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讲座引言重庆电子商务概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商家往来交易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已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也已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的效益。它大大的改变了商务模式,带动了经济结构的变革,对现代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经济体量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到 2013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
2、市场交易规模达10.2 万亿,同比增长 29.9%;其中,B2B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 8.2 万亿元,同比增长 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18851 亿元,同比增长 42.8%。另根据重庆市统计局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2013 年,重庆全年GDP 为 1.3 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 0.3 万亿元,约为重庆市全年 GDP的 23%。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重庆的经济发展中已经占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二)发展速度快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电子商务规模较大,而中、西部地区则刚刚起步。2013 年,可谓重庆电子商务大发展的“破冰之年” ,一个个引人注目
3、的电商项目相继在我市亮相:京东集团在巴南区投资建设包括仓储、物流配送、生产运营、结算研发等内容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据最近新闻消息,该产业园将在 5 月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网购用户将可以享受上午下单下午到货的便捷服务;另外,阿里巴巴集团在两江新区的阿里巴巴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在建设中,菜鸟科技也确定将在两江新区落户;还有位于渝中区的齐家网、位于南岸区的正大集团 F2F 项目也相继落地;据前述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年底,重庆市已经在全国电子商务城市十强榜单上排名第 8。(三)政策扶持力度大据 2013 年 8 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我市作为 5 个跨境贸易
4、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之一,享受 6 项政策支持。包括在重庆建设跨境贸易电商服务产业,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另根据 2011 年重庆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我市在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人才、金融保障方面均对电子商务有较大的政策扶持。据了解,重庆在 2012 年被纳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的项目共有 8 个。重庆市政府在 2013 年发布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采用一次性奖励、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减征、人力资源补偿等 16 项手段给予了网络零售业
5、很好的政策扶植。无论是国家整体层面,还是重庆市、各区,都对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有非常好的政策支持。(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现状由于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还没有一部“电子商务法”这样的法律,但围绕着电子商务行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范围非常地广。法律方面,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司法解释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另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局颁布
6、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还有许多相关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这里无法完全罗列了。(五)机遇挑战并存面对重庆电商经济体量大、竞争主体多、扶持政策优越的现实情况。重庆市各个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充满了机遇和挑战。据了解,到去年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累计已超过 10 万户,各平台活跃网商数量过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 10 家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中,9 家企业增速超过 70%。而在重庆电商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不重视对于电子商务法规的了解,再加上目前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较多而且体系结构复杂,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走了很多弯路,遭受了不少的损失。因此,
7、熟悉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个企业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规避法律风险,防范经济损失,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今天,我们将围绕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一个内容电子合同,从它的主体、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来为大家讲解其中最热门的风险点。一、在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交易主体?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我们要明确交易的主体。无论是传统的线下交易还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明确是保证交易能够正常进行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往往没有进行过直接接触,因而会经常忽视对对方身份的核实和确认,就会给今后的交易埋下风险。一旦遭遇纠纷,轻则浪费诉讼成本,重则可能因为找不到对方而只有
8、自己承担损失。(一)各类电商模式中的交易主体1、B2B 模式:以阿里巴巴为代表,交易的双方主体都是企业,一般传统企业较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信息交换或交易机会的达成。2、C2C 模式:以淘宝为代表,交易的双方为消费者个人,有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或者获得交易的机会。3、B2C 模式:以卓越、当当等为代表,交易双方一方为企业,一方为消费者个人。4、P2P 模式:以有利网、拍拍贷等为代表,交易双方同样为个人;但由于是借贷,涉及金融行业,监管更严。但在现在电商发展使得很多人突破的传统局限的思维,往往一个网站综合了若干种交易模式,如亚马逊既有 B2C 的部分,又有 B2B2C 的部分。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中锁定交
