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1)前 9 年考试平均 3.30 分/年,最高 5 分,最低 2 分;客观题。 (2)2009 年增加法律特征、法律规范、法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有修改。(3)掌握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撤销权行使期限;代理适用范围,授权不明、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法律后果,表见代理;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日期、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判决与裁定区别。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单项选择题 1/1 1/1 2/2 1/1 1/1 2/2 1/1 1/1 2/2多项选择题 1/
2、1 1/1 1/1 1/1 1/1 1/1 1.5/1判 断 题 1/1 1/1 2/2 1/1 1/1 1/1综合分析题 3/0.25合 计 5/2.25 3/3 5/5 3/1 2/2 4/4 2/2 2/2 3.5/3一、法律规范的分类(2009 增)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可以,可以不” 、 “有权” 、 “享有权利”等形式。(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
3、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表现为“必须” 、 “应当” 、 “有义务”等形式。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不得” 、 “不准”、 “禁止” 、 “严禁”等形式。例题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会计法关于“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属于(B)规范。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答案】2、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即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强
4、行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中有大量任意性规范。例题 2.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该法律规范属于(AD)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命令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答案】年 份分数题型2P109公司法第 6 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命令性规范)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性规范)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5、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禁止性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命令性规范)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授权性规范)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命令性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009 增)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或称条件) 、模式(处理) 、后果(制裁)三个部分组成,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公司法第 6 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该法律规范中的“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指该法律规
6、范在设立公司时适用。2、模式(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即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就是法律规范的模式(处理)部分。3、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主要集中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P165公司法第 211 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后果(制裁)部分。例题 3.公司法第 1
7、1 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其中“设立公司”属于法律规范的(A)部分。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义务【答案】三、法律的形式(渊源)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法律效力;立法基础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次于宪法,主要渊源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大及常委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 我国同外国或地区缔结例题 4.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B) 。A.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3【答案】【解析】A 属司法解释,B 属行政法规,C 属地方性法规,D 属政府规章。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即司法解释是经济法渊源之一。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民事判决书不是经济法的渊源。四、法系(2009 增)例题 5.根据各国法律的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运行方式不同,可以把各国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9、英美法系表现为成文法,不包括司法判例;大陆法系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司法判例,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B.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C.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英美法系的法官只是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争论的“仲裁人” ,不能参与争论D.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答案】【解析】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司法判例,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五、法律关系(2009 修改)(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
10、体的范围(1)自然人(本国公民,居住在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2)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3)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公司)(4)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国家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例题 6.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答案】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岁;16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待定合同)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效合同)例题 7.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 。A.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C.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解析】2009 年单选题。 “以上”
12、含本数, “不满”不含本数。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选项 C 表述错误。(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主体在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经济利益。2、义务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自然物(土地、森林) 、劳动创造物(建筑物、各种机器、产品)(2)行为(管理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3)人格利益(姓名或者名称,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
13、格、身份)【注意】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四)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包括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等。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例题 8.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D) 。A.人的出生 B.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 D.签订合同【答案】例题 9.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C ) 。A.发行股票 B
14、.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水灾、战争) D.承兑汇票【答案】六、民事法律行为(2009 修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1)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3)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意思表示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5、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抛弃动产。5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法律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等。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统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
16、为无效。法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为了维护相对人利益和促进交易,法人超越经营从事的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意思表示真实首先是指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即胁迫、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其次是指意思与意思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七、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绝对无效(不能补正)2、部分无
17、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 20%的,定金条款仍然有效,超过 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含纯获利的行为,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日常生活行为)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因欺诈
18、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无效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例题
19、10.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 10 周岁的兰兰自己决定将压岁钱 500 元捐给希望工程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 1000 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 10 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八、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2)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民事行为,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
20、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撤销,还可以选择变更。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申请撤销。撤销权人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请求)应向
2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题 1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B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九、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当事人任意约7定的、合法的事实;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22、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例题 1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租与乙居住。这一民事行为性质的认定为( D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答案】【解析】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2)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十、代理(一)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009 增)代理是指代
23、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代理与委托委托又称委任,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委托属
24、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2、代理与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与行纪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区别:(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
25、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二)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法必须由本人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婚姻登记、遗嘱、收养子女等。(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8例题 13.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错,不能代理 )【答案】(三)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该代理
