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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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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总 论,邱业伟 教授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 (一)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注意:民法通则: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词源古罗马(市民法) 欧洲 日本 中国 三、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四)民法为私法。(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第

2、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 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包括 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上看, 是实行 “民商合一”的体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 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民商合一。(二)民商分离。,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民法的法律渊源概念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 观点有:(一)存在形式论。(二)法律成立原因论。(三)混合论。 注意:教材使用的“民法的法律渊源”一词指的是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 实际存在形式。,二、民法的具体

3、法律渊源(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奉行这一原则的主要理由有: 1、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 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2、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 既定根据。3、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即通过 迫使法官遵守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 色彩的判决的诱惑。4、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律 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变得不必要。,(四)法理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教材认为,法理 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注意:法理与学理(或学说)的区分学理是学者关于成文法的解释、习

4、惯法的认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 的见解。学理千差万别,各有所衷,具有更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理应 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二)民法基本法 民法通则(三)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六)地方性民事法规(七)法理(八)国家政策,第四节 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说明(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

5、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 范围的社会关系,也即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为私法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和 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3、分类(1)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3)单一关系和复合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说明1、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2)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现实生活中 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 生活中的一部分。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

6、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4、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 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三要素(在本节“二”中详讲):(1)主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2)客体: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3)内容:具体的权利义务。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享有者,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两户一伙)与自然人组织体(法人、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和合伙企业)。(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德国学者萨维

7、尼 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即权利,权利分为三类:第一类权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得被 剥夺,称为“原权利”,由此引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 侵犯性等。第二类和第三类权利是后天取得的,称之为“取得权利”, 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注意: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即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较复杂,有的是对特定行为的权利关系,即民法上的 债权法律关系;有的是与他人后天结合的关系,比如夫妻关系,并由此 产生父母子女关系。1、民事权利(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 利益而允许民事主体行为的界限。注意:权利和权限、权能、权益的区分。

8、(2)分类(在以后的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中详讲)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与继承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期待权与既得权。 主权与从权。 原权与救济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行使。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行使, 以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获得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 利益获得平衡。保护。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2、民事义务(1)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 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2)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的内容指义务主体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 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

9、, 依法或依约应积极的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指义务主体 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或依约应消极的不为一定行为 的义务。,(3)分类法定义务(含附随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财产义务和人身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原义务与救济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4)民事义务的履行一般而言,民事义务的履行过程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实现 过程。义务主体必须以民事权利的要求,正确、适当的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注意:权利义务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说明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

10、对象,包括人格、 身份、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对此概念说明以下:(1)人是法律关系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 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区别:物权法律关系中,客体是物,含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是物,也可是行为,甚至有 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人格和身份人格和身份是人身权的客体。(在以后的自然人章中详讲)(2)物物的概念、特征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

11、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 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其特征:第一,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物具有稀缺性;第三,物具有合法性;第四,物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的分类第一,有体物和无体物;第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第三,动产和不动产;第四,特定物和种类物;第五,主物和从物;第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第七,原物和孳息;第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第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注意:第一,动物是否为物。第二,近来产生的几种重要的以财产的名目进行的分类: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公域与私有财产。,(3)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主要是 债的关系的客

12、体,有“给”、“做”、“供”三种形式。(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包括专利、 商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等。,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指的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分为:(一)行为。即经当事人的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其分为:1、表意行为。即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 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2、非表意行为。即依法律的规定产生,包括事实行为 (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和非法行为(如违约、侵权等)。(二)事件。即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13、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然和社会现象,如地震、战争等。注意:第一,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二,法律事实问题在第三编法律事实中详讲。,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一、民法的构造(一)民法的构造模式 民法的构造,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构造是一个十分复杂 的问题,其具体方法在本节第二部分民法的基本内容介绍。教材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民法表现形式作了简介:1、受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不同影响,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形式表现为 民法典;英美法系民法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判例形式。2、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构造也不同,如,法国秉承罗马法 传统,实行

14、的是“三编制”,即人法、物法、与债法;德国采取“五编制”,即 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二)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一是人与物目的与手段的区分; 二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二、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构造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所 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一)主体法(人法)。即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包括 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组织体的 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种类和每种 物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的)。(三)债法。主要规定债的一般原则和因各种原因而产生 的类型债,比如契约之债、不当得利

15、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等。(四)继承法。(五)亲属法。(六)法律事实。,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 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 也即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 尊重和关怀。(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客观情况的难以预

16、见性,任何法律 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所以, 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 发展的社会。,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界定(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 规定。(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基本原则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 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意思自治指的是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 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二、