9、易主体既能帮助我们提高交易效率,也是我们今后遇到纠纷时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案例 1沈某诉浙江阿里巴巴专利纠纷案原告沈某长期从事摄影器材的经营和研究,自己发明了一种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批准。后来原告发现,科达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仿制原告的专利产品,并以浙江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为平台长期进行侵权产品展示和销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浙江阿里巴巴和科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但在诉讼中,浙江阿里公司提出,科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是阿里巴巴网() ,而该网站的经营者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并非浙江阿里巴巴,自己与本案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支持了浙江阿里公司的意见。在这个案例中,原告
10、就是因为没有弄清对方主体,造成了诉讼成本的浪费。类似本案这样的风险,完全是可以在交易或者诉讼之前就避免的。下面我们介绍一些确认对方交易主体的方法。(二)通过工信部网站地址/域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在大型网站的底部,通常会有这样的标识。一般直接点击该图标,就可以进入到备案查询的网址。但有的网站点击后的链接并非是政府官方网站(域名以“”结尾的)地址,该查询结果不能保证真实性。而且在很多小型网站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标识。目前最具有公信度的网站主体查询地址是工信部的网站地址/域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http:/ ”具有一方经过依法设立的数字认证机构所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文件,在法律上一般能够认定为是签名所有
11、的一方所发出。因此在交易中,如果对方有申请电子签名的,在签收对方文件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是否有对方的电子签名,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验签,以免自己因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受到损失。目前国内在各个行业和地区都有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认证机构,例如重庆有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涉及金融方面的有中国的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企业在成本合适的情况下,申请电子签名能够提高自身的企业可信度,一定程度上促进其他人与企业间的交易。(五)QQ、电子邮件等往来时的主体资格确认电子证据日常的商务往来中,我们经常会用 QQ、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上下游合作方进行沟通,QQ 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的内容往往构成各方交易往来的重要
12、内容。1、QQ 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提示:这两个条文只是说明
13、了 QQ 聊天记录等可以用作证据,但是在诉讼中要把它们作为证据使用,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条件和程序,比如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及走公证程序。2、如何确认主体资格虽然法律已经承认了 QQ、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的有效性。但在纠纷当中(话外音:我们今天会提纠纷会提得比较多,因为法律嘛,就是用来解决纠纷用的) ,如果对方不承认或者说我们自己不能确证与之沟通的QQ、电子邮箱和我们想要追究责任的对方有直接关联,我们就会在纠纷中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能否确认与之进行沟通的 QQ、电子邮箱与对方的直接关联,是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维权的重要前提。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
14、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来讲我们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对方在官网上公布的 QQ、电子邮件确认资格。如果对方在网站上有公布官方 QQ、电子邮箱地址,那么与该 QQ、电子邮箱进行的往来,就可以认为是跟对方进行的沟通。2)通过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联系人的QQ、电子邮箱,也可以是约定往来的 QQ、电子邮箱;这两种约定的后果,都是经过该 QQ、电子邮箱发出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对方的表示。风险提示:由于 QQ、电子邮箱经常存在被
15、盗的风险,如果约定了自己的联系 QQ、电子邮箱,如果该账号被盗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规避方法:要么不约定己方的 QQ 和电子邮箱,要么要求对方需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对 QQ 和电子邮箱的内容进行确认。二、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订单的效力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截图:这是在亚马逊购物时下单成功后会收到的邮件中的内容,乍一看只是提示用户可能缺货无法发货,但其实它的重点在黑体字部分:此邮件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但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这部分内容有什么含
16、义呢,下单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成立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一)用户下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陈甲与乙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 年 9 月初,乙公司经营的乙网站推出一则“TOP 热销名表专场 HotSale 低至一折”手表销售广告。陈甲注册为乙网站用户后,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和 9 月 7 日先后在乙网站分 11 笔订单订购浪琴牌、欧米茄牌、卡地亚牌等男女表共 8 款 19 块手表,总价 48,381 元。订单中对手表品名、颜色、尺寸、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配送时间、承运方式均作了明确。后陈甲通过支付宝或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陆续支付了其中 7 笔订单共
17、 6 款 11 块手表的货款计 25,089 元。7笔订单显示订单状态为“已审核 ”,支付状态为“已支付” 。另有 1 笔订单,陈甲选择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支付状态为“未到账” 。2011 年 9 月 9 日,乙网站向陈甲发送短信通知,称陈甲已支付货款的 7 笔订单,需要国外采购,预计 9 月 19 日发货,请陈甲耐心等待。2011 年 9 月 27 日、9 月 30 日,乙网站客服中心先后向陈甲用户名为 AAAAAAA 的 Hotmail 电子邮箱发送八封电子邮件,称陈甲订单的部分商品由于畅销现已缺货,缺货商品将被撤销;如已支付费用,撤单后将自动返还,每张订单将会赠送陈甲一张 20 元现金券
