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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16108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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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重点工作,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必须坚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有效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严格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第二条,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2、的案件,省法院甄别后,交由原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诉前化解工作,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后答疑、司法求助,调解和解启动再审等方式力足当事人服判息诉。第三条,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应成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民事审判,立案,信访,审判管理,审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2成员,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进行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设在立案或信访部门。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庭为待化解案件的责任审判庭,案件原主审法官为待化解案件的具体责任人。第五条,省法院立案二庭接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并经初步甄别后于 5 日内将待

3、化解案件的基本信息通知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办公室各级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办公室要就诉前化解案件建立专门台帐。第六条,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省法院立案二庭通知后,做好案件登记工作,并于 3 日内将待化解案件基本信息通知做出原裁判的责任审判庭。第七条,责任审判庭接到案件后,应在 3 日内指定案件原主审法官担任化解工作具体责任人,被指定的责任人应在 7 日内通知当事人,开始做矛盾化解工作。第八条,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原主审法官进行化解。第二阶段为责任审判庭负责人进行化解。第三阶段为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进行化解。原则上,第一阶段化解工作时限

4、为 1 个月,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矛盾化解工作的转入下一阶段。在化解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调3整各阶段的化解期限,但三个阶段的化解期限总和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条,各阶段化解责任人在本阶段化解工作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第十条,各阶段化解责任人在化解工作中应详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原载判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对于案件审理存在的瑕疵但又达不到启动再审条件的,要依法补正或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对案件化解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启动再审

5、予以纠正,力促当事人服判息诉。第十一条,案件化解期间,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要做好申请再审人的说服、教育、稳定工作。第十二条,案件经判后答疑、司法救助、调解和解、启动再审或其它方式化解,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的,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办公室就及时将化解情况及相关材料送到省法院立案二庭。第十三条,经做工作,仍无法化解的案件,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出具化解工作报告 , 化解工作报告应包含原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主要诉求、案件化解情况及处理意见4等内容。第十四条,经做工作,无法化解的案件,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由中级人民法院代收申请再审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申请再审人提交申请再审人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查。第十五条,对经做工作仍无法化解的案件,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化解工作办公室,应将化解工作报告 、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等相关材料与本办法规定的化解期限届满10 日内一并报送省法院立案二庭。第十六条,原审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办公室对本院案件交办情况、化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统计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法院立案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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