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 宁 市 邕 宁 区 乡 镇 学 校 教 师 、卫 生 院 职 工 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职工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 房” )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 号)和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城区财政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职工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城区乡镇卫生院或学校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离家较远确有需要在学校租住的情况。第三条
2、符合受保障人群和周转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由邕宁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周转房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城区周转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邕宁区教育局和邕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运营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周转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租金收取管理等工作,每月 25 日前向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周转房使用情况。- 2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的周转房保障为实物配租,不包含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将周转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主申请人是邕宁区乡镇卫生院职工或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职
3、工;(2(主申请人与周转房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七条 申请周转房保障的职工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已连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只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申请经用人单位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不予受理,本办法
4、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周转房保障:(一)正在享受邕宁区周转房住房保障的;(二)申请邕宁区其他周转房已经受理的。申请周转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周转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周转房保障申请。 第九条 主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作如下处理:(一)符合其他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
5、,按规定变更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用人单位申报变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周转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周转房。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4 -第十条 申请邕宁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周转房流程符合周转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租赁周转房的,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本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邕宁区周转房申请表。(一)提供材料:1.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成年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2.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二)申请流程1.申请及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申请人所在学校或卫生院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根据周转房房源使用情况进行受理。决定受理,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用人单位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周转房房源所在地或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计入初审期限。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教育局或卫计局
7、。2.复核及备案。邕宁区教育局或卫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在邕宁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并发放南宁市邕宁区周转房资格证- 5 -,同时将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材料送至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复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3.配租及入住。周转房运营单位凭南宁市邕宁区周转房资格证人员名单,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配租。配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与运营单位签订南宁市邕宁区周转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用人单位代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周转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第四章 租赁管理
8、第十一条 受保障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一)选房后放弃租赁权的;(二)分配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的;(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周转房六个月以上的;(六)拖欠周转房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七)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周转房或者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6 -(八)擅自装修周转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九)将承租的周转房用于违法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受保障人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周
9、转房保障。有本条第(四)至(十)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周转房保障。第十二条 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获得周转房保障资格后二十日内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租赁保证金、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水电费、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和支付方式;(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应当退出周转房的情形;(八)申请租赁周转房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责;(九)违约责任及
10、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7 -第十五条 邕宁区政府投资的周转房的租金实行优惠政策,周转房的租金优惠政策由城区财政局会同城区住建局、城区教育局、城区卫计局按照适当低于相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周转房按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第十六条 周转房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人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照三个月的租金标准(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周转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有孤老、孤病、孤残人员的家庭经城区教育局或卫计局同意
11、,可以减交或免交租赁保证金。第十七条 周转房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按政府指导价承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周转房档案,并采取不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周转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台账,并以半年报一次报备邕宁区住建局。第二十条 受保障人保障资格终止后,不按规定办理退出保- 8 -障手续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自责令限期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周转房障。第二十一条 邕宁区行政单位、受理和运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分配入住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申请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申请条件和程序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五年,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