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登记表日期 2015 年 10 月 14日 案件名称 石金莲诉阳泉煤炭总医院医疗纠纷案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案件 案件来源地 山西阳泉当事人 姓名 石金莲 年龄 66 民族 汉族职业 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13111137349接待组别 周三下午 接待组员 刘昕宇、王婷婷、项圣炜、郑 子琨、宋昕彤 指导老师 马宏俊接待方式 上访()电话咨询()信函()其他 () 援助方式 口头意见接受材料1、当日未留当事人任何书面材料2、当事人在诊所寻求帮助时带来较多书面材料,包括地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其相关证据。案情简述(诉讼进程)当事人丈夫冀某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入住山西省阳泉煤炭总医
2、院,具体入住时间由于证据出入暂时无法确定,冀某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下午六时许在医院卫生间内被发现躺在地上,后因抢救无效死亡。2013 年 1 月 26 日,石金莲儿子因病例及病人死因问题向警方报案,后经警方介入,死者家属与院方沟通死者安葬的相关事宜,死者冀某尸体并未进行尸检。2013 年 5 月,石金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之诉,要求赔偿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三十六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未进行尸检而无法查明死者死因,因此无法认定死者冀某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石金莲的诉讼请求。2014 年石金莲就该案上诉至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一审
3、法院认定事实,但裁定撤销原判,判决山西省阳泉煤炭总医院补偿死者冀某家属安葬费 20000 元、律师费 10000 元,共计 30000 元整,驳回原告石金莲其他诉讼请求。2014 年-2015 年间,石金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地人民检察院裁定审查中止;石金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提起诉讼请求,但至今无果。小组讨论意见1、当事人就医疗纠纷起诉案件诉讼程序进入诉讼中止阶段,因诉讼中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确定中止原因何时消除,而当事人坚持要尽早为丈夫的死讨回公道,追究医院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两诉”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4、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小组成员建议当事人石金莲就其丈夫死于医院厕所的案件事实,向医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2、当事人石金莲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山西省阳泉煤炭总医院有篡改病例情形出现,其丈夫的死亡事实为损害结果,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就该医院的篡改病例行为提起关于侵权责任的诉讼,并且由该医院承担举证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例书写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当事人石金莲可以根据医院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法律事实,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追究该案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4、一审证据卷中,当事人石金莲称法院案卷卷宗中的证据与当庭提交的一份病例证据不符,当事人怀疑法院帮助医院伪造证据,将入卷病例证据偷换。建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请求公诉机关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医院及法院的刑事法律责任。指导老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