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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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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海洋法,领海基线的划法 领海与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的地位及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 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闭海论与海洋自由论 三、海洋法的编篡 三次海洋法会议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 基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基线的确定方法,

2、正常基线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 直线基线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第三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一、内水 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那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 广义的内水不仅包括海洋法上的内水,而且也包括领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陆地内的水域,也就是内陆水和内海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内 水,二、港口 在海洋法上,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港口的范围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水久性建筑物(如防波堤等)算起,包括水域(港口所占之水面与水下以及出入港的航道

4、)和陆域(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海港的主要机关通常是港务监督。,海洋上的内水-港口,港口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能够,由沿海国自由决定。只要符合港口国的入港条件,外国船舶即可入港。入港权问题经常是由双边的友好、通商及航海条约规定。各国有权对外国船舶入港问题设置规章制度。沿海国可以以维护安全和秩序为理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三、海洋上的内水-海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半圆,如果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这个半圆的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

5、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此基线以内水域是沿岸国内水,而基线以外的部分,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那就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则为公海。当湾口超过24海里,但沿着湾口有许多小岛把该湾分成数个湾口时,以最宽的一个湾口作为该湾的湾口宽度。,海 湾,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

6、为57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这些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中国的内水。,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范围就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1982年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3海里,最多

7、的是200海里。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的界限,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领海的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

8、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 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研究的专属权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国防保卫权。,美F18战斗机侵犯印尼领空,西沙保卫战,1974年1月,南越西贡当局继非法宣布把中国南沙群岛中的十多个岛屿并入其版图后,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警告,竟然出动军队侵犯我国的西沙群岛,我国舰艇部队和渔民,民兵被迫自卫还击,把越南军队赶出了西沙群岛的海域。,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无害通

9、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停止其无害通过,对其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如实施非无害行为的是外国军舰或其它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沿海国有权要求它立即离开领海。,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为了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l)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

10、过;(3)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战争时期,沿海国若为中立国,交战国不得在该沿海国的领海内交战或伏击敌国船舶,也不得在该领海内拿捕商船,该沿海国有权对交战国军舰的通过设置种种规章,如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沿海国可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领海内的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它

11、不应该只为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contiguous zone,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邻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自18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为了查禁违禁品、反对走私以及卫生、安全等利益,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在其领海外不

12、同矿度的海域内设立了各种名称的毗邻区,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 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也称特别区、邻接区、保护区或补充区等等,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而又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它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毗连区不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领土主权,但为了

13、维护本国主权和法律秩序,国家可以行使一定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辖权;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注意;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连结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具有领海地位、未受专门限制且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分为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航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

14、飞越自由。,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独立法律地位;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近的领海;,(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4)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要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第六节 大陆架,大陆架本来是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从海岸直到海底统称为“大陆边”,大

15、陆边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水带,称为大陆架;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三是大陆坡脚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 “大陆基”.,大陆架的划定标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的确立

16、,公约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公约对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 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段距离的百分之一;(2) 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年,划定界线。但是,无论按照哪一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行

17、使的主权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即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和底上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的生物。定居种生物是指附着或潜伏在海底的有机体,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共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

18、管道,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大陆架的划界,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一个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七节

19、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而临界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航行及其它自由 对资源的主权 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使用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开展海洋科学研究 环境保护权,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利用。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

20、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而发生划界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家在划界应当按照何原则

21、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一些国家坚持主张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他们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在争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会议主席提出了一折衷案文并获得了通过。,第八节 公海,一、公海 公海 (high seas) 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1958年公海公约对公海的定义是: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随着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扩大,出现了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等新的海域制度,原来属于公海的海域大大缩小了。为适应这一变化,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修订了公海的定义。现在,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

22、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自由,公海的法律性质在于它直接从属于国际社会,是所有国家都能按照国际法规则共同利用的国际社会的公共领域。 公海是自由的。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向所有国家开放,排除特定国家将公海的一部或者全部据为己有或行使垄断权利。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任何部分主张主权。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

