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2007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2奥林匹克宪章目录奥林匹克运动使用的缩略语奥林匹克宪章简介序言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第 1 章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活动1、奥林匹克运动的总体构成2、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第 2 条规则的细则3、 国际奥委会的承认4、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第 4 条规则的细则5、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第 5 条规则的细则6、 奥林匹克运动会*第 6 条规则的细则7、 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8、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9、 奥林匹克会旗*10、奥林匹克格言*11、奥林匹克徽记*12、奥林匹克会歌*13、奥林匹克圣
2、火、奥林匹克火炬*14、奥林匹克称谓*第 7 至 14 条规则的细则第 2 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5、法律地位16、委员*1、国际奥委会的组成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吸收、选举、接纳和地位2、义务3、委员身份的终止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誉委员3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17、组织机构18、全会*第 18 条规则的细则19、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1、组成2、选举、任期、连任和空缺3、权力、责任和职责4、授权第 19 条规则的细则20、主席*第 20 条规则的细则21、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第 21 条规则的细则22、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第 22 条规则的细则23、处置和处分*第 23 条规则
3、的细则24、语言25、国际奥委会的经费来源第 3 章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6、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27、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使命和职能第 4 章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28、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29、国家奥委会的组成*第 28 和 29 条规则的细则30、国家单项体育协会31、国家和国家奥委会的名称32、国家奥委会的会旗、会徽和会歌第 5 章奥林匹克运动会33、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第 33 条规则的细则34、主办城市的遴选*第 34 条规则的细则435、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地点、场所和场馆*第 35 条规则的细则36、组织委员会*第 36 条规则的细则37、责任奥林匹克运动
4、会主办权的撤消38、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各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联络*第 38 条规则的细则39、奥运村*第 39 条规则的细则40、文化活动计划41、参赛资格条例*第 41 条规则的细则42、运动员的国籍*第 42 条规则的细则43、年龄限制44、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45、邀请和报名*第 45 条规则的细则46、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第 46 条规则的细则47、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第 47 条规则的细则48、青年营49、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媒体报道*第 49 条规则的细则50、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出版物* 第 50 条规则的细则51、广告、展示和宣传*第
5、 51 条规则的细则52、礼宾53、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附属权利54、奥林匹克会旗的使用55、奥林匹克圣火的使用56、开幕式和闭幕式57、颁奖仪式58、荣誉册59、争议仲裁5根据 2007 年 7 月 7 日,国际奥委会第 119 次全会的决定,上一版奥林匹克宪章(2004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下列规定已被修改。第 16 条规则的第 3.8.2 款(委员)第 18 条规则的第 3 款(国际奥委会全会)第 29 条规则的第 3 款(国家奥委会的组成)第 46 条规则(奥林匹克项目) ,第 47 条规则(比赛项目,大项、分项和小项的接纳)和第 48 条规则(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
6、均被删除,并被新的第 46 条规则所取代。第 49 条规则(现为第 47 条,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的第 2 款第 49 条规则(现为第 47 条,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的细则的第 3.7 款(删除) 。第 53 条规则(现为第 51 条,广告、展示和宣传)细则的 1.6 款。6奥林匹克运动使用的缩略语IOC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OC 奥林匹克宪章R 奥林匹克宪章第 条规则BLR 奥林匹克宪章第条规则的细则OCOG 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IF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ASOIF 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OWF 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
7、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NOC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IPC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ANOC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A 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OCA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PASO 泛美体育组织ONOC 大洋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EOC 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CAS 体育仲裁法庭OGKS 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服务公司WADA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IOA 国际奥林匹克学院7奥林匹克宪章简介奥林匹克宪章 (OC)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制定的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细则的汇总。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活动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奥林匹克宪章主要服务于三个目的:a) 奥林
8、匹克宪章作为基本的宪法性文件,阐明和重申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b) 奥林匹克宪章也是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章程。c) 此外, 奥林匹克宪章具体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三大组成机构,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相互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这些机构都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注:奥林匹克宪章中使用的与自然人有关的阳性名词和代词(如:主席、副主席、会议主席、委员、领导人、官员、代表团团长、参加人员、参赛者、运动员、裁判员、仲裁委员会成员、联络员、候选人或人员等名词,或他、他们等代词) ,除非另有具体规定, 均应理解为包括女性。除另有明文规
9、定,就奥林匹克宪章而言,一年即指一个历法年度,始于 1 月 1 日,结束于 12 月 31 日。8序言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 年 6 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 年 6 月 23 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 。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于 1896 年在希腊雅典举行。1914 年,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在巴黎代表大会上提交的奥林匹克会旗获得通过。它包括五个相交的环,这五个环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聚。第一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于 1924 年在法国沙莫尼举行。9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1、奥林匹
