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 阳 县 优 化 提 升 营 商 环 境 知 识 竞 赛 题 库一 、填 空 题1.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陕 西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共 8 章 87 条 ,主 要 从 保护 市 场 主 体 、提 升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规 范 政 府 监 管 行 为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明 确 监 督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对 优 化 我 省 营 商 环境 工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3.条 例
2、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其 他服 务 机 构 现 行 的 证 明 事 项 或 者 盖 章 环 节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据 的 ,能 够 通 过 网 络 自 行 核 实 或 者 信 息 共 享 方 式 办 理 等 六 种请 况 下 的 应 当 取 消 。4.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公 平 公 正 、诚实 守 信 、廉 洁 高 效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原 则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营 造 有 利 于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的 环 境 。5.地 方 各
3、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优 化 营 商环 境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6.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汇 集 涉 及 市场 主 体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创 业 、创 新 、金 融 、市 场 、权 益 保 护等 各 类 政 府 服 务 信 息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便 捷 、无 偿 的 咨 询 服务 。7.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务 等 方 式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
4、8.司 法 机 关 应 当 坚 持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权 利保 护 平 等 和 发 展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则 ,依 法 化 解 各 类 纠 纷 ,保 护市 场 主 体 产 权 和 合 法 权 益 ,以 及 企 业 家 和 从 业 人 员 创 新 创 业的 积 极 性 ,推 动 形 成 平 等 有 序 的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29.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干 预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自 主 权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市 场主 体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经
5、 营 范 围 。10.市 场 准 入 实 行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11.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标 准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明 确 、有 关 领 域 市 场 竞 争 比 较 充 分 的 ,应 当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特 许经 营 者 。1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现 行 有 效 的政 府 规 章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适 时 进 行 清理 和 评 估 ,对 不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或 者 有 部 门 保 护 、地方 保 护 倾 向 的 规 定 ,
6、及 时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并 予 以 公 布 。1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证 明 事 项和 盖 章 环 节 清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1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交 通 、水利 、能 源 、通 信 、环 保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完 善 与 生 产经 营 活 动 配 套 的 医 疗 、教 育 、商 业 、保 障 性 住 房 等 公 共 服 务设 施 ,为 市 场 主 体 创 造 良 好 的 生 产 经 营 环 境 和 生 活
7、条 件 。15.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托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系 统 ,加 强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征 集 、披 露 、使 用 和 管 理 ,推 进 信 用 信 息 和信 用 产 品 应 用 ,依 法 向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免 费 的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服务 。16.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应 当 重 点 为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有市 场 发 展 前 景 的 小 微 企 业 和 涉 农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通 过 降低 服 务 成 本 等 ,降 低 小 微 企 业 和 涉 农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17.制
8、定 事 项 编 码 规 则 、业 务 协 调 规 范 、服 务 测 评 规 范 等标 准 ,建 立 联 合 审 批 、多 证 合 一 、证 照 联 办 等 一 体 化 的 办 事流 程 。18.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一 个 窗 口 受 理 、首 问 负 责 制 、一 次 性 办 结 、一 个 窗 口 收3费 等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网 上 统 一 监 控 和 查 询 平 台 ,推 进 各部 门 间 、各 级 政 府 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实 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网 上受 理 、审 批 、公 示
