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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741474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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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章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同于双学位)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一个学期及以上

2、的学生除外。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 70%) 、基本素质(占 15%+10%+5%)和创新实践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此三部分测评成绩之和。第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 20%。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习成绩测

3、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 30%。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结果由民主评议、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 15%、10%和 5%。2民主评议从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身心健康四个方面考察,逐人分项进行。每个方面满分为 25 分,总分为 100 分,折算占总成绩的 15%。综合测评小组从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身心健康四个方面考察。采取组内协商打分的方式,每个方面满分为 25 分,总分为 100 分,折算占总成绩

4、的 10%。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由宿舍同学间相互评议,并报给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总分为 100 分,折算占总成绩的 5%(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转院系、申请交换等原因暂无本院同宿舍同学的,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由民主评议 20%和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综合评价 10%构成) 。上述各方面给分间隔为 5 分。若基本素质测评分数小于等于 40 分,则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1思想政治(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

5、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2行为规范(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3学习态度(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4身心健康3(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6、(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第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 70%。本科生学习成绩测评结果=绩点25系数 0.7,结果取到小数点后两位。本科生学习成绩测评依据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供的上一学年度成绩绩点排名。要求上一学年选课(不包含退课、缓考科目)须达到最低学分要求,大一、大二年级不低于 28 学分,大三年级不低于 20 学分。若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则视为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研究生学习成绩测评结果=各门功课的平均成绩系数 0.7。(单门课程成绩=等级折合课程绩点25)研究生学习成绩测评结果按照等级

7、折合课程绩点计算。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可按其博士期间的学习成绩计算。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第九条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由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学生自行申报创新实践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加分的方法,分条累加进行。创新实践能力成果包括学生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创新实践能力成果仅限于学生在上一学年度(自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本年 8月 31 日)所取得的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北京大学”的成果。学术科研成果按照出版物最终出刊时间申报。学生申报创新成果需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只

8、能加分一次,不能重复累加。各年级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加分项目及加分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算方案需报学院学工办备案。凡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同学,经核实后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一)学术科研41、发表学术论文:1) 本科生、研究生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参考免试推荐研究生综合绩点计算办法中所列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分 4 分。2) 本科生、研究生在本专业领域其他非核心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 2 分。3)由各测评工作小组根据论文的具体情况打分,该部分总分不得超过 12分;会议论文原则上不加分。2、出版学术专著,根据情况每部最多加分 5 分,由各测评工

9、作小组根据专著的具体情况确定加分。3、 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以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 1) 参与院级或各研究中心课题研究并有成果,加 1.5 分。2) 参与校级课题研究(如校长基金、北京市创新训练计划、华宝学生科研等本科生科研项目) ,加 1 分; 参与校级课题研究并有成果,加 2 分。3) 省级(有成果) ,加 3 分。 4) 国家级(有成果) ,加 5 分。 5) 不同项课题研究可叠加,最高总分不得超过 6 分。6) 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加分不超过 10 分。 4、 学科竞赛(与我院有关的主要为“挑战杯” 、 “创业计划大赛”等) (相同项目竞赛取加分最高者) 。 获奖情况加分竞赛

10、级别全国 省级 校级 院级特级奖 6 分 5 分 4 分一等奖 5.5 分 4.5 分 3.5 分 2.5 分二等奖 5 分 4 分 3 分 2 分三等奖 4.5 分 3.5 分 2.5 分 1.5 分优秀奖 1 分5、参加各类讲座、论坛、学术会议等,并积极参与到发言或讨论中,且能提供5相关证明者,加 1 分,不累计。6、有多名作者署名的成果,可按比例获得加分。其中第一作者获该项加分的70%,第二作者 40%,第三作者 20%,其他作者酌情递减,具体加分由各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情况确定。7、同一成果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特殊情况由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具体实际酌情商议给分。(二)社会工作1、参加学

