴、梅花、龙溪四个乡镇 2000 年至 2004 年 5 年内共失去耕地 2011 亩,有失地农民1609 户 6385 人;人均减少耕地 0.3 亩,剩 下的耕地很少,农民弃之可惜,耕之效益又低,另外其中还有完全失地农民 144 户 662 人,占失地总农户的 8.95%,且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大。 4 个乡镇的

12、失地农户中,只有 61.60k 的失地农户找到了有固定收入的就业岗位,还有 38.4%的失地农户仅靠做小生意和临时工维持生计,其中,121 户没有任何门路。失地 后农民的生活两极分化严重,调查结果显示:只有 59%失地农户的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靖 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持平,19%失地农户人均纯收入在 1600 元以上,22% 的失地农户 人均纯收入在 1300 元以下。 :l1 2.失地农民就业权的缺失 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白书祥教授认为,农民在劳动就业方面应享有的权利是多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方面的,主要有充分就业权、平等竞争权、自主择业权、自由流动权和自我维护权。 实现充分就业的两个必要

13、条件是一要有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二是能充分发挥自身的 主观能动作用。 农民在失去了土地后,关键一点就是就业问题。从理论上讲,农民应向城镇二、 三产业转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长期比较 落后,使得农民自身知识素养不高,文化层次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失地农民长期以土 地为生,主要从事的是种植业,对职业劳动技能的培训观念比较淡薄,加上农村职业 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较少,导致了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的技能较低。所以当他们失去土 地以后,在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都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就直接导致许多失地农民 失去就业机会。有些失地的农民即使进人二、三产业,但由于客观条件,也只能从事

14、一些纯体力劳动,科技含量小,劳动替代性极强,实质上也是一种隐性失业。而现在 普遍采取的安置方式是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农民拿到补偿款如同国有企 业职工买断工龄一样,实质都是失业。 3.失地农民医疗卫生权的缺失 在如今医疗价格如此高的环境下,看病难,看不起病己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 难点问题。作为生活在城市的失地农民,手里的土地补偿款金额有限,所挣打工钱不 多,其看病更难、更看不起病。失地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 体,但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工矿业、建筑业、保洁、保姆、餐饮等服务行 业,从事苦、脏、累的工种,加之卫生意识淡薄,因此生病在所难免。据调查,有 36.4

15、 %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 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 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 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由于失地农 民的医疗保障体制还不健全,所以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而这笔支出有的就会使 整个家庭倾家荡产,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2004 年 7 月国家卫生部在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通报:从 n 年来我 国的职业病情况看,职业病开始向农村扩散,农民工患职业病的人数在增多。我国农 村剩余劳动力 1.5 亿人,其中 9820 万人转向产业劳动,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建筑施 工、化学工业三个行业,每年 13.6 万死亡于职业病的人中,大部分

16、是农民工。 41 4.失地农民教育权的缺失 另一个压在失地农民头上的”大山” 是子女的教育问题。虽然目前国家已实现了 九年义务教育 ,而且近两年国家出台的”两免一补”政策也得到了全面推广,可以说 九年义务阶段的教育并不会给失地农民造成太大的压力,但中等教育阶段的高中、中 专以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及生活费,与失地农民的收入相比,着实是一个十分庞 大的数字。宜昌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的五个村和三个社区 550 户耕地被大量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征用的农户进行的失地调查显示,调查户中的家庭有两个或以上的小孩同时上学,读 中专、大专院校的开支更大,靠本身的收入很难维持,只有向亲戚朋友借债。

17、拽车村 农民赵某全家 5 人,2 个小孩在读书,一个读高中,一个读大学,读高中的学杂费一年 要 2000 元,读大学的学杂费一年要 1 .2 万元,仅教育支出每年已有 1.4 万元。而该户 一年收入还不到 1 万元,目前唯有借债度日,生活十分困难。2005 年北京市高校收费 标准规定,除了艺术等专业收费每学年在万元左右外,其他普通专业收费一般在 5000 元、5500 元、6000 元三个档,其他各省市高等教育收费也大多处于这个水平,部分农 民反映 ,虽然教育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费的确有所下降,但是伙食费、住宿费、 补课费等都相应地提高了,总支出不但没减少反而还扩大了。而让失地农民更为艰难