9、 、查 询 、投 诉 等 。 19.进 驻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的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应 当 合 理 设 置 审批 事 项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事 项 充 分 授 权 ,确 保 依 法 不 需 要 现 场 勘 察 、集 体 讨 论 、专 家 论 证 、听 证 的 审批 事 项 ,在 窗 口 受 理 后 直 接 办 结 。20.凡 属 容 缺 受 理 范 围 的 登 记 、审 批 事 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人 员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可 容 缺 申 报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报材 料 主 件 齐 全 ,仅 缺 副
10、 件 材 料 的 ,按 要 求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后 ,工 作 人 员 先 予 受 理 。2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制 定 市 场 准 入 、产 业 发 展 、招商 引 资 、招 标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资 质 标 准 等 涉及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应 当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查 ,保 障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平 等 使 用 生 产 要 素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争 ,提 高 资 源
11、配 置 效 率 。2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依 法 开 展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权改 革 ,一 次 性 办 结 行 政 审 批 和 服 务 事 项 ,提 升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2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投 资 境 外 的 市 场主 体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落 实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优 惠 等 措 施 ,并在 法 律 咨 询 、市 场 信 息 、风 险 防 范 以 及 融 资 等 方 面 给 予 帮 助和 服 务 。24.实 施 市 场 准 入 行 政 许 可 ,不 得 违 法 增 设 程 序 或 者
12、 前置 性 限 制 条 件 。25.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情 节 较 轻 且 能 主 动 消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应 当 先 责 令 改 正 ,进 行 教育 、告 诫 、引 导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426.行 政 检 查 完 毕 后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作 出 书 面检 查 结 论 ,并 载 明 行 政 检 查 的 时 间 、人 员 、内 容 和 结 果 。27.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推 进 智 能 监 管 ,运 用 大 数 据 、云
13、 计 算 、物 联 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结 合 第 三 方 服务 ,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效 能 。28.市 场 主 体 违 反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不 符 合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的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其 采 取 责 令 停产 停 业 、吊 销 相 关 证 照 等 市 场 退 出 措 施 。29.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保 障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施 工 和 生 产 经 营 场所 的 秩 序 。对 哄 抢 财 物 ,滋 扰 、冲 击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强 揽工 程 、强 行 装 卸 、强 买 强
14、卖 等 强 迫 交 易 以 及 侵 犯 市 场 主 体 人身 财 产 安 全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30.鼓 励 行 业 组 织 按 照 诚 信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完 善 信 用管 理 制 度 ,健 全 会 员 信 用 档 案 ,推 进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31.建 立 和 完 善 营 商 环 境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对 营 商 环 境 考核 结 果 不 达 标 的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实 行 约 谈 ,督 促 其 优 化营 商 环
15、境 。32.受 到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道 歉 、停 职 检 查 、调 离 工 作 岗 位责 任 追 究 的 ,取 消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33.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一 门 、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其 中 一 网是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通 办 ”、一 门 、一 次 分 别 是 企 业 群 众 办 事 “只进 一 扇 门 ”、“最 多 跑 一 次 ”。34.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一 门 、
16、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要 依 托 国 家 政 务 服 务 平 台为 全 国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公 共 入 口 、公 共 通 道和 公 共 支 撑 ,实 现 全 国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统 一 实 名 身 份 认 证 ,让企 业 和 群 众 网 上 办 事 “一 次 认 证 、全 国 漫 游 ”。535.根 据 推 进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有 关 要 求 ,推 动 各 地 区 各部 门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互 联 互 通 ,实 现 政 务 服务 同 一 事 项 、同 一 标 准 、同 一
