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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50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53112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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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 号) 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

2、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

3、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 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 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

4、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 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属于已

5、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 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

6、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 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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