18、的是,处在这一年龄段的它们”上有老下有小 ”。家庭的重担,使得每年有许多来自农 村家庭的毕业生被高等学府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扩招后大学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压力 所形成的新 ”读书无用论”正在蔓延,致使许多本应该与同龄人一样坐在课堂里学习 的孩子,过早地步入社会外出打工,这显然与我们提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文化 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符。 门 5.失地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 农民的政治权益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作为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政治方面的权 益。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组织程度太低,利益表达受到诸多限制,拥有的政治 资源太少,使相关法规的 ”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作为集体 土

19、地的所有者 ”农村集体”中的一员和集体土地的承包者,却不能对所承包土地拥有 完全经营自主权。因此,造成的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尤为严重,主要表现为政治参与 权的缺失、政治利益表达权的缺失以及政治决策权的缺失等等。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往往无权参与征地的过程,没有相应的知情权和谈判权,完全 处于被动地位。虽然法律有规定如果农民对征地有任何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上 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述,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又有,”农民对土地征用有争议的 不影响征地进程”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农民有没有意见,有何意见,征地照样进行。 不管农民的意愿如何,政府征与不征,要征多少地,定什么价,完全由政府一方说了 算,农民都得接

20、受,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农民在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的民主决 策权利。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概念、理论依据及意义(一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从一开始就是以极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社会的。我 国农民工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保守估计,数量已超过 2 亿大关,是我国最大 的弱势群体。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甚至牺牲,但他们的权利 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实现,其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往往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被任意侵犯,这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阻碍 我国向现代化迈进,同时也有违国际人权理论,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

21、义和谐社会 的构建。因此,寻求广泛的途径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 和谐社会势在必行,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那么究竟该如何界定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这一概念的内涵呢?为此,我们先探讨一 下农民工都享有哪些权利。权利一词是法学研究中最核心的范畴,贯穿着法学研 究的一切过程和一切领域。笔者比较认同张文显对权利一词的定义:” 权利是规 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 59 据此我们可以类推地得出农民工的权利,农民 工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以 相

22、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农民工参与到社会生活 中,必然会以不同的角色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作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他们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复杂而多样的,本文中仅就与农民工生活息息相 关的人身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受教育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加以论述。 在我国,农民工的以上诸种权利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侵犯,对农民工 的权益应寻求广泛的途径进行保护,而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通过法律途径来 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例如: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农民工权益 58 参见陆学艺: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J, 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 年第 7 期,第 3132 页。 59

2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09 页。 31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保护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寻求对农民工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 护的宣传和教育等等。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1、人权理论 人权是一个复杂而又极其专业的词语,其内涵相当丰富,不同时代的人对人 权的理解各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人对人权的理解也各有差 异,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生存状态、社会传统和社会成见也 会促成人们对人权的不同理解。因此,对人权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与时代的价值 取向、个人的生活经历和

24、切身体验密不可分。 有人对”人权”做了词源上的考察,认为我国没有”人权 ”的词源,人权完 全是一个泊来品。据有关资料 ,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们都曾经对人权进行过探 索,但人权学说的真正建立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16 世纪,资本主义 商品经济在欧洲许多地区确立起来,资产阶级为追求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 自由,在同教会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提出了近代意义的人权理论。从格老秀斯、 斯宾诺莎到洛克、卢梭,近代意义的人权理论逐步发展并最后得以完善。在资产 阶级革命过程中,人权又以不同的方式被载入宪法性文件之中,成为资产阶级民 主的重要内容和象征。进入 20 世纪后,人权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向前发展,特

25、 别是二战以后,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对人权理论产生了巨 大影响,也给人权理论注入了崭新的内容,保护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普遍的呼 声。 对人权的界定有许多不同的描述,这些界定丰富多样。英国学者米尔恩把人 权描述为:”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 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即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 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 60 我 国学者茅于轼先生认为,科学的人权定义应该是”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 起冲突的权利”,并且认为 ”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 ,特权只能由少数人可以享 受,如果太

