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某某,男,1971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 111 号,身份证号码: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垫付货款 6288847 元。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应垫付货款 6288847 元自 2011 年 11月 26 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的利息。3、收取诉讼案件受理费 36410 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 20
2、年 月 日作出( 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确定:一、被告某某应支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货款 7288847 元,由被告于 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 1000000 元及上述 1000000 元的利息 7059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 70590 元) ;由被告某某于 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1500000 元及上述款项从 20 年 月 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 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 2000000 元及上述2000000 元从 20 年 月 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 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余款 2788847 元及上述货款 2788847元从 20 年 月 日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仅向申请人支付过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 1000000 元,其他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并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具体请求事项如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零 年 月 日 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