10、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谋求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2、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的发展。3、奥林匹克运动是在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领导下实施的、受奥林匹克主义的价值观所鼓舞的所有个人和团体的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普遍而永恒的活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五大洲开展,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相交的环。4、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
11、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体现相互理解、友谊、 团结和公平竞赛的奥林匹克精神。体育运动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由独立的体育组织领导。 5、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6、加入奥林匹克运动的条件是,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并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10第 1 章 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活动1、奥林匹克运动的总体构成1、在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领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与奥林匹克主义及其价值观相一致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
12、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2、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组成机构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 。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3、除了三大组成机构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s) ,以及属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和个人,特别是运动员,他们的利益构成奥林匹克运动之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也包括裁判、教练员和其他体育官员及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和机构。2、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 国
13、际奥委会的使命是在全世界弘扬奥林匹克主义,并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 1、鼓励并支持弘扬体育运动道德,通过体育运动教育青年一代;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2、鼓励并支持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组织、发展和协调;3、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与官方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政府机构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由此促进和平;5、 实施加强奥林匹克团结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独立性的举措; 116、 反对有损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岐视;7、 鼓励并支持推动妇女参与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的体育运动,以实施男女平等的原则;8、 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 9、
14、鼓励并支持保护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11、 鼓励并支持体育组织和政府机构努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12、 鼓励并支持发展大众体育;13、 鼓励并支持认真关注环境问题,促进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确保按照上述原 则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14、 促进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家留下有益的遗产;15、 鼓励并支持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的新举措;16、鼓励并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以及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开展活动。 第 2 条规则的细则1、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情况下,向地区的、洲的或世界范围
15、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比赛提供国际奥委会的庇护,条件是这些比赛符合 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并且是在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协会领导下组织的,而且得到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协助并符合其技术规则。2、 如果其他比赛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向这些比赛提供国际奥委会的庇护。3、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1、 成为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条件是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122、国际奥委会可以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的使命与职能有关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为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也可以承认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所有国家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协会,只要可能,都应具备法人资格。他们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其章
16、程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3、国际奥委会可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4、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协会的承认,完全不影响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对于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 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4、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奥林匹克运动组成机构的代表组成,按照由国际奥委会决定的间隔期举行;它由国际奥委会主席召集,其职能是协商性的。第 4 条规则的细则1、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根据国际奥委会全会的决定召集,并由国际奥委会在根据全会确定的地点和
17、日期组织召开。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并确定程序。 2、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的代表出席; 同时,事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 代表也可以参加。此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还有以个人身份或代表身份受到邀请的运动员和著名人士参加。 3、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磋商后,确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5、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的是向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共同商定援助计划。如有必要,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技术协助。 第 5 条规则
