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放开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放开全省城镇地区人才落户限制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二)放开学生升学进入城镇
2、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含农村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原籍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含昆明市主城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3)学校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4)户口迁移证(入学、转学前为外省户籍学生); 云南户籍学生不需要提供第(4)项。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
3、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三)实行来去自由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1. 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
4、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土地、宅基地权属证明; 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不提供第(6)项材料;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项材料。 2. 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单位接收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
5、3)项材料。 3.调整省内学生升学、毕业的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毕业时,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拟迁入地直接办理省内户口网上迁移,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在公安部未明确相关政策前,跨省迁移的学生户口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1.放开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已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
6、。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申请本人落户时为本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为共同书面申请。以下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2. 放开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并实际居住的,房屋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在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
7、、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3.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拥有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商品住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询确认迁移人户口登记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后受理。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其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单独立户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但必须登记落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亲信息和联系电话。 (二)放开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1.放开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同意,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
9、,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4)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
10、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2.放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合法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
11、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本人落户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的,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登记户口的,必须登记迁移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3.放开直管公房、单位公房落户条件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住建部门出具的直管公房权属证明文件、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
12、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三)放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公务员录
13、用批复(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的工作调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整调令、中央驻滇直属单位的内部调令、法人为迁移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银行流水帐单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3)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办理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迁移人的本市(县)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 相关说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 6 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
14、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其他业务告知一、云南省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2.就业、居住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二、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 12 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公安派出所于 2016 年 9 月
15、1 日起,不在出具以下 14 类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 9 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证号码。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以下 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三、足不出户办户口 网上迁移免奔波“网上户籍室”:搜索并关注“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可通过手机直接办理 13 类户籍业务。户口网上迁移:省内户口网上迁移全覆盖,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