18、,已通过站内信发放,敬请收悉。电子邮件发送后,乙网站退还了陈甲已支付的货款 25,089 元至陈甲用户名为AAAAAAA 的乙网站虚拟帐户。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返还陈甲货款 25,089,且要求乙公司赔偿陈甲以货款 25,089 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 2011 年 9 月 20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一审当中,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正的乙网站用户协议 ,其中第五条载明:“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与本站上公布的一致,但本站的价目和声明均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本站订购商品,您的订单就成为购买本站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本站将发送给您一封您下单成功的电
19、子邮件,其中将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仅在本站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您本站已将商品发出时,本站对您合同要约的接受和承诺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乙网站用户协议中有条款注明了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因乙公司并未以合理方式提请陈甲注意。且若按此交易流程,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陈甲必须按订单约定及网站规定在 24 小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否则系统将自动撤销订单;即便陈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乙公司仍可据此条款主张合同尚未成立。该条款显然属于对陈甲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陈甲的交易负担。故该条款对陈甲无效,现采纳陈甲的相关主张,即乙公司将商品信息上网公布系要约,陈甲在注册后提交订单
20、为承诺。后经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通过乙网站推出名牌手表促销活动,其面对的是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客观上乙公司对其所能提供的货品数量的控制能力有限,因此,该促销信息的发布应属要约邀请,客户对应所下的订单应视为要约,乙网站对该要约以何种方式作为承诺的标志,应当依照乙网站用户协议之相关约定。若以客户下订单作为承诺的标志,从而意味着买卖合同的成立,显然既不合情理,也过分加重了平等主体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注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为过,也无谓加重了客户的义务。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尚未发货的订单对应的交易不成立,乙公司向陈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向陈甲赔偿利息损失。上面的例子涉及
21、到“电子订单”的认定问题,即用户的下单行为是否意味着合同成立。显然在上面两个例子中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乙网站和亚马逊都在用户注册时提出用户的下单行为是发起合同的要约,而最终的网站方面发出的发货确认的通知才是对要约的承诺和接受。也就是说,当用户下单(甚至支付)成功后,双方的交易关系并没有成立,而只有网站方面确认发货的时候,交易关系才成立。类似的约定也在京东和其他的一些电商网站中可以看到。会有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网站的交易情况决定的。当电商网站作为卖方的时候,上游供应链会成为交易的影响因素。由于电商价格变化非常频繁,特别是“活动性销售”期间与平时的价格差异会较大。在活动性销售带来大交易量的时候,很可
22、能会出现产品脱销而导致无法满足所有买家的需要,但又因为往往活动商品的成本与非活动商品有差异,无法再按历史价格成交,就需要卖方能够控制商品的交易量。而通过这样的约定,卖方就可以在无法提供商品的时候通过不接受订单的方式使交易不成立,避免继续按原来约定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是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完全免除卖方的责任,卖方往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较小,一般是货款的利息) 。另外,也并不是所有买方的下单行为都不会导致合同成立。(二)满足条件的下单行为能够导致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在交易双方就合
23、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包含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这些条件的,一般就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03 年 3 月 5 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 张,椅子 16 张;(2)要求在 3 月 12 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 15000 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 3 时 35 分 18 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
24、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 6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03 年 3 月 11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 10 日以 11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 月 16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 11 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 月 15 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在本案中,景荣公司向衡阳公司发送订购要求的电子
25、邮件,因为有明确的标的、数量和价款,因此可以认为是想要订立合同的要约;而衡阳加工厂回复认可的行为,即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承诺到达景荣公司后,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因此衡阳加工厂最终能够胜诉。(三)关于要约和承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通俗地来讲,要约就是一方告诉另一方,我要买(卖)东西,你要不要卖(买)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就是答应对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双方说好
26、买卖的内容,并都同意后,合同就成立了。而前面陈甲的案子之所以会有不同,就是因为乙网站对要约和承诺进行了特别的约定,而这个约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并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四)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
27、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陈甲在和乙网站进行的特别约定是有效的,因此造成了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情况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案件不一样的效果。三、电子合同的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将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而今年 3 月 15 日刚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赋予了消费者 7 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许多行业的电商交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