18、的细则13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确定的援助计划的目标是: 1、 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2、 向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帮助他们的运动员和团队准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3、 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运动技术知识;4、 与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合作,包括以提供奖学金的方式,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5、 培训体育行政管理人员; 6、 与推进上述目标的组织和实体进行合作,尤其是以奥林匹克教育和体育普及的方式进行合作; 7、 必要时,与国家或国际机构合作,修建简单、实用、经济的体育设施; 8、 支持在国家奥委会领导或庇护下组织的国家、地区和洲的比赛,并帮助国家奥委会代表团组织、筹备和参加地区和洲运
19、动会; 9、 鼓励各国家奥委会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 10、 推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将体育纳入官方发展援助之中。上述计划由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管理。6、奥林匹克运动会 1、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他们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比赛。2、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只有在雪上和冰上进行的体育项目才可被视为冬季项目。3、 解决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问题的最终权力在国际奥委会。 4、 尽管有所有仲裁和申诉程序适用的规则和最后期限,并
20、应服从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式当日起 3 年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对国际奥委会做出的涉及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竞赛及其结果(如名次或成绩) 。14第 6 条规则的细则1、 一个奥林匹克周期是指连续 4 个历法年度的时间, 起始于第一年的 1 月 1 日,结束于第四年的 12 月 31 日。2、 奥林匹克周期从 1896 年在雅典举行的第 1 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起连续计算。第二十九个奥林匹克周期始于 2008 年 1 月 1 日。3、 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按其举办的次数计其届次。7、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 1、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
21、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任何形式、手段或方式。国际奥委会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数据的获取条件和使用条件。2、以下第 8 至 14 条规则中界定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会歌、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和 “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 ) 、称谓、徽记、圣火和火炬之一或其组合被称为“奥林匹克财产” 。国际奥委会独家享有对奥林匹克财产的所有的权利,以及其所有的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赢利、商业或广
22、告目的的使用。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奥委会可以特许使用其全部或部分权利。8、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单独使用。它由五个大小一致、两两相交的圆环(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五种不同的颜色如果使用五种颜色,其从左到右依次为蓝、黄、黑、绿、红。五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而成,按照以下图样,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展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力,代表着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聚。 9、奥林匹克会旗 *15奥林匹克会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10、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表达了奥林匹
23、克运动的强烈愿望。 11、奥林匹克徽记 *奥林匹克徽记是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与另一独特元素联系在一起的某种组合图案。12、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会歌是由斯皮洛斯萨马拉创作的名为“奥林匹克会歌”的音乐作品。13、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 1、奥林匹克圣火是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在希腊奥林匹亚点燃的火焰。2、奥林匹克火炬是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用于奥林匹克圣火燃烧的、可手持的火炬或该火炬的复制品。14、奥林匹克称谓奥林匹克称谓指任何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或其组成部分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第 7-14 条规则的细则1、 法律保护:1.1 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其对奥林匹克运动会
24、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1.2 各国家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其本国遵守内第 7-14 条规则及其细则。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 防止在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时违反上述规则或其细则。国家奥委会也必须为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努力使国际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财产获得保护。1.3 如果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赋予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或其他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该国家奥委会只能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此等权利。161.4 国家奥委会可随时请求国际奥委会协助,使任何奥林匹克财产得到法律保护,并解决在这类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分歧。2、 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奥
25、委会授权或特许的第三方对奥林匹克财产的便用:2.1 国际奥委会可以设计一种或多种奥林匹克徽记,自行使用。2.2 如果以下条件分别得到满足,国际奥委会或其所授权的人可在某个国家奥委会所在国中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徽记和国际奥委会的其他奥林匹克财产用于:2.2.1 一切赞助关系和供应关系的协议以及除下列第 2.2.2 款所涉及之外的任何市场开发性行为,但这种使用对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有关决定应由国际奥委会在与该国家奥委会协商后作出,而该国家奥委会将从这种使用中获得一部分纯利润。 2.2.2 一切特许协议,国家奥委会从这一使用中获得扣除所有税金和垫付开支后的纯收入的一半。
26、这一使用应事先告知该国家奥委会。 2.3 国际奥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授权奥林匹克运动会转播商使用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奥林匹克徽记,或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的其他奥林匹克财产宣传推广奥林匹克运动会转播节目。本细则 2.2.1 和 2.2.2 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授权。3、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的使用:3.1 在遵守本细则 2.2 款的条件下,国际奥委会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3.2 国家奥委会只能在非营利性活动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而这种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且有关国家奥委会已
