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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722974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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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10-16【正 文】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第 3 条 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办理有关工程、技术之研究、审核事项。第 4 条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其办公处所称秘书室,职掌如左:一呈判文稿之初阅、陈转及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二密件之签收、登记、转陈、分发事项。三分层负责制度之研拟修订事项。四局长、副局长函电之登记、分办及协调处理等

2、事项。五电信规章及有关各种参考法规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项。六业务规章涉及人民权益义务之会核事项。七重大民、刑事诉讼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之研办、会核事项。八局务会议之记录、资料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九关于局长在局务会议所提“综合指示事项”执行情形之追踪处理事项。十其他交办事项。第 5 条 视察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属机构业务,其办公处所称视察室,职掌如左:一各级主管对交通政策之实施,法规之遵行及命令之贯彻查核事项。二业务与工务办理情形及人员训练与进修之查核事项。三人事、财务、会计、事务管理之查核事项。四产业、工具、器材、车辆、图书等设备之购置、管理、使用、保养之查核、监办及监验事项。五专

3、案之调查、研究、审议事项。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质、工程进度成果之会同查核或监验事项。七工作之环境、方法、标准等查核事项。八公款物料及重要业务突击性检查事项。九营运目标查核、所属机构自检工作复核及监交事项。一其他有关视察事项。第 6 条 机械处掌理左列事项:一电信机械设备施工、维护之规划、审拟、验收、检验、督导、管理、考核事项。二通信用电力、空气调节、长市话合用各式电信机械及有线传输机械等设备施工、维护之筹划、审拟、验收、检验、督导、考核事项。三通信用电力、空气调节设备、各类电子交换机、电脑、有线传输机械设备二级支援维护、整修、改善、调整、修理事项。四电信设备及资讯系统、数据处理机、终端机之

4、维护、整修、改善、调整、应变抢修、用户查修、设备财产增减登记、保管事项。五用户交换机各项服务之筹划、处理、推广、设计、审查、施工、维护检验及用户交换机值机员之指导训练与监督事项。六数据网路设计、施工、查验及网路相关设备测试、查修、维护、管理等事项。七电信机械设备年度用料预算之编拟事项。八电信机械工程发包作业管理、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九电信机械工作人员之调度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一其他有关电信机械事项。第 7 条 线路处掌理左列事项:一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及线路维护、零星增援、改良及迁移杆线等之规划、管理、验收、检验、督导、考核及审拟事项。二线路改进之规划、管理、统计、分析、研究事项。三用户障碍申

5、告之受理、机线障碍之测试及派修、用户电话设备之查修及整修事项。四线路扩充维护、应变抢修、零星增援、改良及迁移杆线、大楼布缆等建设工程施工事项。五用户电话设备装、拆、移、换机工程之设计及施工事项。六电信线路设备年度用料预算之编拟事项。七挖路连络作业之督导及联系协调事项。八电信线路工程发包作业管理、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九长途网路之有线传输线路、国内公众电报及真迹电报非载波线路、国内数据电路等之施工维护事项。一线路明细资料之制作、管理、研究改进事项。一一电路线路工作人员之调度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一二其他有关电信线路事项。第 8 条 设计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市内电信交换机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

6、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二市内电信线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三市内电信土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四通信用电力与空气调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五局间中继电路、长途端路及其有线载波传输设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六电信机线设施技术资料之搜集及新技术之引进开发事项。七市内电信机线设备长、中期发展计划之会拟事项。八其他有关设计事项。第 9 条 通信处掌理左列事项:一传真、无线叫人、行动电话、电传视讯等通信讯务管理事项。二人工制长途电话交换及电话查号之作业

7、处理事项。三话务预测、设计、品管、观察、局间中继电路调度及网路管理等作业处理、资料汇编事项。四公用电话作业处理事项。五海岸电台通信业务之作业处理事项。六电信器材进、出、转口证照业务之核发、管理、研拟、执行及船舶电台查验,专设有线电话案件之承转等事项。七本区人工制长途电话、电话查号、话务设计品管、公用电话、海岸通信作业之规划、管理、督导、考核、改进事项。八通信部门年度计划、预算之编拟、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请购、分配、调度事项。九通信保密之办理,防护措施与支援军事通信作业之协办事项。一通信业务工作人员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一一其他有关语音及非语音通信讯务管理事项。第 10 条 资料处理处掌理左列事

8、项:一本区及中南区营业工作及报话费处理电脑作业规划、设计事项。二本区及中南区营业量及营业收入电脑作业之系统分析、程式设计及维护事项。三本区各项电脑终端及附属设备之管理、操作、维护事项。四本区及中南区营业量及营业收入电脑作业各项输出入资料之管制,帐单、报表之分送及查询受理事项。五本区用户共同资料库之规划、建立、管理等事项。六其他各单位委讬办理之各项电脑作业事项。七营业工作电脑作业人员之培育训练、调配运用事项。八大台北地区营业收入之进帐、催费、停话、复话、查询处理、欠费追收、呆帐陈报及业务量与营业收入之统计、分析事项。九各辖局帐务处理工作之监督、考核事项。一其他有关资料及帐务处理事项。第 11 条

9、 营业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国内业务规则及其实施要点之执行及建议修订事项。二市内电话、数据通信及各项特别业务之营业预测与市场调查事项。三长期、中期、年度计划之会核,业务量、营业收入目标之预估、检讨事项。四市内电话营业区域设置、扩大、合并、调整之研拟陈报及基本区之核定事项。五乡村电话之推广事项。六特别业务之开放、推广事项。七市内电话新装、异动申请之处理,各项用户纪录资料之登记、保管、更新、申告,租用权查封及违章案件之处理事项。八电话号码簿编送作业之实施及研拟改进事项。九电报、数据、租用电路等各项业务之处理及营业处、代办处之管理、监督事项。一国内业务营业处理手续之研拟、陈报、实施事项。一一营业人力之运