26、多的人来享受就会引起冲突。 ” 61 文正帮先生对人权做了更为严谨全 面的界定,他认为:”人权就是人的个体或群体,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 60 英米尔恩:关于人权的概念J, 夏勇译,法学译丛1991 年第 5 期。 61 茅于轼:人权与中国经济C,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 年版。 32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其自由的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平等享有的权 利。 ” 62 综合上述学者对人权的界定,我们对人权做一通俗的描述,人权就是人做为 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基于人

27、的自然属性(如生命和安全), 还是基于人 的社会属性(如自由和发展),它都应该是做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实质 内容是生存和发展,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现代社会是由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如上面米尔恩所说,只要他是一个人,不 论其是否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体力、 文化或社会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都应该享有同等的人权。我国农民工与城市居 民一样,都生活在同一国度,都是中国的公民,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与城市居 民享有相同的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但事实上,我国农 民工却与城市居民在许多基本权利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 应有的保护

28、,这与人权的基本理论截然相背,所以,应该以人权理论为依据,切 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2、社会公正理论 社会公正是一个内容丰富,见仁见智的概念,如前文所述,社会公正是和 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 两个部分组成,即”实质公正 ”和”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从实质 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 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 有机整体。除此之外,从程序、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 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 有实质公正。社会公正主

29、要包括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公 正等广泛的内容。 所谓政治公正首先要求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决策是公正的,执行法律 制度和政治决策的程序也是公正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上的公正 指的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 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63 其次,政治公正是指全体公民都 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平等 62 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5 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 444 页。 33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

30、 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权利,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就其本质而言,政治公正指 的是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公共权利。 经济公正,显而易见指的是在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中的公正。由于经 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因此生产公正、交换公正、 分配公正和消费公正等都属经济公正的范畴。美国学者 Stephen Nathanson 在 1998 年出版的经济公正一书中指出,评判某特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 制度是否公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它是否最有效率、最能增进 人类的福利; 第二,它是否按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 配; 第三,它是否保证并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尊

31、严。 64 据此我们给经济公正下 一个定义:经济公正就是指那种最能增进人类福利、最符合按个人所得分 配、最能促进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在一个社会中,要 实现经济公正,就是要对相同的社会成员提供相同的个人发展机会,按照 对同样的贡献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分配,使其获得同样的报酬,社会的每 一个成员都共享人类所取得的共同成果。总之社会公正是给同一群体中的 社会成员给予同等对待,按照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利益。 思想文化领域的公正,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接受教育、从事各种文学艺 术创作和科学研究的权利,都有提出各种建议、意见和新观点的权利,按 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不同学术流派和不

32、同学术观点的 共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大胆探索,自由争论,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共 同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献言献策。其中教育公正尤为重要,教育的公正是 人的发展最为重要的内容中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教育 公正主要包括: 其一,起点的公正,这主要强调入学机会的平等,所有适 龄儿童不分性别、种族、贫富,都应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二,教育 过程的公正,所有儿童不分性别、种族、贫富都应该接受相同的教育过程; 其三,升学机会的公正,不同家庭背景的受教育者都享有相同的机会进入 高一级教育机构深造,不能对受教育者实行不同的录取标准;其四,教育 形式公正,对相同级别的受教育者采取相同的教育形式;其五

33、,教育费用 的平等,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所有的接受义务教育者,采用相同的收 费标准; 其六,教育资源的平等,国家对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应配给相同的 教学设备,配给同等程度的师资,拨付与其受教育人数成比例的费用。 64 Stephen Nathanson:Economic JusticeM,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1998,P.27. 34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但我国农民工在以上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公正等方 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政治方面,他们离开农村,进入城 市后,连最基本

