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管理措施为切实加强晨光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各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根据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其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代理园长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3、我园将通过每年度的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随机抽查教职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4、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经查证属实,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例会上公开检讨。一次性扣除当月工资 50-100 元。(2)情节严重的,幼儿园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 如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伤害,幼儿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6.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保教主任、代理园长应承担一定责任,并酌情给予相应处罚。晨光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