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 年 5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XX 财经 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 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孙某在 19xx 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 年 12月 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 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 38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 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