10、用及人员训练计划之会核事项。一二各辖局营业工作之监督、考核事项。一三其他有关营业事项。第 12 条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一业务需求预测调查及营业区域调整之会核事项。二建设基本计划之规划、报核事项。三电信传输、交换系统选用之研议、报核事项。四电信机线及其附属设备扩充建设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五引用新设备之研议、报核及科技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动事项。六机线设备扩充建设所需土地、机房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七设局用地及机房设计之会勘、会核事项。八长期、中期发展计划及年度经营方针、事业计划之编报事项。九年度建设计划预算之汇报事项。一年度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报告之汇报事项。一一建设计划用料采购之会核事项。

11、一二建设计划及其预算变更调度之会核、陈报事项。一三建设计划之经济分析比较、综合评估及陈报事项。一四建设计划执行进度之追踪、考核、成果检讨及编报事项。一五上级机关列管建设计划、目标管理及经建计划执行绩效之检讨编报事项。一六其他有关企划事项。第 13 条 营建处掌理左列事项:一机房及局舍等建筑、照明、卫生及附属设备等工程之营建、监工事项。二营缮工程日报表及工程估验单之审核、签证事项。三房屋之整修、维护事项。四年度购置土地及房屋修缮费预算之编拟事项。五营建及修缮工程之招标及承揽契约之订约及工程款结算、核对事项。六房地产之购置、拨用、征收、验收及产权登记事项。七房地产籍资料之整理、登记、保管及产权等之

12、管理、维护事项。八房地产业之免税、租赁、借用、交换、变更使用、保险、变卖、报废、员工住屋贷款及宿舍处理之核转事项。九其他有关营建事项。第 14 条 供应处掌理左列事项:一材料预算及供应计划之编拟及执行等事项。二材料之采购及有关事项。三材料之请拨、收发、调度、仓储、运输及存量控制等之规划、执行及有关事项。四呆废材料之处理事项。五电信材料运输及工务、业务用车辆之采购与管理事项。六其他有关材料供应事项。第 15 条 总务室掌理左列事项:一印信之典守、文书之收发、缮校及处理事项。二文档之建立、保管、处理及公文稽催事项。三本局办公用品、其他设备、公务车辆之采购、登记、核发、调度、管理事项。四年度总务预算

13、之编拟、分配及会核事项。五总务人员名额、调度、奖惩之会核及管理事项。六本局办公场所之调度、规划、管理及安全防护之会办事项。七本局司机、工友、雇工之调度、管理、训练、考核及雇用之会核事项。八所属机构事务管理之督导及改进事项。九防护团之组训、督导及训练费用之会核事项。一本局现金、票据、证券等之出纳、保管、移转及本局与所属机构有关财务之稽核、调拨、处理及督导改进事项。一一现金预算之编报事项。一二预、决算之会核事项。一三预算外垫付款项之核签事项。一四增进电信良好关系之研办事项。一五舆论批评、建议之搜集、分析、处理事项。一六电信政策之阐扬、报导事项。一七中外来宾访问、考察、参观接待事项。一八业务稽查工作

14、之推行及督导事项。一九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经办事项。第 16 条 人事处掌理左列事项: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研拟审核、编报事项。二人力规划、人才储备及其运用事项。三人员任免、迁调、升资、退休、资遣、抚恤事项。四薪给、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项。五考成、奖惩、表彰事项。六人员训练、进修事项。七人员资料之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之核发事项。八参加公保、劳保事项。九有关福利、互助、体育、康乐之规划、辅导事项。一兵役缓召事项。一一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第 17 条 会计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年度预算、决算及分期实施计划之核议、调整、编报事项。二各项会计财务报表之审核、分析、编报事项。三营业收支预算执行之会核、凭证

15、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四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务之会核、凭证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五员工薪资给与及借款代扣款项之核算与各项税款之扣缴申报事项。六库存现金、流动金、票券、银行存款及产权凭证等之检查与悬记帐款之查催、清理事项。七所属机构会计帐务及各项公款支付时限之查核、辅导事项。八会计制度之研究建议及主计法令规章之登记、整理事项。九所属会计人员之管理及人事资料之登记、编报事项。一各项会计凭证、单据、报表及帐册之整理、装订、保管事项。一一电信器材及财产管理之会核、研议、办理事项。一二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理、编报事项。一三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第 18 条 本局各处、

16、室分科分组职掌,于主管职务说明书订定之。第 19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各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职权。第 20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第 21 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第 22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

17、法负责。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直接主管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据,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六其他错误事项,依职掌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第 23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应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第 24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第 25 条 依分层负卖之规定处理公

18、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第 26 条 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第 27 条 本局为商讨重要局务,由局长按期或临时召集局务会议讨论之。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专案研究或普通事务,得由局长指派召集人或由有关主办处室主管召集会议研商之,商决事项签请局长核定后施行。第 28 条 各项会议,均应作成纪录,签报局长后,编号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第 29 条 本局奉派参加局外会议人员,应于事毕将会议经过摘要缮具报告,陈局长核阅后,归档备查。第 30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电信机构文档作业要点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第 31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务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第 32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国营事业营运资金预算执行与控制要点”、“电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33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电信总务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第 3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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