17、编 码 。36.拓 展 网 上 办 事 广 度 和 深 度 ,延 长 网 上 办 事 链 条 ,实 现从 网 上 咨 询 、网 上 申 报 到 网 上 预 审 、网 上 办 理 、网 上 反 馈 “应上 尽 上 、全 程 在 线 ”。37.整 合 涉 及 多 部 门 事 项 的 共 性 材 料 ,推 广 多 业 务 申 请表 信 息 复 用 ,通 过 “一 表 申 请 ”将 企 业 和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材 料 一次 收 齐 、后 续 反 复 使 用 ,减 少 重 复 填 写 和 重 复 提 交 。38.建 立 限 期 反 馈 机 制 ,对 于 数 据 需 求 申 请 ,平 台 管 理
18、部门 应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申 请 规 范 性 审 查 ,并 通 过 平 台 回 复受 理 意 见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回 复 原 因 ;由 平 台 直 接 提 供 的 数 据,应 于 受 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由 部 门 受 理 的 数 据 ,数 据提 供 部 门 应 在 受 理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39.积 极 推 进 跨 部 门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依托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和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提 供 登 记备 案 、行 政 许 可 、行
19、政 处 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业 名 单 、监 督 检 查 、质 量 抽 检 等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和 共 享 服 务 。二 、选 择 题1.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于 2018 年 A 月 开 始 实 施 ,标 志 着 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进 入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A.4 月 1 日 B.5 月 1 日 C.6 月 1 日 D.7 月 1 日 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树 立 主 动 、协 作 、高 效 、廉 洁 的 服 务 理 念 ,制 定
20、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制 度 和 具体 措 施 ,营 造 ABCD 的 营 商 环 境 。A.开 放 包 容 B.合 作 互 利 C.诚 实 守 信 D.重 商 护 商6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增 强 市 场 服 务 意识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平 等对 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保 障 市 场 主 体 在 A.B.C等 方 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A.市 场 准 入 B.政 府 支 持 C.参 与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D.投 资 决 策4.县 级 以 上 人
21、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以 新 闻 发 布 会 、书 面 问 答 、在 线 访 谈 、专 家 解 读 等 形 式 ,对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的 简政 ABCD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进行 宣 传 、解 读 ,提 示 市 场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义 务 。A.减 税 B.减 费 C.项 目 申 报 D.经 费 补 贴5.市 场 主 体 一 律 平 等 ,其 ABD 等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A.财 产 所 有 权 B.知 识 产 权 C,反 对 假 冒 伪 劣
22、 权 D.生产 经 营 自 主 权6.禁 止 在 ABCD 等 领 域 设 置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非 公 有 制 市 场 主 体 。A.市 场 准 入 B.融 资 信 贷 C.招 标 投 标 D.政 府 采 购7.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与 社 会资 本 合 作 、政 府 采 购 等 合 同 、协 议 ,不 得 以 A 、行 政 府换 届 、CD 等 为 由 ,不 履 行 、不 完 全 履 行 或 者 迟 延 履 行 约 定义 务 ,由 此 给 市 场 主 体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23、。A.政 区 划 调 整 B 自 然 灾 害 C.政 府 有 关 机 构 职 能 D 相 关 责 任 人 调 整8. 市 场 主 体 认 为 现 行 有 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者 政 策 措 施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有 损 市 场 公 平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以 依 法 申 请 制 定 机 关 予 以 审 查 ,制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后 C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A.5 B.10 C.15 D.2079.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现行 的 证 明 事 项 或 者 盖
24、 章 环 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取 消 :A;办 事 单 位 能 够 通 过 网 络 自 行 核 实 或 者 信 息 共 享 方 式 办 理的 ;B;能 够 通 过 申 请 人 采 取 书 面 承 诺 、签 字 声 明 或 者 提 交 相关 协 议 办 理 的 ;CDA.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B.能 够 通 过 申 请 人 现 有 证 照 、凭 证 证 明 的 ;C.开 具 证 明 的 部 门 无 权 查 证 、无 法 开 具 的 ;D.能 够 通 过 公 序 良 俗 进 行 规 范 或 者 通 过 常 识 推 断 的 。10.县 级 以 上 人 民
25、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年 度 确 定 公共 服 务 工 作 重 点 ,采 取 B.C.D 等 措 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A.齐 抓 共 管 B.简 政 放 权 C.规 范 透 明 D.便 民 高 效1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权 力 清 单 和 相应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将 行 使 的 各 项 行 政 职 权 及 其 ABCD 等 ,以清 单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推 动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A 依 据 B.行 使 主 体 C.运 行 流 程 D.
