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对待养殖污染自 20 世纪 50 年代起,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在城镇郊区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于每天有大量粪便及污水产生,难以处理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60 年代,日本用“畜产公害“概念高度概括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限制,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日本:70 年代发生严重的“畜场公害“,此后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 、 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 7 部法律,对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联邦水污染法中的规定侧重于禽场建设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通过环境许可。 德国: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 挪威:为防止畜禽污水污染水资源,1970 年颁发水污染法 ,环保部于 1973 年、1977 年、1980 年又发布了许多法规,规定在封冻和雪覆盖的土地上禁止倾倒任何牲畜粪肥;禁止畜禽污水排入河流。 丹麦:为减少粪便污染,规定根据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标;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 12 小时内犁入土壤中;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便;每个农场的贮粪能力要达到贮纳9 个月的产粪量。 荷兰:畜牧业高度密集,全国每年约有 1/6 的畜禽粪过剩。为了防止畜禽粪便污染,1971 年政府立法规定,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