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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疾控中心地震卫生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13100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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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老边区疾控中心地震卫生应急预案1 总则l.1 编制目的使地震卫生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l.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营口市地震卫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l.3 适用范围老边区范围内发生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1.4 工作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22 组织

2、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区疾控中心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区疾控中心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老边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疾控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应急办、办公室、流行病科、卫生管理科、免疫科相关业务人员担任。2.2 日常管理机构区疾控中心应急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3 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3.1.1 地震灾害事件分 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级),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地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

3、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重大地震灾害(级),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6.57.0 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级),是指造成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6.06.5 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级),是指造成 2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5.06.0 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1.2 地震应 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

4、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国家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4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灾区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5、按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市(县)、区卫生部门按市疾控中心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

6、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32 响应措施53.2.1 信息报送和报告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实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 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上报。3.2

7、.2 医疗救援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3.2.3 疾病监测与报告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 3.2.4 饮用水与食品卫生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疾病的发生。63.2.5 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 倒塌的房室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灭蚊蝇灭鼠工作。3.2.6 卫生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

8、、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体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3.2.7 疫情控制根据受灾地区有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处理控制工作。3.2.8 临时安置点的管理提供临时安置点的医疗服务,重点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疫病情监测与控制、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工作。73.2.9 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

9、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3.2.10 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3.2.11 自救与防护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3.2.12 心理干预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3.3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恢复重建与善后84.1 恢复重建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0、,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协助市爱委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4.2 善后处置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 补助或补偿。4.3 总结与评估区疾控中心积极参与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5 责任与奖励95.1 责任对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5.2 奖励对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6 附则6.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疾控中心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6.2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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