26、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题 14.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错,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四)滥用代理权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滥用代理权的后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27、。包括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等。例题 15.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BD)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案】【解析】选项 AC 属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
28、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例题 16.2008 年 7 月 5 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 4000 元。乙的好友丙欲以 3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 4000 元,但我想 3000 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 3000 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
29、认该行为【答案】【答案】(六)表见代理9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形:(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等。例题 17.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
30、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 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B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答案】【解析】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责任。代理的法律后果情形 效力 法律后果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有效代理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任,代理人负
31、连带责任滥用代理权 无效代理 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所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为有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十一、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009 增)(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
32、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2)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实体权利)消灭。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10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属于除斥期间,它规定的是权利的存续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2、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2009 增)当事人可以对债
33、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例题 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ABCD)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C.兑付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答案】例题 19.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 3 年
34、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 5 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 5 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 5 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 2 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答案】【解析】2009 单选题。选项 AB 不选 P27。P564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 2 年起诉的,如果侵
35、权行为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 2年计算。选项 C 当事人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3、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起算(1)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例题 20.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8 年 2 月 10 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8 年 8 月 2 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
36、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 。A.自 2008 年 2 月 10 日至 2009 年 2 月 10 日B.自 2008 年 8 月 2 日至 2009 年 8 月 2 日C.自 2008 年 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D.自 2008 年 8 月 2 日至 2010 年 8 月 2 日【答案】11(2)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析】甲对乙的权利侵害发生在 1984 年 7 月 1 日,适用 2 年的普通诉讼期间:乙于 1994 年
37、 7 月 1 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 1994 年 7 月 1 日1996 年 7 月 1日这 2 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乙于 2004 年 2 月 1 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在 2004 年 2 月 1 日至 2004年 7 月 1 日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 2004 年 8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 20 年的保护时效(1984 年 7 月 1 日2004 年 6 月 30 日)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例题 21.甲于 2
38、007 年 5 月 20 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5 月 22 日,该包裹被盗。5 月 27 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C ) 。A.2009 年 5 月 27 日 B.2009 年 5 月 22 日C.2008 年 5 月 27 日 D.2008 年 5 月 22 日【答案】【解析】P30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甲在 2007 年 5 月 27 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7 年 5 月 27 日2008 年 5 月 27 日。例题 22.1988 年 2
39、 月 8 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B ) 。A.1990 年 2 月 8 日 B.2008 年 2 月 8 日C.2008 年 10 月 31 日 D.2009 年 10 月 31 日【答案】【解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权利侵害之日为 1988 年 2 月 8 日,实体权利保护期限截至 2008 年 2 月 8 日。(3)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情形(2009 增)例题 23.下列关于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的表述,符合法律规
40、定的是() 。A.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B.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C.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D.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答案】4、诉讼时效中止(1)最后 6 个月内: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41、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解析】甲对乙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乙于 2001 年121 月 1 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年 12 月 31 日。如 2001 年 9 月 1 日发生地震,2001 年 10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从 9 月 1 日暂停计时,10 月 1 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 2002 年 1 月 31 日(加 1 个月) 。如 2001 年 3
42、 月 1 日发生地震,2001 年 4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不能加) 。如 2001 年 6 月 1 日发生地震,2001 年 9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存在。因此从 7 月 1 日暂停计时,9 月 1 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2 月 28 日(加 2 个月) 。例题 24.2
43、001 年 5 月 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因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8 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 ) 。 (2002 年)A.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5 日B.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25 日C.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5 日D.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25 日【答案】例题 25.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 2006 年
44、1 月 1 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 年 5 月 20 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 2006 年 9 月 1 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D)之前对丙提起诉讼。A.2007 年 1 月 1 日 B.2007 年 5 月 20 日C.2007 年 9 月 1 日 D.2007 年 3 月 1 日【答案】【解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 7 月 1
45、 日中止;9 月 1 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 2 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 2006 年 1 月 1 日-2007 年 1月 1 日向后顺延 2 个月,至 2007 年 3 月 1 日。(2)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3)中止的法律效力: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例题 26.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时
46、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答案】5、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类似于秒表的“暂停键” ;诉讼时效中断,类似于秒表的“清零键”。13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权利人提起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 、 (2)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例题 27.2000 年 4 月 1 日 A 企业与 B 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1 年。如 A 企业在 2001 年 4 月 1 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情形中,可以引
47、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ABC ) 。A.2001 年 5 月 10 日银行 B 向企业 A 提出偿还借款本息的要求B.2001 年 5 月 16 日 A 企业同意偿还借款C.2001 年 6 月 1 日银行 B 对 A 企业提起诉讼D.2001 年 6 月 5 日发生强烈地震【答案】【解析】选项 D“发生强烈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例题 28.甲向乙借款 1 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ABD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 3 日先支付约定的利息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
48、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答案】【解析】2009 年多选题。C 选项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C 选项如果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十二、民事诉讼制度1、两审终审制(1)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两审。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经过一审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
49、诉。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2、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3、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1)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决与判定。裁定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随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个案件可根据需要作出多个裁定。除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不服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2)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只解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不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4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解决问题 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 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作出时间 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可以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