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 LTD.(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2发 行 概况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 行股 数20,000 万 股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 不 涉 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每 股面 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12.98 元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6 月 22
2、 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120,000 万股控 股 股 东 玲 珑 集 团 及 关 联 股 东 英 诚 贸 易 承 诺 : 自 公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玲 珑 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 股 份 , 如 通 过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份 等 形 式 取 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派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3、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 股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除 权 、 除 息 事 项 的 , 上 述 发 行 价 将 进 行 除 权 、 除 息 调整。若 违 反 上 述 股 票 锁 定 期 承 诺 , 玲 珑 集 团 、 英 诚 贸 易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4、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未 履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承 诺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定 的承 诺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3交 易 日 内 购 回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 且 自 购 回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玲珑集团、英 诚 贸 易 因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 所 得 收 入 归 公 司 所 有 , 玲 珑 集 团 、 英 诚 贸 易 将
5、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五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玲 珑 集 团 、 英 诚 贸 易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玲 珑 集 团 、 英 诚 贸 易 将 向 公 司 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氏 家 族 成 员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6、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25%, 且 在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后 半 年 内 , 不 转 让 该 部 分 直 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机 茂 有 限 、 颖 名 有 限 、 中 基 兰 德 、 丰 隆 集 团 、 宏 时 投 资 、 开 元 投 资 、 智 诚 东
7、源 、 元 风 创 投 、 亿 和 创 投 、 坤 元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 括派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派生股 份)。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刘 占 村 、 王 显 庆 、 张 琦 、 温 波 、 杨 科 峰 和 张 正 亮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8、委 托 他 人 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 派 生 股 份 ) ,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包 括 派 生 股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4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25%, 且 在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 荐机 构 (主承 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
9、016年5月23日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5声 明 与 承 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
10、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 由 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6重 大 事 项 提 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一
1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承诺控 股 股 东 玲 珑 集 团 及 关 联 股 东 英 诚 贸 易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玲 珑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直 接或 间接持有的玲珑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 股 份 , 如 通 过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份 等 形 式 取 得 的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派 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 ;所
12、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或 者 上 市 后 6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 除 息 事 项 的 , 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 违 反 上 述 股 票 锁 定 期 承 诺 , 玲 珑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未
13、 履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承 诺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个 交 易 日 内 购 回 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若 玲 珑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因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 所 得 收 入 归 公 司 所 有 , 玲 珑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五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玲 珑
14、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违 反 或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玲 珑 集 团 及 英 诚 贸 易 将 向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偿责任。(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氏 家 族 成 员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7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15、 公 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 派 生 股 份 ) ;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 在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25%, 且 在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后 半 年 内 , 不 转 让 该 部 分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机 茂 有 限 、 颖 名 有 限 、 中 基 兰 德 、 丰
16、隆 集 团 、 宏 时 投 资 、 开 元 投 资 、 智 诚 东 源 、 元 风 创 投 、 亿 和 创 投 、 坤 元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刘 占 村 、 王 显 庆 、 张 琦 、 温 波 、 杨 科 峰 、 张 正 亮 承
17、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派生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25%, 且 在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后 半 年 内 , 不 转 让 直 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一
18、)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本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 一 旦 出 现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本 公 司 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不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8影 响 公 司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向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回 购 公
19、司 部 分 股 票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上 述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讨 论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将 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启 动 条 件 成 就 时 , 本 公 司 依 法 召 开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股 份 回 购 决 议 后 公 告。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向 证 券 监 督
20、管 理 部 门 、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 办 理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 但 如 果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前 本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本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回 购 股 份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使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为 上 市
21、 之 日 起 每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少 于 8,000万 元 ( 资 金 来 源 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 本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 若 公 司 新 聘 任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 本 公 司 将 要 求 该 等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同 样 做 出 并 履 行 公 司 上 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 如 本 公 司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22、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公 司 股 票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 一 旦 出 现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玲珑集团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
23、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玲珑集团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 上 述 需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触 发 后 启 动 了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玲 珑 集 团 可 选 择 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 (以公司公告的实 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9再 行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玲 珑 集 团 将 在 有 关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启 动 条 件 成 就
24、后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提 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股 份 的 数 量 、 价 格 区 间 、 时 间 等)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的 计 划 。 在 公 司 披 露 玲 珑 集 团 增 持 股 份 计 划 的 三 个 交 易 日 后 , 玲 珑 集 团 将 按 照 方 案 开 始 实 施 增 持 股 份 计 划 。 但 如 果 公 司 披 露 玲 珑 集 团 增 持 计 划 后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其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 玲 珑 集 团
25、 可 不 再 实 施 上 述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2)玲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3) 玲珑集团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3,000 万 元 (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筹 资 金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有 资 金 、 质 押 股 票 贷 款 等 方 式 筹 集) 。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的,玲珑集团可停止实施该方案。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满 足 时 , 如 玲 珑 集 团 未 按 照 上 述 预 案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26、 施 ,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玲 珑 集 团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的 , 将 自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停 止 在 公 司 处 领 取 股 东 分 红 , 直 至 玲 珑 集 团 实 施 完 毕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或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继 续 实 施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三)公司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公
