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 及其产品卫生要求讲解 (一) 对日本出口热加工 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日本进口食品主要由日本厚生省与农林水产省根据食品卫生法与家畜传染病防制法进行注册、检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004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 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卫生要求(29条) 附件1: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BSE或者慢性消耗病(CWD)的国家 附件2:注册要求 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本文件规定了从出口国家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的动物卫生要
2、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 产品的卫生要求,2、本文件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1) 偶蹄动物是指牛、绵羊、山羊、猪以及鹿。,(1)不包括其它偶蹄类动物,如:骆驼,黄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心脏、横膈膜等)、脏器(肝脏、肾脏等)以及以上述肉和脏器为原料加工成的香肠,火腿,培根,但消化道、子宫、膀胱、头部(舌及脸颊肉除外)、脊髓、脊柱(骨以及相关的成分如背部神经干等)除外。,(2)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限于上述五种偶蹄动物的肌肉、舌、心脏、横膈膜和肝脏、肾脏等,以及香肠、火腿、培根。
3、 不能有子宫、膀胱、头、脊髓、脊柱,特别注意不能有消化道(胃、肠),不能带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3)热加工是指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指定的热加工标准进行加工:,各种产品均要有符合热加工要求的工艺流程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偶蹄动物的肉类与内脏(消化道、子宫、膀胱除外)在完全去骨后必须按照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沸水煮或暴露于100以上的蒸汽蒸,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完全去骨; 暴露于100以上蒸汽蒸; 沸水煮。,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通过水浴
4、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肉类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对肉和内脏,如果以水浴或热风干燥的方式加热,要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 或以上,持续30分钟或以上。 水浴:100以下的热水; 除1)以外的其它加热方式均应满足本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用偶蹄动物的肉与内脏做成的香肠、火腿、培根,在完全去骨、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上,并经过盐渍或类似方法加工后,再采用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沸水煮或暴露于100以上的蒸汽蒸,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首先是原料完全去骨、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
5、上。 对于香肠、火腿、培根,应在加工后再加热。 沸水煮或暴露于100以上的蒸汽蒸 ,70 或以上持续1分钟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同样,水浴、热风干燥或其他要70 ,30分钟,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达到加热温度和时间: a.肉的初温直接影响加热的效果(充分解冻); b.制定操作限值,确保充分加热。但加热温度和时间也不宜过高过长,影响产品品质,增加成本。 c.产品规格要均匀; d.产品在加热设施中的分布要均匀; e.加工量必须与设备加工能力相适应; f.针对不同
6、产品,制定具体的热加工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达到加热温度和时间:g.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加热及加热后工序的工人了解产品应有的状态,通过肉眼观察是否加热完善; h.根据热分布情况,将温度探针插在冷点; i.温度计进行校准; j.增加加热完毕后的手动温度计检测点; k.新产品的开发必须经过验证和确认;配备有责任心的检验人员; l.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蛋白质变性电泳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4)疫情的发生(爆发)是指一种疾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并检测到该疾病
7、的抗原或抗体。,检出疫病的抗原或抗体即认为发生疫情。 本卫生要求是在日本认为我国有口蹄疫的前提下制定的(根据疫情对国家分类,中国属第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5)出口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限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6)第三国是指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BSE或者慢性消耗病(CWD)的国家,见附件1列表;,可以是进口原料热加工后出口日本。 进口国应该是日方认可的没有BSE或CWD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是指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消费者事物局动物卫
8、生与动物产品安全课。,日方负责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3、出口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的国家必须没有疯牛病;热加工鹿的肉类产品的出口国家必须没有慢性消耗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4、用做热加工肉类产品的绵羊与山羊,必须来自出生、饲养地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趋势:官方备案养殖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5、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条件: (1)如果用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源于出生并饲养在出口国家的偶蹄动物,那么必须保证: 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
9、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出口国家出生、饲养; 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用中国大陆出生、饲养的猪、牛等偶蹄动物肉加工的情况: 必须是在中国出生、饲养; 屠宰场经官方认可(CIQ卫生注册); 经官方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如果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源于第三国,那么: 用来生产热加工动物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饲养;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从第三国直接引入,不得从任何