26、对 应 责 任12.禁 止 越 权 收 费 、AB 和 C。没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或 者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D,应当 取 消 。A.超 标 准 收 费 B.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C.重 复 收 费 D 涉 企 保 证 金 项 目1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托 省 公 共 信用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各 行 业 各 领 域 市 场 主 体 的 信 息 共 享 ,建 立信 用 协 同 监 管 和 联 合 奖 惩 机 制 ,对 严 重 失 信 的 市 场 主 体 ,依法 采 取 ABCD 等 惩 戒 措 施
27、 。A.重 点 监 管 B.信 用 预 警 C.失 信 曝 光 D.准 入 限 制三 、判 断 题8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行 政 管 理 、公共 服 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设 立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环 节 ,将 市 场 主体 的 营 销 记 录 作 为 重 要 参 考 。 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进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增 加注 册 资 本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建 立 、健 全 融 资 担 保 风 险 分 担 补 偿机 制 。 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规 范
28、融 资 担 保 收 费 标 准 ,政 府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的 担 保 费 率 以 及 各 类 政 府 性 投 融 资 平 台 收取 的 费 用 可 以 高 于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 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改 革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减 少 审 批事 项 和 环 节 ,缩 短 审 批 时 间 、提 升 审 批 效 率 。对 行 政 审 批 和服 务 事 项 ,实 行 分 别 受 理 、并 联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 5.允 许 以 备 案 、登 记 、年 检 、监 制 、认 定 、认 证 、审 定 等形 式 设 定 或 者 变 相 设 定 具
29、 有 行 政 许 可 性 质 的 审 批 事 项 。 6.同 一 行 政 机 关 对 同 一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政 检 查 ,每 年 原 则上 不 得 超 过 1 次 ;7.县 级 以 上 经 济 合 作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和 综 合 监 督 本行 政 区 域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8.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诉 举 报中 心 转 办 的 投 诉 、举 报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处 理 ,并 书面 告 知 投 诉 人 、举 报 人 。 9.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30、 市 场 准 入 、融 资 信 贷 、招 标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等 领 域 设 置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非公 有 制 市 场 主 体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10.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陕 西 省 优 化 营商 环 境 条 例 规 定 ,受 到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降 职 、免 职 责9任 追 究 的 ,年 度 考 核 评 为 不 称 职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与 其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职 务 。 11.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31、服 务 “一 网 、一 门 、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要 到 2018 年 底 ,在 “一 网通 办 ”方 面 ,市 县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网 上 可 办 率 不 低 于 60%; 12.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一 门 、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在 “只 进 一 扇 门 ”方 面 ,市县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进 驻 综 合 性 实 体 政 务 大 厅 比 例 不 低 于70%,50%以 上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实 现 “一 窗 ”分 类 受 理 ; 四 、简 答 题1
32、.标 准 化 办 事 事 项 和 办 事 指 南 体 系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什 么 ?答 :标 准 化 办 事 事 项 和 办 事 指 南 体 系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一 )制 定 现 场 管 理 、基 层 平 台 建 设 和 办 事 事 项 、办 事 指南 等 标 准 ,规 范 和 简 化 服 务 流 程 。(二 )制 定 窗 口 建 设 、数 据 管 理 、公 共 支 付 等 标 准 ,实 现数 据 共 享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三 )制 定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等 标 准 ,提 升 咨 询 服 务的 效 率 和 水 平 。(四 )制 定 监 督 检
33、查 办 法 ,优 化 行 政 检 查 措 施 和 效 率 。 (五 )制 定 事 项 编 码 规 则 、业 务 协 调 规 范 、服 务 测 评 规 范等 标 准 ,建 立 联 合 审 批 、多 证 合 一 、证 照 联 办 等 一 体 化 的 办事 流 程 。(六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规 范 ,规 范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2.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行 统 一 的 工 商 登 记 标 准 和 条 件 有 哪些 ?答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推 进 商 事 登 记制 度 改 革 ,将 信 息 采 集 、记 载 公 示 、管
34、理 备 查 类 的 一 般 经 营10项 目 涉 企 证 照 事 项 ,以 及 企 业 登 记 信 息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部 门 管理 需 要 的 涉 企 证 照 事 项 ,整 合 到 营 业 执 照 上 ,简 化 涉 企 证 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注 册 便 利 ,在 保留 窗 口 登 记 的 同 时 ,实 现 市 场 主 体 申 请 、受 理 、核 准 、发 照 、公 示 各 环 节 网 上 办 理 。市 场 主 体 可 以 选 择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或 者窗 口 一 次 性 办 结 的 方 式 完 成 注 册 ,降 低 其
