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集资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细则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 年 8月 24日第 7号令发布)第 34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以及原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科(1994)810 号)第 7条:“标准制定、修订经费”(有关集资制定、修订标准的条款)的规定,本分标委会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 标准制定、修订经费来源1.1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标准补助费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为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标准计划项目)的经费不足部分可通过集资办法由标准负责起草
2、单位和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负担(包括免费承担试验验证、提供样机、样品、技术资料以及经费资助等) ,也可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会向标准的受益企事业单位集资解决。1.2 其它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为产品标准计划项目)的经费应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负担(包括免费承担试验验证、提供样机、样品、技术资料以及经费资助等) ,也可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会向标准的受益企事业单位集资解决。2 经费的使用2.1 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补助费和由各单位筹集的资金,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2 经费应使用在下列方面:a) 会议费;b) 分标委
3、会委员审稿费和主稿人编写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c) 分标委会管理费(包括立项、审核、组织审查、上报和立档等) ;d)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费、邮寄费等;e) 与制定、修订有关的其它合理费用等。3. 经费的管理3.1 筹集经费以非营利为原则,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要根据制定、修订标准经费的实际需要作出经费预算。3.2 筹集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但不得由任何个人管理。3.3 秘书处必须在标准上报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财务报告向出资单位公开资金帐目,分标委会备案。3.4 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结余,除奖励有功人员外一般应上交分标委会,用以推进本行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3.5 经费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3.6 秘书处管理费、委员审稿费、主管人编写费及其必要的费用应由分标委会根据经费情况与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商定。4 出资单位的权益:a) 优先考虑作为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和派科技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并共同享有标准科技成果;b) 优先获得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其标准编制说明书等技术文件;c) 标准印刷出版后,优先免费获得标准文本;d) 有权询问经费使用情况。5 未尽事宜应由分标委会与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6 附则本细则经第一届分标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