27、 司 股 票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 一 旦 出 现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28、 及 公 司 章 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份 以 稳 定 股 价 。 公 司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入 公 司 股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10份 的 计 划 。 在 公 司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计 划 的 三 个 交 易 日 后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按 照 方 案 开 始 实 施 买 入 公
29、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 但 如 果 公 司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入 计 划 后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不 再 实 施 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 使 用 不 少 于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担 任 董
30、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上 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 (如有) 累计额的 30%买入公司股份以 稳定股价。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 如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31、果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如有) 及股东分红 (如有 ) ,直至公司董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完 毕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或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继 续 实 施 稳 定 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三 、关 于招 股说 明书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的 承诺 书(一)公司承诺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32、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 实 质 影 响 的 ,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本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的 当 日 进 行 公 告 , 并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召 开 董 事 会 并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33、,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11备 案 后 启 动 股 份 回 购 措 施 ; 本 公 司 承 诺 按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回 购 。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如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果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34、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35、 大 遗 漏 ,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 实 质 影 响 的 , 玲 珑 集 团 将 督 促 发 行 人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并 且 玲 珑 集 团 将 依 法 购 回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玲 珑 集 团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 玲 珑 集 团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事 项 , 采 用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 大 宗 交 易 、
36、 协 议 转 让 或 要 约 收 购 等 方 式 购 回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玲 珑 集 团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 玲 珑 集 团 承 诺 按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购 回 。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 上 述 购 回 价 格 及 购 回 股 份 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玲珑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 玲 珑 集 团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则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37、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未 履 行 上 述 赔 偿 措 施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在 违 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玲珑集团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 直 至 玲 珑 集 团 按 上 述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购 回 或 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12( 三) 公司实 际控 制人及 全体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承 诺发 行 人 招 股 说
38、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则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39、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未 履 行 上 述 赔 偿 措 施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在 违 反 上 述 赔 偿 措 施 发 生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领 取 薪 酬 ( 如 有 ) 、 津 贴 ( 如 有 ) 及 股 东 分 红 ( 如 有 ) , 同 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 得 转 让 , 直 至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上 述 承 诺 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
40、实施完毕时为止。(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发 行 人 保 荐 机 构 安 信 证 券 承 诺 : 安 信 证 券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性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发 行 人 律 师 金 杜 承 诺 : 因 金 杜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经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判
41、 决 认 定 后 , 金 杜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因 金 杜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所 载 内 容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发 行 人 审 计 和 验 资 机 构 承 诺 : 普 华 永 道 对 发 行 人 2015年 度 、 2014年 度 及 2013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 于 2016年 3月 2日 出 具 了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审 字(2016)第11017号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审核了玲珑轮胎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 于 2016年 3 月 2日
42、 出 具 了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特 审 字( 2016) 第0573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对玲珑轮胎公司 2015年度、2014 年 度 及 2013年 度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执 行 了 鉴 证 业 务 , 于 2016年 3月 2日 出 具 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6) 第0572号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13玲 珑 轮 胎 公 司 截 至 2016年 3月 31日 止 3个 月 期 间 的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阅 , 于 2016年5月17日出具
43、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6) 第019号的 无保留结论 的审阅报告。普 华 永 道 确 认 , 对 本 所 出 具 的 上 述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包 括 如 果 本 所 出 具 的 上 述 报 告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四 、 持 有 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玲珑集团承诺玲 珑 集 团 在 锁 定 期 满
44、后 两 年 内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其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的 10%;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拟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 将 依 法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 玲 珑 集 团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玲 珑 集 团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45、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 且 自 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玲珑集团因未履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公 司 所 有 , 玲 珑 集 团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五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玲 珑 集 团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玲 珑 集 团 将 向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英诚
46、贸易承诺英 诚 贸 易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其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的 10%;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拟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 将依法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若 英 诚 贸 易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英 诚 贸 易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英 诚
47、 贸 易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1-1-14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公 司 所 有 , 英 诚 贸 易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五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英 诚 贸 易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英 诚 贸 易 将 向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2011年6月22日,公司2
48、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公司截至本 次 A股股票发行完成 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二)请投资者关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根据 公司章程 (草案) 的约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 内容如下:1、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以 上 的 ,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49、 损 的 ,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3、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 ,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长 远 利 益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可 采 取 现 金 、 股 票 、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或 者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公 司 在 选 择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时 , 相 对 于 股 票 股 利 等 分 配 方 式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 根 据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