23、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航行自由,每个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传播,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传播,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 “真正联系”.但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准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悬挂其旗帜.有些外国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强制措施,往往回悬挂这类国家的旗帜,即方便旗.,飞越自由,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对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害.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循的国际规则,有的使用航空法中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

24、际写观,有的则适用与公海航行相同事项的同样规则.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指所有国家都有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在公海上,所有人都可以绝对自由地捕鱼.但这项自由现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和其他国际文件. 强调了捕鱼国在养护和管理鱼类方面与沿海国进行合作的义务,强化了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际合作机制,并使非船旗国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在公海上捕鱼的船只采取登临检查扣留等执法行动的权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

25、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作出规定.,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但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有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

26、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范.,公海的法律制度,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船旗国对取得其国籍的船舶及船上的人、物和事项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专属管辖和控制。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其他任何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

27、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船旗国的义务,船旗国在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行使管辖权的同时,也承担有一定的义务。船旗国应责成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对海上的遇难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1987年11月15日晚7时30分,中国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货轮“潮河号”,从美国返回远东途中,经过古巴岛和墨西哥的尤卡坦半岛之间的海域时,发现远处升起几发红色求救信号弹。船长当即下令改变航向,向求救目标靠拢。 随着距离的接近,中国海员通过望远镜看到一艘英籍轮船船体倾斜50度,正在迅速下沉,右舷已没入水中,船体随时可能覆没。船

28、上有两名水手仍在不断施放信号弹,船外有一救生筏,载着7名船员在海浪中颠簸,情况十分危急。“潮河号”行驶至距离遇险船四百米处,船长下令放艇救人。中国船员不顾个人安危,在波峰浪谷中驾着小艇,终于将9名外国船员救出。这时英籍 “弗里奥号”已完全沉没在海水之中。,公海上的普遍管辖,公海不属于特定国家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程序,各国对于被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具有普遍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它们在公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为此目的,它们在公海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军舰在公海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

29、时,有权行使登临权 (the right of visit) 和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海盗是指出于掠夺财物等个人目的,对海上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的海上强盗,海盗行为是各国公认的国际罪行之一,海盗是人类的公敌,应受到各国的惩罚。(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广播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播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4)船舶无国籍。 (5)虽悬挂一国旗帜成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6)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紧追权 right of hot pursuit,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

30、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应遵守下列规则:(1)紧追权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甚至击毁。 (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终止。(3)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止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孤独号案,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该船在美国实

31、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孤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船上装有大量的酒。它向公海逃去。“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最后设法使“孤独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却遭到了拒绝。1929年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参加紧追。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打沉。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加拿大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

32、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海洋法公约使用了“区域”的表述形式。 多金属结核亦称锰结核或锰矿球,主要包含锰、铜、镍、钻等四种贵金属。它的蕴藏量非常丰富,而且还有再生力。但对这种多金属结核的开发和提炼需要很高的技术和大量资金,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能够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深海采矿成为可能,也就产生了深海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主张行使主权权利。 “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3、。,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平行开发制” 即采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开发的方式。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块矿区的资源数据。管理局指定其中一块矿址给申请者,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故称为“保留区”。,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公约,为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特别是对“区域”资源进行管理而设立的专门

34、机构,实际上具有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每个公约的当事国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当然成员。它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组成。,企业部,企业部是以企业形式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关。企业部从事“区域”的勘探开发事业,并负责从海床及其底土回收的矿物的运输、加工和销售。 企业部具有自主权,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企业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法律人格的范围内,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订立合同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能力。但是,不论在何种情形下,企业部的财产免受没收、扣押或强制执行。 企业部为有效地执行职务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和豁免,为此与有关国家缔结特别协定.企业部的资金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拨款,缔约国的自愿捐款,通过社会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可能使用的资金。企业部的资金、资产和费用独立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资金。,海底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86条与附件四设立。海底争端分庭由11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的过半数选出,法官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一届。法庭开庭的法定人数为7人,判决由过半数票作出。管辖的争端案件包括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海底区域部分及有关附件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端;缔约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争端;有关国际海底管理局职权或权力滥用产生的争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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