28、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目前该法规刚刚实施,除了在 2 月份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相同条文规定以外,没有更细化的实施措施。有一些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共同探讨。(一)如何计算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时间这一点在新消法和管理办法中都没有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快递公司投递时代收代签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以快递公司
29、投递的时间为准,很有可能真正的买家拿到货时已经超过 7 日,不能无理由退货了,这有变相剥夺消费者权益的嫌疑。但如果以实际拿到时间为准,在代收的情况下又很难举证,这样又给商家加重了负担。在现行规定下,我们建议卖家可以采取在页面或者订单中约定收货方式:1、让买家选择不可代收代签,但是如果买家选择了不可代收代签,但物流配送的时候仍然被代收代签,相应的责任就需要卖家和物流公司承担了;2、跟买家约定如果代收也视为买家收货,这样如果被代收代签,则视为买家自己收货,此时责任就已经转到买家。当然,这样的约定能够得到执行也需要物流方面的配合,不过主动进行这样的一些约定,一来可以预防纠纷,二来在真正纠纷发生的时候
30、,能为自己减轻一些责任。(二)哪些商品不可无理由退货除了刚才讲到的明确约定的 4 种商品外,消法还规定了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这类商品商家需要在购买时提示消费者,否则将不能适用该条款。另外,对于退货的商品,消法也要求应当“完好” ,但对于“完好”的界定也并不清晰,是包装完好还是商品本身完好存在争议。在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出台之前,我们建议商家可以根据商品做一些约定。例如刮胡刀、卷筒纸和部分数码产品等商品,拆开包装后难以复原,会影响二次销售;对于这些商品,商家就可以在销售时要求如果要退货需要包装完好。四、电商平台的责任在交易平台是如今电商领域举足轻重的一群参与者。
31、大至淘宝、京东,小到各个行业领域中无数小型的电商平台。平台与商户的关系一直是电商平台法律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平台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往往会波及平台方。而平台方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呢?(一)履行义务时的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条既是对平台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理解成是平台如何规避风险的方法。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
32、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 年 8 月 10 日,原告应娟利在阅读并接受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该用户协议 约定:易趣网不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趣网免责。2004 年 10 月,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由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注册卖家提供的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2004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以“一口价”方式即每台人民币 1 元的价格竞拍该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成功,并收到易趣网的成交通知。原告通过易趣网了解到物品提供者系案外人天津卖家张旭,同时获悉张旭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经与
33、张旭电话联系,约定张旭以每台人民币 156 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 7 台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履行方式为款到发货,货款汇入张旭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为另一案外人何金海,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020128963913。2004 年 10 月 22 日,原告根据张旭告知的上述银行户名及账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为何金海的 9559980020128963913 账户汇付了 7 台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的全部货款人民币 1092 元。贷款汇出后,原告始终未能按约定收到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2004年 11 月 3
34、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书,要求被告尽快与张旭取得联系,拿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张旭至少应退回全部货款。2004 年 11 月 24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表示对被告所作的回复不予接受,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共计 2184 元。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被告亿贝易趣公司应否对原告应娟利支付货款后未能按约收到所购三星牌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被告是否尽到了相关审核义务、在提供案外人张旭个人信息方面是否有过错等为事实依据。根据本案事实,网民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均被要求详尽阅读被告的用户协议 ,并在愿意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后才能注
35、册成功,注册时要求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被告就注册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向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才为其提供服务。原告和张旭均经过了上述注册过程。应当说被告在审核张旭个人信息方面已尽到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案例是新消法颁布前发生的,但在该案例中,易趣公司正是因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查、提供真实资料信息的义务,才避免了自己承担责任。(二)不履行相应义务则会承担连带责任衣念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在第 25 类商品上注册了第 1545520 号注册商标及第 1326011 号注册商标。衣念公司 2009 年 9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8
36、 日发现,淘宝网的网店存在出售侵权服装商品的行为,向淘宝公司投诉商标侵权信息累计 28万余条。淘宝公司删除了大量相关信息,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依然向涉案网店店主杜某提供网络服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淘宝公司有条件、有能力针对特定侵权人采取措施,在知道杜某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管理规则,继续为杜某提供网络服务,是对杜某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构成帮助侵
37、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淘宝网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纵容商户的侵权行为,导致它最终承担了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商如果要避免自己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就需要积极主动地尽自己的管理义务,在接到侵权举报的时候,采取应对措施,以免权利人的损失扩大。(三)如何防范