10、第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经出口国家进境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如果用进口偶蹄动物,则:不能涉及这个第三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要经进境检疫;注册屠宰场宰前宰后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3)如果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自第三国偶蹄动物产品,那么: 用
11、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原料必须直接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任何第三国以外中转; 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须经过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7条与第8条) 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使用进口偶蹄动物肉为原料进行热加工的情况: 不能中转 经过进境检疫 直接运到日方注册的工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A. 原料肉必须来自
12、CIQ注册的屠宰场(CNCA注册证书)。 B. 进口原料必须来自本文件附件1所描述的国家。,6、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偶蹄动物的屠宰场(以下统称为认可屠宰场)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7、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预先热加工(切割、风干、盐渍等工艺的加工厂)与冷冻储藏厂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半成品必须来自CIQ注册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经出口国家申请,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符合附件2条件(以下统称注册要求)的加工厂为注册加工厂,只有注册加工厂才有资格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到日本,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
13、,申请 注册厂有效期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9、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根据第8条所指的申请,到出口国家现场考察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所有费用由出口国家承担。,现场考察。 明确注册新工厂的费用由出口国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0、当按照第8条注册的加工厂(以下统称注册加工厂)计划进行改建、扩建或其他变更事项(以下统称变更),必须经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提前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出许可申请。,关于变更问题,见附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1、如果注册加工厂改变名称、地
14、址或不再用做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应及时通报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CIQ及时将工厂名称、地址变更情况上报CNCA; 及时取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2、注册加工厂必须至少每个月确认一次在实施加工过程中卫生危害控制措施以及保证达到了适当的质量水平,书面的核查结果必须保留2年以上。,企业至少每月应对有关SSOP监控和检查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书面的核查结果要保留2年,意味着每2年一次的注册复查可能要检查这些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3、注册加工厂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以下书面记录,并保留2年以
15、上: (1)热加工的日期; (2)原产地国家或省的名称(如果原料来自第三国,第三国国名),热加工偶蹄动物肉类产品的数量及其他们的热加工记录; (3)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每批货物的数量与装运日期。,对工厂加工记录的要求。工厂加工记录应至少包括:a. 原、辅料验收记录; b. 热加工自动温度记录; c. 加热后温度检查记录; d. 温度计校准记录; e. 关键工序的加工记录; f. 成品检验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体现加工日期、数量、具体时间及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批次管理。“三专”管理。 记录至少保持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4、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注
16、册加工厂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始终符合注册要求及本卫生要求。,必须如实做好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定期监督检查,并保存好记录备查。检查内容:生熟界面、加热设施、熟区密封性(气流、人流、物流、水流)、地面墙壁天花板、加工用水、 SSOP、原料验收、加热参数及热加工记录、金探及X光机运行情况、企业变更情况。 各局还应做好日常监管: a. 对企业的加热记录进行审核; b. 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并进行跟踪评审; C.所有记录至少保持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5、如果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发现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
17、,必须立即暂停该加工厂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出口,并尽快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事件相关信息。,CIQ发现重大不符合时应及时暂停该加工厂出口,并上报CNCA通知日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6、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必要时,根据日方的申请,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可以提供14条落实情况考察报告的复印件。,日方认为需要时,我们提供第14条的考察报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需要核实注册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件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可以对注册加工厂进行实地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