27、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4、 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对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和使用:4.1 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可设计奥林匹克徽记。4.2 国际奥委会如认为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不同于其它奥林匹克徽记,可批准该徽记的设计。4.3 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覆盖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徽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必须完整出现,不得有任何改动。4.4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74.4.1 徽记的设计必须可以使人清楚地识别出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关联。 4.4.2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仅限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
28、或其缩写。4.4.3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提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活动,以免受时间上的限制。4.4.4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普遍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通用语。俄 除了上述第 4.1、4.2 和 4.3 款的规定外,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4.5.1 徽记的设计必须可以使人清楚地识别出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联。4.5.2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仅限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4.5.3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普遍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称谓或其他通用语。 4.6 由国际奥委会在上述规定实施前批准生效的任何奥林匹
29、克徽记继续有效。4.7 只要有可能,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就必须由国家奥委会在其本国进行注册,俄即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须在该徽记获得国际奥委会批准后 6 个月内完成这一注册,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注册证明。如果有关国家奥委会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并将其保护情况通报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对该徽记的批准。同样,奥运会组委会须按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获得的任何保护不能用于对抗国际奥委会。4.8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下面第 4.9、4.10款所列条件。4.9 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如希望将其奥林
30、匹克徽记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 目的,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并确保该第三者遵守本细则。4.10 一切合同或计划,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或计划在内,都须由所涉及的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 并遵循以下原则:4.10.1 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上述徽记以及涉及奥林匹克主义的国家奥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称谓,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84.10.2 同样,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以及涉及奥林匹克主义的奥运会组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称谓,除非事先得
31、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4.10.3 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任何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当年的 12 月 31 日。4.10.4 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得有损其尊严;奥林匹克徽记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任何联系,如果与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或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的国际奥委会的职责不相符,应予禁止。4.10.5 若国际奥委会提出要求,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须提供一份其作为合同一方签订的任何合同的副本。 5、邮票:国际奥委会与有关国家奥委会合作,鼓励国家主管部门,按照国际奥委
32、会规定的条件,与国际奥委会联合发行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邮票。 6、音乐作品:奥运会组委会和主办城市所在国的国家奥委会,应采用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程序,保证指定国际奥委会为所有受委托为奥林匹克运动会专门创作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第 2 章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15、法律地位 1、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无限期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获得法人地位,并依据 2000 年 11 月 1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 2、其所在地是奥林匹克之都洛桑(瑞士) 。 3、国际奥委会的目标是完成奥林匹克宪章赋予的使命、职能和职责。4、国际奥委会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
33、决定的执行或解释的任何争议,可以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独立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国际奥委会为实现其使命和职能,可以建立、兼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基金会或19公司等其他法律实体。16、 委员*1、国际奥委会的组成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吸收、选举、接纳和地位1.1 国际奥委会委员是自然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不得超过 115 名,但需要符合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的规定。国际奥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1.1 根据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 2.2.5 款的规定,大多数委员的委员身份与特定的职责或职位无有关; 这部分委员的总数不能超过 70 人。根据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的规定
34、,并受该细则的制约,任一特定国家的此类委员不得超过 1 人;1.1.2 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 2.2.2 款描述的在役运动员, 总人数不得超过 15 人;1.1.3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 15 人;1.1.4 国家奥委会或世界或洲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15 人。任一特定国家在国际奥委会中的此类委员不得超过 1 人。1.2 国际奥委会根据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从其认为合格的人士中吸收和选举委员。1.3 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纳新委员,仪式上新委员宣读