38、不实或恶意举报为了防范恶意举报或者举报错误的情况,平台方可以设置一些举报的程序和条件。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和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平台方让举报者提供姓名(名称)和初步的侵权证明,既可以有效地审核举报的真实性,也可以将此作为自己谨慎处理的依据,在出现恶意举报而被反诉的时候,可以以此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
39、的责任。(以下根据时间选择)五、垂直搜索 VS 内容供应商互联网行业一直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虽然大的市场被几家互联网巨头所垄断,但新的创业者们却在一个个细分市场中找到了自己的蛋糕。各类垂直搜索网站就依靠自己在地缘、行业等方面的优势,在大型搜索网站的垄断中杀出一条血路。但是拼杀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伤害,垂直搜索在初期运营中难免会遇到使用其他网站内容所造成的侵权纠纷,下面请来看互联网生活搜索第一案,大众点评 VS 爱帮网侵权诉讼。2008 年 4 月大众点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爱帮网在生活搜索结果中引用其网站中的网友点评内容,侵犯了版权,要求爱帮网撤下相关网页。2008 年 10 月
40、,海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大众点评网要求爱帮赔礼道歉的诉请,赔偿数额从原告要求的 20 万元降低至 3 万,并判令爱帮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相关点评内容。2008 年 11 月 25 日,爱帮网正式提出上诉,并已将上诉状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爱帮网在上诉状中表示,爱帮向用户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展示的只是点评信息摘要,并非完整内容,目的是让用户了解搜索到的点评信息与其期望的结果是否相符,如果要查看完整的点评信息,仍然需要点击来源网站页面去获取。该案件最终于 2009 年 9 月 9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驳回了大众点评网对爱帮网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本案判决经媒体披露后
41、,爱帮网则称,这次胜诉“证明了垂直搜索行业得到了法律认可。实际上是网民的胜利,是互联网分享精神的胜利。 ”但是仔细研究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在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搜索引擎的使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迅速地查询并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的链接,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但不应代替第三方网站直接提供的内容。 ” 而在本案二审判决书同样提到“垂直搜索是一种专业搜索引擎,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垂直搜索类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垂直搜索网站
42、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使用,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否则,其提供的具体形式的垂直搜索网站则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如果垂直搜索网站使用了该点评类网站中较大比例的信息,且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到达被链接的点评类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则此种使用具有构成市场替代作用的可能性。 ”“点评类网站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网友提供发表评论的平台,在该平台网友可以对餐馆、购物、娱乐、休闲等具体的生活服务发表点评。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网友点评的数量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网站的价值。点评类网站为获取网友点评而进行的投入,以及网友点评为该网站所带来的利益,应受到合法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使用违
43、反 诚实信用原的手段不正当利用网友点评,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这说明大众点评网诉讼请求的被驳回,并不意味着爱帮网的胜诉,更不意味着垂直搜索行业从此没有法律风险,从此就可以大肆采集和利用其它内容行业站上的信息。说白了,垂直搜索站只能做路径指引,而不应该从功能上对内容站进行替代。因此,在网站运营过程中,除了技术手段本身的合理设置,我们的经营者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一定要非常的熟悉,这样才能既最大限度地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果实,同时又不至于因为越过法律底线而遭遇纠纷甚至诉讼。六、恶意抢注域名的后果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电商领域,域名抢注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引发的争端涉及到企业名称权、商标(
44、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2006 年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陆续与被告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域名通用网址订单 ,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域名包括“北京现代集团” “隆鑫工业集团 ”“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摩根士丹利”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域名注册后,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黄军华等也多次到市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情况。2008年 4 月,原告以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2008 年 12 月上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铭万公司以及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 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
45、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的域名包含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名称,其注册结果必然导致网络识别标志与现实识别标志的冲突与混乱,并侵犯他人对企业名称或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注册域名过程中,原告一直将域名注册视为投资行为,而被告铭万公司重庆分公司也将域名注册作为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
46、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几个案件都是与知名企业的字号或者驰名商标有关,而对于普通企业或者商标的保护,却没有这么大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
47、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如果抢注者注册域名不针对驰名商标或者注册商标,而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网站建设,并且不主动要约相关企业进行租售,而是等相关企业自己找上门来要求租售,就很难被认为是侵权,企业此时追要域名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