34、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无法实现,他们在选 举时不可能回到户籍所在地去参加选举,城市就业地也没有为农民工参加 选举设置选区,更谈不上参加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在经济方面,农民工与 城市居民相比,在就业机会、工资待遇、劳动种类、工作环境、社会保障 等基本经济权利方面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思想文化领域方面,他们在 自己接受培训和子女接受教育等权利方面也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许多就业 培训都与农民工无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也不能享有与城市孩子平等的受 教育的权利,他们要么不能进入教学条件较好的公立学校就学,要么就只 能在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上学,要么在当地学校入学要交昂贵 的”择校费 ”、 ”赞助

35、费”等额外费用。综上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平等权方 面遭受到许多不公正的待遇,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的权利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保护,以实现农民工的顺利市民化,推进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3、和谐社会理论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的就是要使社会更加和谐,人 民生活更加富裕,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自此之后,和谐社会与和谐理论迅速成为国人谈论的焦点,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 点问题。那么究竟何谓和谐呢?按照孙立平教授的观点,” 和谐的基本涵义就是 利益均衡。建立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以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从另一个 角度说,和谐社会就是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6

36、5 更具体地说,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的社会”。 66 通过以上对和谐社会涵义的引述,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 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通过系统论的观点来把握和谐社会的意蕴。和谐社 会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的,而不是对个别个体提出的。人类社会是由社会分工发 展而来的人与人相互依赖基础上形成的有机整体,整个社会是由各个部分、各种 成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有机体,而不是各个部分、各种成分的简单机械 的堆砌。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考虑到使社会各个部分的目标与功 能服从于社会整体的目标与功能。 65 孙立平:和谐就是利益表达的

37、规范化和制度化N, 社会科学报2005 年 3 月 10 日。 66 曾庆红: 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N,学习时报2005 年 3 月 7 日。 35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 :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与人能够平等相处,没有身份歧视,没有贵贱之 分,各阶层之间相互开放,社会流动保持畅通。”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一个十分 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化解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种冲突和对立,减少社会 矛盾。而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利益分配的矛盾是最复杂、最普遍和最突出的矛盾, 同时也是令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矛盾,而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又 取决于这些

38、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任务 之一,就是化解并减少因社会利益分享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 ” 67 因此,我国要 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使社会各阶层的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利益得到均衡发展。 当前,我国农民工的许多权益遭到极其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 农民工的关怀、支持与保护,使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其 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援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 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 保证。 ”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 ” 68 追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

39、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公平和正义也是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政治、制度等多种途径保护农民工的 权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平等实现,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构 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前文中已论及,我国农民工是在我国的特殊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群体, 是我国城乡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和现代市场经济相互结合的独特产物。在我国城 市化进程中,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进入城市,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和其他非农 职业后,由于户籍制度壁垒的存在,他们干着非农的工作,但在政治上仍保留着 农民的身份。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为其工作、生活的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

40、献。仅举 一例,在以外资经济吸纳农民工众多而闻名的广东省东莞市,一个农民工全年的 贡献折合成 GDP 为 3 万元左右 ,除去农民工自身花费以及汇往家乡的部分,仍然 剩余 1.5 万2 万左右。外来民工为东莞所作的贡献每年约为 367 亿元。 69 另 外,农民工总人数目前已超过 2 亿,是我国最大的流动人口群体,从事许多城市 中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可以说,没有农民工阶层对城市的贡献,整个城市 67 李昌麒: 建立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法律保障机制EB/OL,本文为李昌麒教授在”构建和谐社会 法制保障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载http:/ 年 3 月 10 日。 68 曾庆红 :关于国内

41、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N, 学习时报2005 年 3 月 7 日。 69 东莞年鉴编纂委员会:19972001 东莞年鉴Z,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版,第 560 页。 36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生活将可能处于瘫痪状态,这从春节期间,城市居民没人给送牛奶、没人送水、 没人修下水道、城市人连早点都没地方买等等现象就能清楚地看到这点。 尽管农民工对城市做出巨大贡献,但他们的付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他 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中往往遭到极不公正的对待,他们的权益往往被无故侵 犯。他们进入城市后首先便面临着不公正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许多行业都禁止农 民

