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建局,增,物业用房,申请篇一:物业服务用房交付备案申请物业服务用房交付备案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我单位开发建设的城中花园二期物业项目已竣工,物业服务用房现已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特向你局申请备案。申请单位(盖章):2016 年 3 月 5 日申请单位应提交:1、物业服务用房接收证明 2、项目测绘报告(原件)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各一份。篇二: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申请验收表安康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申请验收表申请验收单位(公章):年月日篇三: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标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
2、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 、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 2.2 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