18、产品的卫生要求,18、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或没有达到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日方可以撤回注册并立刻暂停该厂生产的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进口。,企业在任何时候不符合要求,日本主管当局可以随时取消企业的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9、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包装与容器干净、卫生,并对产品进行防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处理,直到装运。,企业应加强对内外包装运输、储存、消毒、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0、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经第三国运至日本,那么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
19、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用密封容器包装; (2)所用容器必须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施加封条; (3)封条应明显不同于第三国所加施的; (4)所用封条必须事先报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备案。,如果转口到日本的话,要满足本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1、如果在20条所用的封条发现被人为破坏、缺失等,那么在到达日本进行入境检疫时,有问题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2、如果在出口国家发生BSE与CWD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立刻暂停出口国家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进口(如果出现BSE,就暂停
20、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热加工鹿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所发生疫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22条从日本进口的角度讲;,。,发生不同的疫病,停止相应的动物产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3、如果出口国家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肉类产品)。 23条从出口国出口的角度讲。 24、如果第三国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行政当局必须立刻暂停用第三国偶蹄类动物产品来加工
21、的注册加工厂的出口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4条是使用第三国原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5、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已证实第三国没有所述疾病,出口国家已禁止注册或认可加工厂从第三国进口偶蹄类动物产品,并已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上述禁令,第24条颁布的装运禁令可以被解除(除非热加工肉类产品与发生疾病有流行病学上的关系)。 25条讲由于第三国原因的停止装运,解除禁运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
22、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6、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本国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包括口蹄疫(FMD)、牛瘟、非洲猪瘟(ASF)、羊痒病与疯牛病(BSE),每月需向日本提供疫情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其他) 27、如果含有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与热加工禽肉产品成份的成品,准备出口到日本,应遵照以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1)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禽肉产品(或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包装与容器的干净、卫生,并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产品受到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直到指定的热加工偶蹄
23、动物产品加工工厂。如果是在同一个注册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可以在混合后一起热加工。,1、来自不同注册厂时:要注意已加热过的禽肉(偶蹄动物肉)的包装、运输卫生,防止病原污染。 2、在同时获得2个注册的加工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才可以混合后一起热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同时达到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卫生要求与热加工禽肉卫生要求。,含有禽肉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既要达到偶蹄动物卫生要求,也要满足禽肉的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8、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为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
24、肉类产品出具检疫证书,用英语注明以下事项: (1)遵守了第3条到第7条以及第20条与第282的每一项要求; (2)认可屠宰厂与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3)注册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原产地国家; (5)屠宰、加工、热加工的日期; (6)运载工具封条号码的确认; (7)装运港口的名称与装运日期; (8)检疫证书的颁发日期与地点,签发人的名字与头衔。,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29、本动物卫生要求自两国同意后生效。,双方达成一致后实施。,如果是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除英国(大不列颠以及北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瑞士、法国、葡萄牙、比利时
25、、卢森堡、丹麦、荷兰、列支敦士登、德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波兰、瑞典、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如果是热加工鹿肉类产品: 除美国、加拿大、韩国外,其他国家都可以。,附件1,附件2:注册要求,1、注册加工厂应有一个专门为热加工原材料的热加工前处理区与专门的热加工后处理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车间要分为两个区域,即生区和熟区。,附件2:注册要求,2、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完全与热加工后处理区隔离,以下除外: -热加工设备上,在传递原料时可以打开,其余时间关闭的窗口。 -安装在热加工设备上的、采取了防止空气从热加工前处理区到热加工后处理区回流措施的