35、以下誓言,同意履行其职责:“我荣幸的当选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并宣布我认识到这一身份的责任,我愿意竭尽所能服务于奥林匹克运动,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一切规定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决议,并保证使之受到人们的尊重。我认为这些条款和决议对我来说是不容置疑的;我将遵守道德准则条例 ,绝不受任何政治或者商业的影响,不受任何种族或宗教因素的左右,同一切其他形式的歧视作斗争,并在任何情况下增进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1.4 国际奥委会委员在他们的国家和他们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代表和促进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201.5 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组织或其他方面的
36、任何可能干涉其行动与投票自由的命令和指示。1.6 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不对国际奥委会的债务和义务负责。1.7 在遵守 16.3 款的规定的条件下,每个国际奥委会委员一届任期 8 年,并可再次当选一届至多届。再次当选的程序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2、 义务每个国际奥委会委员都有以下义务:2.1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 道德准则和国际奥委会的其他规定。2.2 参加国际奥委会全会;2.3 参加其被指派的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2.4 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推广做贡献;2.5 在委员所在的国家和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监督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的实施;2.6 应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要求,通报委员所
37、在国家和在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与推进情况及其需求;2.7 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其所在国家或在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可能妨碍执行奥林匹克宪章或在其它方面对奥林匹克运动有不利影响的事件;2.8 完成国际奥委会主席分配的其他任务3、委员身份的终止在下列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身份终止:3.1 辞职:国际奥委会委员可以随时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提出辞呈,终止其委员身份。国际 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接受该辞呈前,可以要求听取该委员的说明。3.2 不再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如未按照第 16 条规则 1.7 款和第 16 条规则细则 2.6 款或者第 16条规则细则 2.7 款之规定再
38、度当选,即不再是国际奥委会委员,无需履行其他手续。3.3 年龄限制21国际奥委会委员年满 70 周岁的当年年底即终止其委员身份,但第 16 条规则细则 2.7.1 款规定的情况例外。3.4 不出席全会或不积极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外,国际奥委会委员连续两年不出席全会或不积极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工作,其委员身份即终止,无须由他作进一步声明。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的终止,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提议确定。3.5 住所或主要利益中心转移:第 16 条规则 1.1.1 款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如其住所或者主要利益中心已从其当选时的国家转移,其委员身份即终止。在这
39、种情况下,该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的终止,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提议确定。3.6 以在役运动员身份当选的委员:凡属第 16 条规则 1.1.2 款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只要他不再是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即终止。3.7 国家奥委会、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属第 16 条规则 1.1.3 款或 1.1.4 款所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当他停止行使其当选时的职责时,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即终止。3.8 开除:3.8.1 国际奥委会委员如已背叛其誓言,或
40、国际奥委会全会认为该委员忽视或故意损害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或从事了与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作出决议予以开除。3.8.2 开除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决定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开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所涉及的委员有申诉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了解指控的权利和亲自出面或提交书面辩护的权利。3.8.3 在国际奥委会全会就开除提议作出决定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暂停该委员职务,暂时剥夺由其委员身份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特权和职责。3.8.4 国际奥委会委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国家奥委会委员、国家奥委会协会委员或22奥运会组委会委员。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
41、誉委员:4.1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以选举曾经作为国际奥委会主席而作出卓越贡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为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有权提出建议。4.2 任何在国际奥委会任职至少 10 年并为之作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后,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 可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4.3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全会可在国际奥委会之外选举为国际奥委会作出特别杰出贡献的著名人士为荣誉委员。4.4 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为终身制。他们没有投票权,也没有资格担任国际奥委会内的职务。第 16 条规则 1.11.5 款, 第 16 条规则 1.7、2、3 款,第 16
42、 条规则细则的 1 款、2 款不适用于他们。经国际奥委会全会决定,其身份可被撤销。第 16 条规则的细则1、 资格任何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自然人都有资格成为国际奥委会委员。条件是: 1.1 根据下述 2.1 款的规定提出参选;1.2 达到下面 2.2 款规定的条件; 1.3 候选资格已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报告;1.4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国际奥委会全会选举。 2、 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的程序:2.1 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下列人员和组织有资格提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国际奥委会委员、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国家奥委会、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和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
43、的组织。2.2 候选人可被接纳的条件:所有候选人提名都须以书面形式呈报国际奥委会主席,并符合以下条件。232.2.1 一切人员和组织, 在其提出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必须明确说明每位候选人是根据以下面 2.2.2 款作为在役运动员提名的, 还是根据以下 2.2.3或 2.2.4 款所述,该候选人与其在某一组织中行使的某一职责有关,或是以下 2.2.5 款规定的独立候选人。2.2.2 如果按照第 16 条 1.1.2 款提名一位在役运动员为候选人, 该候选人必须在不晚于其最后一次参加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的一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或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上当选或指派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委员。2.
