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一)总论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法定补偿义务:公平“责任”(一)过错责任1.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一款)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例 1】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问题:乙对甲成立侵权否?答案:不成立侵权。【例 2】甲怀孕后,一
2、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问题:乙对甲成立侵权否:答案:成立。【真题】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 年卷三11 题)(答案:A)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
3、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二款)不是一种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的特别归责方式。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例 1】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 2】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
4、8 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表明其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真题】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 年卷三16 题)(答案:C)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
5、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3. 法定的八种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第 38 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例资料(第 58 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 81 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第 85 条);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第 88 条);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第 89 条);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第 90 条);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第 91 条)。(二)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 7 条)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加害人实施了加害
6、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 32 条);用人单位责任(第 34、35 条);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 43 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 76 条);环境污染侵权(第 65-68 条);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 69-77 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 79 条);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第 86 条);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 59 条);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3 条);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4 条);遭
7、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1 条)(三)公平“责任”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2. 公平责任的承担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
8、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 年卷三57 题)(答案: AD)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 年四川卷三67题)(答案:AC)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 完全民事行为能
9、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33条)(1)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加害人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无过错;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2)过错责任(下列两种情况属于过错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例 1】小 S 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 S 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 S 家中,将大 S 打伤。小 S 在给大 S 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 S 不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
10、由小 S 对大 S 适当补偿。【例 2】小 S 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 S 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 S 家中,将大 S 打伤。小 S 在给大 S 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 S 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 S 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真题】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 6 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 200 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03 年卷三48 题)(答案:BD)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
11、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5.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1)适用条件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例 1】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例 2】某商品楼高 20 层,住了 300 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
12、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在因果关系推定之下,加害人乙、丙、丁是确定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10条,乙、丙、丁构成危险行为,应对甲承担连带责任。(2)公平责任的承担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例 3】某商品楼高 20 层,住了 300 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
13、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可能需要鉴定)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6.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避险不当的。避险人构成侵权,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避险适当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可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真题】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4、?(07 年卷三18 题)(答案:A)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真题】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1 年卷三89 题)(答案:D)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二、构成要件再瞥1.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2. 不作为侵权(1)构成要件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加害人具有实
15、施作为义务的能力;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2)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 46、55 、91 条等;合同法第 301 条等);合同约定;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如危险共同体);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诱发或开启了不合理的危险)。【例 1】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其他游客)的“莫愁湖”畔,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助(心里念叨的是:中年男人的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乙因此溺水身亡。在民法上,甲对乙构成不作为侵权。在刑法上,甲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例 2】三九严寒天气,甲、乙
16、、丙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丙烂醉如泥。酒后,甲、乙将丙送至丙家门前的马路边后,旋即离去。丙来到自家门前时,酒劲发作,酣睡于楼梯道上,冻毙。甲、乙和丙饮酒至丙烂醉的先前行为,使甲、乙负有将丙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照顾的作为义务。甲、乙未尽该义务,致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侵权。【真题】兹有四个事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3 年卷三1 题)(答案:B)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