42、工进入,把农民工排除在许多职业之外。其次,农民工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极 不公平,往往是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他们所从事的是城 市中最脏、最苦、最累、最险的工作,但他们获得的报酬却很低,即使农民工和 城市居民从事相同的工作,但报酬往往低于城市居民很多。再次,农民工及其子 女的受教育权也受到不公正待遇,农民工往往没有接受单位培训的机会,农民工 子女往往无法接受与城市孩子相同水平的义务教育,即使能接受,往往也要付出 很高的代价。再者,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也遭到不公正对待,农民工无法实现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更无法实现管理公共事务、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 另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43、权也被剥夺,他们往往不享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权利。总之,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与其所获报 酬出现极不公正的反差,有必要对他们的权利采取多种途径进行保护,而其中通 过法律途径来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法律是由国家立法 机关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它具 有最高的权威性,最能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公正实现。 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法律途径来 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农民工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他 们人口众多,如果不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则农民工往往成为被侵害

44、的 对象,久而久之,会使农民工产生对城市的仇恨,可能会使农民工产生报复城市 的过激行为,发生农民工犯罪事件,从而会激化城乡之间的矛盾,引起社会的不 安定甚至暴乱。 其次,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农民工,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前文所 述,农民工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所占比重越 来越高,如果能使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得到公正实现,则会极大地调动农民工生产 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大大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 再次,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将促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推动 我国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阶层,通过法 37 西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 李明:

45、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律途径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使其权益得到公正的实现,可以使农民工顺利实现市 民化,推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使我国尽快向现代化社会迈进。 最后,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和谐社会,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使得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拉入 法制化轨道,用法律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各社会阶层按照法律规范来规制 自己的行为,避免相互之间由于权利界限不清而引起的相互侵犯,使各阶层在整 个社会大系统中依法行事、和谐相处,形成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保障我国和谐 社会的早日实现。 1.3、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46、和利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旅游消费 者权利,而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学界通说认为 ,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人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旅游领域的体现。一九 九三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做出了系统而明确规定,该 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 9 项基本权利。旅游消费者也是消费者的 一种,也应当享有这 9 项权利。 通常认为,美国总统肯尼迪最先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加以概括总结。1962 年 3 月 15 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 “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 国情咨文”,首次概括了消费者具有 4 项权利,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 选择权

47、,建议权。正是因为这项特别国情咨文的历史意义,因而自 1983 年起,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做出了决定,将每年的 3 月 15 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 円”。从此, 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1969 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遭到损 害时,具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损害赔 偿请求权问题的提出,丰富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使消费者权利的体系更加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概念定义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以及 旅游消费合同所保护和规定的,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 务时享有的,

48、不容非法侵犯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分为法定权 利和约定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所谓约 定权利是指旅游消费合同中所约定的旅游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约 定权利应当得到法律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只有这样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 分而全面的保护。 1.4、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危机也呈现出愈演愈烈 的状况,人类也开始逐渐意识到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急性,纷纷提出各种措施来 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以维系长远的发展。水资源保护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而是 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化工程,它不仅仅需要强大的经济

49、条件为支撑,先进的科学技 术手段为依靠,更需要从法学的角度来为其各种措施的实施和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 保障。现代的人类社会存在各种各样复杂的利益冲突,而由于社会中又存在着多种不 同的评价方法、衡量尺度和实现的标准,因此人们就会选择多元化的不同机制来调解 和调和这些矛盾。其中,法律便是实现利益伸张和实现的最有力工具。 ”法律的存在 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共的和个人的利益。 ”1所以,为了在更好的保护水资源的同时 兼顾各方利益,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制定和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来缓解并尽量解除水 危机是国家的必然选择。 所谓法律制度,就是指用来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是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的 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构成一个国家法的体系或部门的基本单位之一,其层次一 般情况仅次于部门法之下。法律制度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综合体现了法的各种 要素和关系。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通过与水资源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 是指国家从保障水资源的生态安全,实现水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与利用的角度出发,制定的调整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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