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CTC)本封面所附投诉书是投诉人根据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政策 ) ,和由 ICANN 董事会于 2013年 9 月 28 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规则 ) ,及自 2015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的ADNDRC 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 )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提交之投诉。上述政策已包含于你方与域名注
2、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之中。根据政策的规定,一旦第三方(投诉人)就你方已经注册的域名向一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例如ADNDRC, 你方有义务服从并参加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附于本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之后的投诉书文本载有投诉人的名称、详细的联络信息以及所争议的域名。你方应根据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书。有关提交答辩的限期和其他资料已于投诉通知内列明。如有需要, 你方可指定律师在行政程序中代表你方。 有关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可查询网址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policy 。 有关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
3、决政策之规则可查询网址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rules 。 有关 ADNDRC 补充规则及其他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信息可查询网址http:/www.adndrc.org。或者,你方可与 ADNDRC 香港秘书处联系以获取上述材料。详细的联络信息如下:电话:(852) 2525 2381传真:(852)25242171电子信箱:hkiacadndrc.org请你方与 ADNDRC 香港秘书处进行联络,告知其你方接受投诉书正式文本及行政程序中其他往来文件的详细联络信息。通过本投诉书向 ADNDRC 进行投诉,则投诉人就此同意遵守政策 、 规则及补
4、充规则的规定并受其约束。2投诉书格式(Form C)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起之投诉本投诉书格式应被用于依照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政策 ) ,和由 ICANN 董事会于 2013 年 9月 28 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规则 ) ,及自 2015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的ADNDRC 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 )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提请之投诉。 (注: 若填写过程中遇有不适用之项目,请填入“不适用” )(
5、注: 若填写过程中遇有不适用之项目,请填入“不适用” )管理案件程序之中心秘书处的选择投诉人在此选择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管理本投诉之域名争议程序1、争议域名(完整名称)(若以下横线上空白处不敷填写,请另附 A4 纸并以相同格式提供信息)1. 2. 3. 4. 5. 6. 7. 8. 9. 2、对争议域名之注册商名称及详细联络信息的说明:33、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 A4 纸详细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幷简要说明其加入本共同之诉的理由。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Form C。 )投诉人 被投诉人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6、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公司注册地 公司注册地 主要营业地 主要营业地 受权代表(如有): 受权代表(如有):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投诉人首选的联络人:联络人姓名:联络人信息: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45、说明之所以将投诉书所列之个人/企业作为被投诉人的理由:(请附上 WHOIS 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副本)6、对于是否有与本投诉所争议之域名相关的任何已开始或终结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说明:(请附上证明文件)7、投诉主张:(指明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有,则说明每一个商标所据以使用的商品或
7、服务。如果可行,应附上这些商标的所有注册证书复印件)8、对于据以提出本投诉的事实及法律理由的扼要归纳:(字数以 3000 字为限)根据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 4(a)条规定,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下三种情形同时具备(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ii)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5(iii) 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9、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删去不适用之处)投诉人要求 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 / 注销争议域名的注册 。10、投诉人选择将本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三人专家组 裁决:(删去不适用之处)
8、11、如果投诉人选择将本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并有意推举三名候选专家以供中心委任为其中一名合作专家的,请在下处依优先级列明,幷注明其详细的联络信息:1 2 3 12、对行政程序中关于注销或转移域名的裁决的任何异议,投诉人声明接受如下法院的管辖:(请在以下其中一个方框内画) 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投诉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 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和 投诉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13、提交有关注册商含有 ICANN 政策的域名注册协
9、议:(请附上副本)14、其他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可选择填写)615、附加信息(i)任何可以支持投诉的其他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投诉书之后。(ii)投诉可涉及一个以上之域名,只要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iii )本投诉应根据规则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 ADNDRC 香港秘书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地址: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二座 38 楼 电话:(852)2525 2381 传真:(852)25242171 电子信箱:hkiacadndrc.org (iv)根据补充规则第 15 条,随附应缴纳之费用。(v)在准备本投诉书时,应查阅以下文件: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
10、策 (政策 )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规则 ) ADNDRC 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 )(vi)当事人一方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和 ADNDRC 香港秘书处提交副本。16、最后确认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本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域名持有人,无涉 (a) ADNDRC、其任何官员或者专家组专家,除非其有故意不当行为,(b) 注册商,(c) 注册人员,以及 (d)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和其董事、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投诉人确认,就其所知,本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而准确的,本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目的,投诉人保证其所作陈述,就其现有状态或依善意及合理主张所展延之状态而言,皆为依规则及应适用的法律而做出。签名: 日期: 姓名及身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