17、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3. 纯粹经济损失(1)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指加害人的行为并未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仅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例】甲石油公司发生原油泄漏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因为环境污染,海岸边的乙海餐厅月纯收益由 30 万元降至不足 3000 元。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能否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违约救济合同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就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18、责任。依据:合同法第 113 条。【例】甲委托乙作为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 5 万元。甲征求乙的意见后,向丙公司投资 1000 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合同关系是一种特别结合关系,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均在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内。(3)侵权救济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就纯粹经济损失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限制加害人责任,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防止打开诉讼泛滥的闸门。两个例外。下列情形,受害人有权就纯粹经济损失请
19、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实施证券欺诈);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例 1】甲在修路施工中过失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 10 万元,丁养鸡场因停电导致孵化的小鸡夭折数千只,价值 2 万元。此例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所有权(输电线)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甲的行为并未给丙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丙遭受的 10 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甲的行为给丁造成所有权(孵化中的鸡蛋)损害,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例 2】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在修路施工中故意挖断乙输电公司的
20、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 10 万元。甲给丙造成的 10 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例 3】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死亡,导致乙的父母丧失赡养费。乙的父母赡养费收入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乙的父母有权对甲主张死亡赔偿金(事实上填补了赡养费收入损失)。4. 过失的判断(1)过失判断的操作若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标准,则违反该法定标准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失。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标准,以“合理人标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过失。(2)“合理人标准
21、”的内容实然与应然之比对。将行为人的行为状态(实然)与行为人应当达到的一个理性人的行为标准(应然)进行比对。若实然达到应然标准,无过失;若实然未达到应然标准,有过失。“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和类型化的标准。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其所属的职业阶层(如医生、建筑师、律师)、或社会活动成员(如汽车驾驶员、盲人)、或某年龄层(如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理性人(A Reasonable Prudent Person)在此情形下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例】甲从开水房打了一桶开水,准备提回家,半路上,甲想起将手机遗忘在开水房,便将开水桶(未加盖)放在道路边,去取手机。9 岁的乙因练习“童子功”,在道路上疾步
22、退行,未发现开水桶,跌坐开水桶中,被严重烫伤。甲的行为未到达“理性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构成侵权。乙的行为未达到“理性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可以适当甲的责任。5. 因果关系(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系原则性判断标准条件相当性因果关系。加害行为须为损害的条件。采用剔除法或替代法(But for Test)。即在观念中假设,若无加害行为,损害是否会发生:若损害仍会发生,行为与损害无条件关系,因果关系不成立;若损害不会发生,行为与损害有条件关系。相当性(Adequate)。即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看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有相
23、当性;通常不会导致这样的损害,无相当性。【例 1】甲砒霜中毒,送入医院时已不省人事,乙医生因为过失诊断错误,当成中暑治疗,甲随后死亡。事后查明,因甲中毒太深,即便乙当时诊断正确并及时抢救,也无力回天。乙的过失不是甲的死亡必要条件,条件关系不成立。无须在相当性判断,即可断定无因果关系。【例 2】甲酒后超速驾驶,比预计行程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景阳冈,遭遇仅在景阳冈生成龙卷风,车上数名乘客因龙卷风遭受严重人身损害。甲的违章行为与乘客遭受的损害有条件关系。但无相当性,无因果关系。【例 3】甲 5 岁的儿子被人贩子乙拐卖,甲为此支出寻找费用 5 万元,误工损失 2 万元,精神极度痛苦。一年后,因找寻未果,甲
24、的丈夫因此想不开,自杀身亡。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的损害(亲权遭受损害、精神痛苦损害、寻找费用的损失、误工损失)具有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具有因果关系,乙需要赔偿。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对孩子支出的抚养费不具有条件关系,甲夫妻无权请求乙赔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乙的拐卖行为是甲丈夫自杀(生命权遭受损害、丧葬费损失)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无相当因果关系。乙不对甲丈夫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真题】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 年卷三20 题)(答案:B)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
25、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2)例外。下列情形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聚合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例 1】甲、乙无意思联络,分别在丙的水杯中投毒 10 毫克,丙饮用后死亡。经查,甲、乙投入的 10 毫克毒物单独均足以致丙死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例 2】甲、乙无意思联络,分别在丙的水杯中投毒 5 毫克,丙饮用后死亡。经查,甲、乙投入的 5 毫克毒物单独均不足以致丙死亡。择一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例 3】甲、乙、丙进山打猎,向有动静的灌木丛各开一枪,在灌木丛中采蘑菇
26、的丁头重一弹死亡。事后,难以确定这一颗子弹是谁射出的(同一型号的枪与子弹;同一射击方向与距离)。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为保护受害人, 在责任成立上采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射击与死亡均有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例 4】甲违章驾车撞死乙。事后医生证明,乙早已身患绝症(黑色素瘤),半年内必将死亡。甲的行为系真正原因;乙身患绝症系假设原因。假设原因不影响责任成立的上的因果关系,甲、乙间成立侵权。假设因果关系对责任范围有影响。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考虑假设因果关系,酌情减少。受害人特异体质【例 5】课间休息时,甲打了乙一耳光。因乙先天性“蛋壳头盖骨”(Eggshell Skul
27、l),乙因此死亡。甲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加害人须接受受害人特意特质体质之现状(Take the victim as you find him.)。受害人知自己之特异体质而不加防范,可认定为对损害与有过失。6. 赔偿权利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 3 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 18 条)。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 18 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
28、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真题】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 年卷三69 题)(答案:ABCD)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真题】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 60 万元赔款。甲生前
29、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 20 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3 年卷三24 题)(答案:C)A60 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三、侵权责任的形态直接责任替代责任(为别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单方责任责任形态 双方责任(如混合过错、公平责任)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小学生甲、乙、丙事前通谋伤害丁,一起将丁打伤,丁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甲
30、、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形态为共同责任。受害人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责任形态为双方责任。可见,前述责任形态的分类属于交叉关系。1. 按份责任【例】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 100 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 50 万元,乙承担 30 万元、丙承担 20 万元。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 50 万元,乙赔偿 30 万元,丙赔偿 20 万元(按份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丁共同承担赔偿 100 万元的责任,对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无责任)。甲对丁清偿 50 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甲对丁清偿 50 万元后,无
31、权请求乙、丙分担。按份责任人无内部追偿关系。按份责任的特点:对外按份,对内无关。2. 连带责任【例 1】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 100 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 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有权同时或分别请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 100 万元中的全部或部分。丁获得 100 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甲、乙、丙内部有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例 2】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32、,甲只承担 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 30 万元的损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51 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偿 30 万元。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 30 万元后,可向乙追偿 27 万元(90的责任)。【例 3】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 300 万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