35、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未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前 未 发生 债 权 债 务 或 者 已 将 债 权 债 务 清 算 完 结 的 市 场 主 体 可 以 适用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符 合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条 件 的 市 场 主 体 ,可 以 自 主 申 请 注 销 。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应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和分 工 查 处 那 些 违 法 行 为 :答 :(一
36、)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等 危 害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的 ;(二 )偷 税 、骗 税 、骗 汇 、制 贩 假 币 、非 法 集 资 等 危 害 金 融税 收 秩 序 的 ;(三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弄 虚 作 假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危 害 建筑 市 场 秩 序 的 ;(四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五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或 者 垄 断 等 行 为 破 坏 市 场 秩 序 的 ;(六 )其 他 侵 害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破 坏 市 场 秩 序 的 。4.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37、以 什 么 列 方 式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答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一 )越 权 审 批 、核 准 招 标 方 案 或 者 招 标 方 案 未 经 依 法 审批 、核 准 ,擅 自 办 理 招 标 相 关 手 续 ;(二 )以 指 定 、抽 取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确 定 招 标 代 理机 构 ;11(三 )强 制 招 标 人 设 置 标 底 或 者 干 预 招 标 人 编 制 最 高 限价 ;(四 )干 涉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或 者 确 定 中 标 人 ;(五 )法 律 法 规 禁
38、 止 的 其 他 方 式 。5.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招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什 么 情 形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答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在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监 督 工 作 实 施 检 查 并督 促 整 改 的 ;(二 )越 权 审 批 、核 准 招 标 方 案 或 者 招 标 方 案 未 经 依 法 审批 、核 准 ,擅 自 办
39、 理 招 标 相 关 手 续 的 ;(三 )以 指 定 、抽 取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确 定 招 标 代 理机 构 的 ;(四 )强 制 招 标 人 设 置 标 底 或 者 干 预 招 标 人 编 制 最 高 限价 的 ;(五 )干 涉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或 者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六 )以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方 式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6.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一 门 、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总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要 深 入 贯
40、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神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牢 固 树立 和 贯 彻 落 实 新 发 展 理 念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加 快 构 建 全 国 一 体 化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体系 ,推 进 跨 层 级 、跨 地 域 、跨 系 统 、跨 部 门 、跨 业 务 的 协 同 管理 和 服 务 ,推 动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 线 上 “一 网 通 办 ”(一 网 ),线下 “只 进 一 扇 门 ”(一 门 ),
41、现 场 办 理 “最 多 跑 一 次 ”(一 次 ),让企 业 和 群 众 到 政 府 办 事 像 “网 购 ”一 样 方 便 。127.进 一 步 深 化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一 门 、一 次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基 本 原 则 是 :需 求 导 向 、聚 焦 问 题 、分 类 施 策 。重 点 先 行 、总 结 经 验 、加 快 推 广 。整 合 共 享 、优 化 流 程 、创 新 服 务 。统 筹 推 进 、条 块 结 合 、上 下 联 动 。8.拓 展 政 务 服 务 移 动 应 用 的 具
42、 体 内 容 有 哪 些 ?答 :推 动 政 务 服 务 向 “两 微 一 端 ”等 延 伸 拓 展 ,为 群 众 提供 多 样 性 、多 渠 道 、便 利 化 服 务 。结 合 国 家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设 ,加 强 和 规 范 政 务 服 务 移 动 应 用 建 设 管 理 ,推 动 更 多 政 务服 务 事 项 提 供 移 动 端 服 务 。调 动 社 会 资 源 力 量 ,鼓 励 开 展 第三 方 便 民 服 务 应 用 。加 强 政 务 新 媒 体 监 管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9.推 动 线 上 线 下 集 成 融 合 的 具 体 内 容 有 哪 些 ?答 :依 托
43、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实 时 汇 入 网 上 申 报 、排 队预 约 、现 场 排 队 叫 号 、服 务 评 价 、事 项 受 理 、审 批 (审 查 )结果 和 审 批 证 照 等 信 息 ,实 现 线 上 线 下 功 能 互 补 、无 缝 衔 接 、全 过 程 留 痕 ,为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 线 下 “只 进 一 扇 门 ”提 供 有 力支 撑 。10.推 进 “最 多 跑 一 次 ”向 基 层 延 伸 具 体 措 施 有 哪 些 ?答 :按 照 推 进 审 批 服 务 便 民 化 “马 上 办 、网 上 办 、就 近 办 、一 次 办 ”的 要 求 ,加 强 乡 镇 (街 道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村 庄 (社 区 )服 务 站 点 建 设 ,推 动 基 于 互 联 网 、自 助 终 端 、移 动 终 端 的 政务 服 务 入 口 全 面 向 基 层 延 伸 ,打 造 基 层 “一 站 式 ”综 合 便 民 服务 平 台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层 响 应 群 众 诉 求 和 为 民 服 务 的 能 力 ,推 动 实 现 “最 多 跑 一 次 ”省 市 县 乡 村 全 覆 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