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印发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8 年第 17 次常务会议、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18 年第 9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 年 8 月 8 日(此件公开发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 -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2、员会关于制造业“万户企业登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抢抓工业互联网发展重要机遇,促进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先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围绕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第二章 资金安排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设立总额为 7500 万元的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三年(20182020)对全市 8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选取平台服务商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合同金额 50 万元
3、以上)给予扶持。呼和浩特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第四条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设立总额为 3000 万元的- 3 -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在新区规划范围内,进入呼和浩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选取平台服务商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管理。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须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和林格尔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健全,经
4、营行为规范。优先支持积极参与上一年度两化融合对标工作的企业。第三章 支持标准第六条 资金补助为一次性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加强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创新活跃、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基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4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用平台服务商提
5、供的工业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创新的项目,呼和浩特市按照企业与平台服务商合同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1.项目合同金额不足 200 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的 15%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 7.5%给予补助。2.项目合同金额 200400 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 18%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 9%给予补助。3.项目合同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 20%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 10
6、%给予补助。(三)在合同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择优列为标杆示范项目,总结示范经验大力推广,并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标杆示范项目。三年培育 10 个标杆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普通项目补贴),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 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 1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四)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 5 -心,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投资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五)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
7、,根据平台服务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呼和浩特市按照 1 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 0.5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六)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自动化、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达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标准,优先支持申报国家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和林格林新区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在资金扶持、建设用地、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项目审核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呼市经信委)下发当年的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经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后
8、,向呼市经信委提交本企业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同时将申请报告报送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第九条 呼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属于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评审。- 6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名单在呼市经信委网站和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材料(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改造项目基本情况;(3)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材料;(四)项目单位与平台服务商签订的协议;(五)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部门的初审意见;(六)项目资金使用明细;(七)自有
9、资金承诺;(八)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违规责任第十二条 呼市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根据评审和公示名单,在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下达资金计划。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后30 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补贴总金额的 70%,项目完工并进行审计验收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呼市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监管项目实施情况。- 7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呼市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
10、。(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三)未按规定升级改造的;(四)擅自改变主要升级内容和升级标准的;(五)企业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要专款专用,单独设立项目账务, 单独核算, 并按要求做好财务管理。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使用要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地方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稽察或组织联合稽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稽察工作需要,地方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项目进度进行专项稽察,或者联合相关部门组
11、织联合稽察。第十八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委和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稽查。- 8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推动企业登云,可根据情况配套出台支持补贴政策,确保三年内各地区 8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登云(任务表附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后,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经济运行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
12、行,有效期2 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 号。- 9 -20182020 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登云任务分解表备注:2018 年2020 年的新增规上企业也具备申报资格。地 区2017 年现有规上企业数量(家)2018 年新增规上登云企业数量(家)2019 年新增规上登云企业数量(家)2020 年新增规上登云企业数量(家)2018-2020 年新增规上登云企业数量(家)2018-2020 年登云企业标杆数量(家)新城区 18 4 5 5 14赛罕区 26 11 5 5 21回民区 8 2 2 2 6玉泉区 16 4 5 4 13土默特左旗 29 7 8 8 23托克托县 32 12 7 7 26和林县 43 10 12 12 34清水河县 12 5 3 2 10武川县 12 3 4 3 10经济技术开发区36 9 10 10 29合计 232 67 61 58 186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