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 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2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依据食品药
3、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3(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
4、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 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
5、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4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
6、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1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17、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5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18、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19、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 信用中国 ”网站 进行公示。相关部 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6措施。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
8、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五、其他事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7附录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 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
9、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 业黑名 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8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到惩戒。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 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
10、理事 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 920 号)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 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 政府、各相关部 门应率先推 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二、从严审核类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9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 场风险。(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 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
11、规范、 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0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
12、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2016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二、申领条件2016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 诚信情况;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3 至 2015 年在海关、工商、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1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务、外汇、 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关于 2016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三、申请者基本条件(一)2015 年
13、10 月 1 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二)2013 年至 2015 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12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财政部13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201421 号)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强化联动惩戒,保 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 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
15、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实现 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国土资源部14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 黑名单” 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
16、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 许可、生 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15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限制或者禁入。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
17、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 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 黑名单” 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 许可、生 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18、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会16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2 号】)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 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19、不存在损害投资证监会17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18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办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19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
21、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 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7 号)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20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
22、;(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4 号】)第七条 申请设 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最近 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 3 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21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0 号】)第七条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23、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 证券、基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证监会22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号】)第八条 取得证券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和分支机构 负责人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23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3 号】)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25、行业规范,恪守 诚信, 审慎勤勉,忠 实尽 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7号】)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 号】)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24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书:(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8 号】)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
26、, 应当为其办理从 业资格申请:(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25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27、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商总局26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 售假药及生产、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28、 90 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 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 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27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 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 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29、担任因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 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 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 对其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海关总署、28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 背市场竞争原则
30、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 黑名单” 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 许可、生 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质检总局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82 公告)(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连续 1 年在工
31、商、商 务、税 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海关总署29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 业黑名 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
32、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质检总局30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 规 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 业黑名 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