26、进出口。,生熟完全分开; 生熟界面上只允许有加热设备作为产品传递口; 用专门 的加热设备作为回车通道。,附件2:注册要求,热加工设备: 蒸柜:确保双开门不能同时打开。 煮锅:配置原料由生区直接流向位于熟区的煮锅的产品滑道。 隧道式蒸煮机:确保气流由熟区流向生区。安装时使生熟界面靠近熟区产品出口。 要与生产加工的品种、能力相适应。,附件2:注册要求,3、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有储藏、处理、检验的设施。,生区应有原料肉暂存、处理、检验设施。 要求有与生区相连的专门的冷藏库,附件2:注册要求,4、注册加工厂应在热加工设备上配备检疫设备如:温度测量仪。,具备温度显示自动温度记录仪,并可以连续打印; 加热后
27、手动温度检测,验证加热效果; 热分布图,确定冷点;在冷点设置温度探头; 温度关系曲线图; 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 。,附件2:注册要求,5、在经过热加工后,热加工后期处理区应用围墙与外界完全隔开,配有检疫、冷却、包装的装置与仪器。,熟区应为全封闭的车间,有独立的上下水及空气循环,确保人流、物流、气流、水流不会形成交叉污染; 原料的入口、菜的入口、包装物料的入口、成品出口、垃圾的出口、排气扇等要注意密封性; 配有检测仪器:金探、X光机(控制非金属异物)等; 产品冷却后应控制产品温度与加工时间,同时应控制环境温度。,附件2:注册要求,6、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应有自己单独的设施,如:为每个区域
28、工作人员进出的门、衣帽间、洗手间等,以防止再污染。,熟区和生区必须有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进入车间的通道也必须是单独分开的; 员工培训: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微生物污染。,附件2:注册要求,7、地板、墙壁、天花板应光滑易于清扫,地板应由不易渗透材料做成,有适当的坡度适于排水,便于消毒。,注意: 班前、班中、班后的清洗消毒; 控制冷凝水; 排水畅通,不漫流等。,附件2:注册要求,8、注册加工厂应配备污物处理设施与供水设施,以保证供水充足、方便清洗。,附件2:注册要求,9、应制订一系列关于热处理前期、热加工、热处理后期防止发生卫生危害和确保产品质量的操作手册。,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及HACCP体系文件,
29、制定每个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并针对上述程序做好记录,及时进行审核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附件2:注册要求,10、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第9条规定的操作手册中一系列程序的符合情况。,在关键岗位配备足够数量的品管、质检人员,保证各项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加热设施附近应有上墙的操作程序 加热设施应有警示灯,其它: 冷库:禽肉、猪肉原料单独存放;成品单独存放;并有独立的出入口; 图纸与车间实际情况相符合;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及相应规范要求。,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1、如果注册加工厂准备变更,在变更建设前,包括至少一个月的变更解释期,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
30、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变更具体情况,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批准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变更申请,变更建设前,CIQ必须提前一个月报日本主管当局; 需要得到日本官方对申请的批准; 提交的报告至少应包括变更前后的平面图、人流物流图,加热设施要有相关的参数、加热能力等,要说明变更周期,变更建设期间应停产。,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2、变更是注册加工厂的重建、扩建或其他在附件2中涉及有关注册加工厂要求的变更事项。变更的例子如下。 除了下列提到的变化外,只要发生上文所述变更(包括临时的),也要预先提交报告。,变更包括重建、扩建,也包括附件2所述的有关变更。 只要是涉及到注册的要求 内容的变更,以及加热过
31、程、生熟分区、人流(物流)改变等的变更都应该向日方通报。,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重建 有关加热设备的重建(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法等),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重建 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隔离设施的改造。,指生熟界面上的变更改造。,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重建 关系到工人流水线与原材料流水线改变的内墙改造(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的墙除外)。,是指车间内部间隔墙的改变,而造成人流、物流变化的情况。 这种改造不能形成交叉或倒流。,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重建 有关外墙的改造。,是指与外界相连的车间外墙的改造。如果是熟区外墙改造,一定要证
32、明能有效的保证与外界“完全隔离”。,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扩建 涉及到不完全独立于注册区域的扩建。,指在与注册的车间相连的地方增加新的设施或房间,如扩大更衣室、增加原辅料间等,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扩建 与注册加工厂使用同一注册编号、地址、名称等设施的扩建。,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3、在注册加工厂开始变更建设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在该注册加工厂(或加工厂中的一部分)中生产的热加工产品的进口。,一旦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批准同意中国的工厂进行变更建设,则建设期间应暂停生产,日方也会暂停其产品的进口。,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4、当变更完成后,出口国家动物卫生
33、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一份完成变更的报告,包括:实际变更建设的时间、变更的计划、变更区域的照片。在收到变更完成的报告后,并完成现场考察结果报告或结束报告后,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允许注册加工厂(或注册加工厂的一部分)生产的热加工产品出口到日本。,变更完成后需要由CNCA向日方提交的报告的内容:实际变更建设的时间(开工、竣工的时间)、变更的计划、变更区域(完成后)的照片。应该还有新的平面图、人流物流图等。 日方会在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批准恢复出口。,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5、上一条涉及到有关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进行现场考察的费用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承担。,如果进行现场考察,费用也由中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