11、生组织情况学生组织机构上一学年参加学生组织情况 加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 5 分担任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4 分担任校学生会部长或校团委同等级职务 3 分担任校学生会副部长 2 分学校十佳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团支书、理事长)3 分校级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团支书、理事长)1.5 分担任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 4 分担任院团委各中心主任担任各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人3.5 分担任院团委书记助理,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 3 分担任院团委或院学生会部长,院团委各中心副主任 2.5 分担任院团委或院学生会副部长 2 分担任各年级

12、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 2-3 分院级班委、党团支部支委 1.5 分说明:1)参加学生组织要求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6根据其责任大小及工作表现,酌情加分。2)参加学生组织,并无职务加 1 分。3)同一学年度担任不同职务的,以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为准进行加分。2、参加社会实践情况(含集体活动)1)积极参加由所属党支部、团支部或班集体组织的各类党团日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班会等,并提供相关活动证明,加 1 分。积极参加由各级组织、各类学生团体(学生会、各类社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新生素质拓展、班级春游秋游、学院学生文化节等,并提供相关活动证明,加 1 分。以上集体活动加分可

13、累加,最多不得超过 2 分。2)参加由各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学校鸿雁计划、学院寒暑期社会实践等,酌情加 1.5 分(出具相关证明) 。在学院、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优秀团体奖、优秀个人再加 1-2 分。3)参加由校级/院系推荐的国际组织实习加 2 分。4)以上同一学年度内社会实践活动加分可以累加,同一年度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 8 分。3、参加志愿公益情况1)参加由学院或学校各职能部门组织的的各类服务性工作,如参加学校春燕行动、校庆志愿者、迎新志愿者等,并提供相关证明,加 1 分;2)参加由各类学生团体(党/团/班级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类社团)组织的各项志愿公益活动,并提供相

14、关证明,加 1 分;3)参加由校外非营利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附活动组织者的相关证明) ,由各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和具体工作表现,酌情加 1-2 分。同时担任多项无薪酬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为同学服务,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4)为学院、学校和国家做出其他突出社会服务贡献,由该服务岗位所属部门出具学生工作表现报各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小组酌情加分。5)不同类志愿公益活动加分可累加,同一类公益服务不得累加且取最高加分。74、当社会实践与志愿公益所涉领域不明确时,建议按照活动时间区分,寒暑期活动统一算作社会实践,学期内周末假期活动算作志愿公益。(三)文体竞赛1、上一年度积极参加校级体育

15、类竞赛,并提供相关证明者,加分奖励。其中参加新生杯,加 1 分;北大杯(硕博杯) ,加 1 分;趣味运动会,加 1 分;校运会,加 1 分。同一赛事内加分不可累加,不同学期赛事可累加,每学年最多加 2 分。2、上一年度获得新生杯、北大杯(硕博杯) 、校运会、十佳歌手大赛、剧星风采大赛等校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 ,为学院赢得荣誉者,加 2 分。该项不同类加分可累加。3、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 ,为学院和学校赢得荣誉者,加 3 分。4、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 ,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加 4 分。5、上一年度获得国际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 ,为学校和国

16、家赢得荣誉者,加 5 分。6、由同一类文体竞赛项目获得以上奖励者,加分不累加,并取加分最高项。7、集体项目如要求各年级全员参加的文体类活动(如一二九合唱比赛)不加分。(四)对其他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外、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各测评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测评领导小组的审核,酌情加分。第三章 评测机构和评测程序第十条 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年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一)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

17、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8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专业主任、各年级辅导员为小组成员。学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二)各年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年级或各专业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牵头,各班或各专业学生骨干组成。第十条 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主持本班或本专业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大体程序如下:1、院学生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通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布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通知。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布置本年级学生提交上学年度的个人学年总结,接收学生上一学年度创新

18、成果的证明材料。2、在学生提交学年总结的基础上,各年级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召开班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测评。3、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创新成果申报材料确定每位学生的创新成果加分。4、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学习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和创新加分进行汇总统计,并可将综合测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测评工作小组要注意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有权向本班测评工作小组查阅、了解测评情况,向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5、各测评工作小组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上报本班综合测评的结果,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6、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向校学生工作部上报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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