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 页南岸区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采购(第二次)答疑书各投标人:现对南岸区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采购(第二次)答疑如下:问题: 本次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南岸区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采购(第二次)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1)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号发布的山东省 2013 年第 264 号政府令中明确要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56 项中包括了“省卫生厅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证” 。故 2013 年 7 月 31 日以后山东省就不存在所谓的省级卫生许可批件,所有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证均由各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且不论是国家单位、省级单位、市级单位对于涉水类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均是统一的,不存在国家级的就优于省级的,省级的就由于市级的,这种优势关系并不存在。 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不合理不公平具有排他性的,只要具有国家认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均因符合要求。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我公司所提意见并修改本条要求。回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