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开征求对安庆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供水集团起草了规范性文件草案安庆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请于 7 月 20 日前反馈市城管局。电话:0556-5221674 邮箱:2018 年 7 月 9 日安庆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安庆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
2、称的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再供给用户的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系统中设置的供水泵房(含土地)、水箱或储水池、水泵及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住宅供水压力需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3、工程项目总概算。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支付建设费用;费用按照工程预决算和双方协商办法确定,双方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建设项目规定程序备案。第九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供水企业、建设单位双方应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委托协议。第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管理责任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运营管理。二次供水
4、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营。供水企业、原管理责任单应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营管理的,委托方应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运营管理费用;费用标准参照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费用(包括安全措施费、电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管理费、水质检测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 1
5、次。管理责任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使用水池(箱)贮水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有储水箱的),每季度不得少于 1 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在停水区域内公告;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公告的,应当在抢修同时向用户公告。连续超过24 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因水质问题需要停水的,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