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综合通信服务协议甲方: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满足甲方固定及移动通信需求,适应甲方信息化发展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集团客户信息化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合作内容:固定通信业务合作协议(宽带、固定电话、数据专线)(见附件一)ICT 业务合作协议(见附件二)二、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24 小时故障申告电话:1001
2、0,并提供 7*24 小时的客户服务,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3、如甲方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业务,则乙方承诺数据专线的通路可用率平均达到 99.8%,电路端对端可用率达到 99.7%,在四个小时内恢复线路百分比为 95%,平均恢复时间为 4 小时。4、对甲方指定供应商的设备,由供应商负责设备售后及维护,乙方负责协助和配合。三、违约责任1、违约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被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3、本协议下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
3、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和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四、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
4、件。但如局域网、电脑故障、病毒等客户端自身问题导致的网络故障;政府部门、其他电信企业、黑客攻击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网络故障,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为总体合作协议,如需增加附属业务,双方应另行签署附属业务协议,附属业务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属业务协议不得违背本协议总体要求。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确有必要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另一方,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双方按照调整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根据当年通信行业的费用情况,甲方每
5、年有一次权利对本协议附件 1 及附件 2 中固定通信业务和移动通信业务及后期新增业务的费用标准与乙方重新商定,乙方保证今后每年双方商定的最终价格不高于现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及联通在当地大客户的费用标准,如双方达成新的费用标准,以签署新的补充协议为准。4.甲方若后期新增项目需求,需与乙方进行书面确认,一次性需求金额低于壹万元以盖章的采购订单形式进行确认生效,一次性需求金额超过壹万(含壹万)需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生效。六、争议的解决协议发生争执,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七、保密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有保密责任。八、合
6、同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时,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九、附则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贰 份。未涉及的内容及本项目合作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所有附件(含入网登记单等)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甲方: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附件一:固定通信业务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宽带: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租用网络出口带宽为 M 速率的光纤互联网 条
7、, M 速率的光纤互联网 条;并提供共计 个可用固定公网 IP 地址。安装地址为 。二、资费标准和付款方式1、资费标准(1)宽带: M 速率光纤互联网接入业务月租赁标准资费费: 元/条;鉴于甲方月租费用按 (年季月)预付,享受优惠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 M 速率光纤互联网接入业务月租赁标准资费费: 元/条;鉴于甲方月租费用按 (年季月)预付,享受优惠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以上使用费支付周期为: (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2)其他:本协议项目下手续费、调测费、工料费等一次性费用,乙方予以免除。2、付款方式(1)本协议项下服务租费的计费期间按自然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并且当服务开通之日所在的
8、第一个帐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时,当期租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2)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届满 7 日内,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该固定通信业务使用费用。乙方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乙方银行帐号:341302000018000047968(3)甲方如对当期使用费用明细数据有异议,应在 3 日内(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银行对账单之日起的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应在 3 日内,完成对争议费用的核对确认。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通信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2、甲方登记办理的
9、固定通信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并对资料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因虚假资料导致合同终止的不利后果。3、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灭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5、甲方使用乙方的宽带项目中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时,仅限甲方内部办公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免费或赠送)提供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与其它单位(个人)共用,也不得与乙方以外的任何其它运营商进行转接;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涉黄涉赌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0、等非法信息;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未取得电信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专线开展话务批发、国际来话转接等非法电信业务等。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如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规定,有权立即终止甲方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实际月使用费的 500%支付赔偿金6、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7、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
11、话。8、甲方如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上发布自己的公网服务需要经过通信管理局的备案注册,如没有经过注册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甲方的接入服务。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提供国内外通达的通信网络,除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电路原因外,其服务质量达到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国际通信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2、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通信设备,所有权归乙方。4、乙方负责线路、用户端光电收发器电口以上部分的施工和维护。5、乙方有按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通信费(如基本月租费、通话费等)的权利。乙方拥有全部的收益权,并且拥有由乙方所提供的其它增值服务的运营权和收费权。6、乙方根据需要为甲方提供国家公网号码资源和 IP 地址
12、资源。附件二:ICT 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项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定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内容合作范围“巢湖市万景国际项目部视频监控”以及相关系统集成服务。第二条 合同价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含税价)为人民币 25000 元,(大写:人民币 贰万伍仟元整 )。其中,设备销售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 23400 元,(大写:人民币 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 ,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 19422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玖仟肆佰贰拾贰元整),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 3978 元(大写
13、: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捌元整 )系统集成服务价为(含税价)为人民币 16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陆佰元整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6% ,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 1504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伍佰零肆元整 ),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 96 元(大写:人民币 玖拾陆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3.1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结算:3.2 乙方同意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3.2.1 甲方项目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5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第四条 合作内容涉及的相关设备“巢湖市万景国际项目部视频监控”相关设备。第五条 合作内容涉及的相关集成、软件开发、服
14、务提供“巢湖市万景国际项目部视频监控”以及相关集成实施服务和质保期内的产品支持服务。第六条 保修6.1 保修:乙方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与该系统有关设备的保修期为24个月。6.2 在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包括替换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或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但甲方指定供应商的设备除外。第七条 所有权保留 7.1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系统(硬件、软件等)的所 有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乙方之款项,乙方有权收回设备,并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八条 不可抗力(可参照其他合同)8.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8.2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 15 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8.3 如因设备制造商或供应给乙方设备的供货商的原因致使乙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