44、2.3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际奥委会根据第 3 条规则第 5 款承认的组织中的职责有关, 则该候选人须拥有该组织主席或者执委或高级领导职务。2.2.4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某一国家奥委会或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中的某一职责有关, 该候选人须担任该组织的主席或执委或高级领导职务。2.2.5 提名的任何其他独立候选人都必须是有国家奥委会的国家的国民, 在该国有住所或其主要利益中心在该国。2.3 提名委员会:2.3.1 提名委员会由 7 名委员组成, 其中 3 名委员由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选派,名由国际奥委会全会选派,名由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选派。 提
45、名委员会的委员经选举产生, 任期 4 年, 可连选连任。2.3.2 提名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以下 2.4.2 款审查每一名候选人的资格, 并向国际奥委作出书面报告。2.3.3 提名委员会任命自己的主席。2.4 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2.4.1 国际奥委会主席收到候选人的提名, 即将其转给提名委员会主席。除特殊情况外,对于提名委员会主席在不晚于下届国际奥委会全会开幕前 6 个月收到的候选人提名必须进行处理, 以便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能向全会呈交提案。2.4.2 提名委员会须搜集一切关于该候选人的有用资料, 特别是有关其职业和身体方面、职业生涯和体育活动方面的信息; 委员会可要求候选人提供推
46、荐人,以便委员会从推荐人那里获取信息;委员会可请候选人面谈。2.4.3 委员会将核实所有候选人的资格、来历、候选条件。如有必要,核实该候选人的在役运动员身份或与其候选资格相关的职务。242.4.4 提名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递交关于每个候选人资格、来历和候选条件的书面报告,说明认为候选人是否具备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的理由。 2.5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受理程序2.5.1 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才有资格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提名候选人。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至迟在全会开幕 1 个月前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并附上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听取候选人的说明,并且可以提名几
47、个候选人竞选一个委员职位。2.5.2 属上述 2.2.1 款和 2.2.2 款规定的在役运动员候选人提名的审查程序可以加快,上述 2.4.1 款和 2.5.1 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可按需要更改, 以允许新当选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在役运动员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2.6 国际奥委会全会的受理程序:2.6.1 只有国际奥委会全会才有资格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2.6.2 提名委员会主席有权向全会传达该委员会的意见。 2.6.3 所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都提交全会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获多数票者当选。2.7 过渡性条款在国际奥委会第 110 次全会闭幕(1999 年 1
48、2 月 11 日) 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其已有权利维持如下:2.7.1 在国际奥委会第 110 次全会闭幕(1999 年 12 月 11 日) 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在其年满 80 周岁的当年的年底必须退休, 除非该委员是 1966 年以前当选的。作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委员,如在其任期内达到这一退休年龄,其退休将在下一次国际奥委会全会结束时生效。2.7.2 尽管有上述 2.7.1 款的规定, 在国际奥委会第 110 次全会闭幕(1999 年 12月 11 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 如按照上述 2.7.1 款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 2.6 款规定的条件
49、, 可分批在国际奥委会全会上参加连选, 2007 年为三分之一, 2008 年为三分之一, 2009 年为三分之一。 在第 111次国际奥委会全会上已经抽签决定了参选委员的划分。2.7.3 第 16 条 1.1.1 款的最后一句规定的任一特定国家的委员只有一人的限制,不适用于在 110 次全会闭幕(1999 年 12 月 11 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252.7.4 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不超过 130 名。3、 委员的注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对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及时登记注册,登记载明每个委员的候选人来历、并标明该委员的候选资格是否是现役运动员、或与别的职能相关,或作为独立个人被提名。4、 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誉委员:4.1 名誉主席被邀请出席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全会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在这些场合将在主席旁边为他预留席位。他有权提出建议。4.2 名誉委员被邀请出席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