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享有养老保障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具有本市户籍、女已年满 55 周岁不满 60 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