33、的责任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 2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有兴趣的话,看一眼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5 条。3. 不真正连带责任(1)概念【例】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品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损失 50 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 50 万元。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
34、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2)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医疗产品责任(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环境污染(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 68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饲养者)(侵权责任法第 83条)4. 补充责任(1)概念【例】A 在招收工人 B 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 C 的要求审查 B 的电工资质,A 在与 B 签订劳动合同后,将 B 派遣至 C 工厂工作,B 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 D 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
35、4 条第 2 款,C 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A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内涵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C 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A 享有顺位利益,如果 C 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 A 是否具有过错,A 均不对 D 承担责任。对于 C 不能赔偿的部分,A 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 C 不能赔偿的部分,如果 A 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2)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二款)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且第三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
36、第二款)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四、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共同加害行为(第 8 条)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第 9 条)共同危险行为(第 10 条)数人侵权 累积因果关系(第 11 条)分别侵权 共同因果关系(第 12 条)1. 共同加害行为(1)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例 1】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
37、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例 2】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甲、乙、丙均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例 3】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
38、责任。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2)共同过失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例 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例 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
39、”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 300 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 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真题】甲晚 10 点 30 分酒后驾车回家,车
40、速每小时 80 公里,该路段限速 60 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 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 年卷三20 题)(答案:C)(以前公布的答案是 D)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真题】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97 年卷三12 题)(答案: C)(以前公布的答案是 D)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 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C. 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D甲和施工
41、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 教唆、帮助侵权(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侵权的,教唆、帮助人与加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2)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亦可构成共同侵权;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教唆、帮助者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例】甲(20 岁)对乙(12 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 3 万元。对此,下列
42、表述正确的有哪些?(答案:ACD)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 3 万元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 3 万元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 3 万元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3. 共同危险行为(1)构成要件(两个知道,一个不知道)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例】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
43、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共同故意侵权的区别【例 1】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死亡。甲、乙、丙的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甲、乙、丙属于共同过失侵权。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例 2】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
44、伤。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责。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例】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
45、头是丙扔的,则由丙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即使甲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4. 因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1)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例 1】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问题:甲、乙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连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例
46、 2】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甲车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飞(足以致丙死亡),随后,乙车也撞上了落地的丙。问题:甲、乙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甲承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原因: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2)第 67 条构成第 11 条的例外【例】甲、乙、丙企业排污,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经查,甲、乙、丙的排污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若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乙、丙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由甲、乙、丙按照排放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5. 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的
47、分别侵权(1)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责任承担。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例 1】甲村架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 3 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 2 米多高的土堆。6 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的规定,由甲、丙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
48、。甲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更大,应承担更多的份额;乙对损害的原因力较小,应承担较小的份额。【例 2】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乙、丙对甲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二)分论一、用人单位责任1.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两种情形: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真题】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 年卷三20 题)(答案: B)(以前的答案是 C)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