17、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 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一)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 给予救济。(二)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相互磋商的被否定, 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 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 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 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 消费

18、领域等。,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 指的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 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一)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二)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三)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四)最能体现经济效率。(五)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一)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二)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第四节

19、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为当然和自然的权利, 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 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私人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第二,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 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 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 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私人

20、的权利需要特别的加以保护,因为个人 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和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 民法体系实质上即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 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们称之为“权利本位”。对于权利本位原则的质疑:主观主义者和客观主义者持有 不同观点。前者承认权利本位原则,后者不以为然。,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为了保证 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 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规定了人格权;注意:我

21、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人身权”。(二)民法规定了债权;(三)民法规定了物权。(四)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 的术语表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 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以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 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就是法人垄断地位。法人的垄断地位 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 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就无从谈起,也

22、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 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平等是市民 社会的根本所在。没有主体地位平等,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 民法。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而现在 民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因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产生了重大 不平等而发生的。,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对诚实信用原则含义的界定教材大致归纳出(而不是定义)诚实信用的含义:(一)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 对方的合理期待;(二)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三)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四)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 不合理与不公

23、平的权利义务。,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一)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法官裁判的依据。(二)是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 之间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 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三)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得当,它就能够很好地平衡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滥用,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利器, 真的成为魔鬼。,第八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 权利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

24、衡。其 存在价值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认定。在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 有无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的故意或过失,判断的方法是从其外部 行为推知其内心状况;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行为 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 二、权利滥用的后果滥用权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节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应相一致,或说 对等。 二、等价有偿原则该原则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外,得到他人的 财物或者劳务,应向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酬金。,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一、

25、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 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第一,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第二,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 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的空间。,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应是依靠另一方 义务的履行。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 相应的负担。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 课定。(二)义务的分类义务的分类已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阐述,这里不再 复述。,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此类以权利所及的

26、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对抗 所有的人的权利。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二)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一项权利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即仅可 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典型的相对权是债权。(三)说明1、绝对权和相对权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 性质和适用的规则。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此类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进行划分。(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就能 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7、的权利。支配权的利益 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 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法律予以具体规定。(三)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权利义务形成、 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法定抵销权、追认权等。(四)抗辩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 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三、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此类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或说标的为标准进行划分。(一)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其特点是:权利 直接体现经济利益;权利可以转移。(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

28、的权利。其特点是:权利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权利不可转移。(三)综合性权利综合性权利是指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包括知识产权(即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社员权(即社团中 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和继承权(即 公民依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注意: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非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思(决议) 的拘束。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 有非经济性质的。4、社员权具有专属

29、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 继承。,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此类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进行划分。(一)专属权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 人身权就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二)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与权利主体分离、 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 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 任意处分。其次,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五、主权

30、利与从权利此类以并存的两个权利的依从性为标准进行划分。(一)主权利主权利是指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其中不依赖于另一权利 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二)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必须以另一权利为存在 前提,否则就不能存在的权利。,六、原权利和救济权此类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进行划分。(一)原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定或约定享有的 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二)救济权,又称第二性权利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七、期待权与既得权此类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进行划分。(一)期待

31、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实现,但将来有可能取得的 权利。(二)既得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 权利。区分两者的意义主要在于: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构成了请求权体系。 二、请求权体系(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 包括: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或说支配权上

32、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1、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的请求权。3、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4、停止侵害请求权。(三)人身权请求权(或说救济性的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 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四)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 包括人身权请求权和财产权请求权。注意:有的学者将请求权分为支配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救济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产生就随之产生;物权与人身权的请求权是因非权利人的 侵害而发生,其本身不是请求权。,三、

33、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 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例如,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 其规范基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1、法律实务上的方法。2、法律思维的方法。(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1、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相符合。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4、用三段论的方式, 将案件事实与规范基础连接, 得出结论。,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 规范竞合(一)法条竞合。即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可同时适用的 情形。(二)请求权聚合。即当事人

34、对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 可以同时主张。(三)请求权竞合。即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四)请求权规范竞合。即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 的法律规范要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 请求权。,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一、抗辩与抗辩权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一)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 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1、合同不成立。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3、行为违法。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没有登记。,(二)权利消灭的抗辩。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

35、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民法规定的权利消灭的情形有:1、清偿。2、提存。3、免除。4、抵销。5、混同。,(三)排除权利的抗辩。即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对方 有拒绝履行的权利。民法规定的排除权利的主要抗辩事由有: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性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 包括: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2、一时抗辩,又称为“延缓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性 阻止请求权,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二、抗辩的适用和立法政策考量(一)抗辩的适用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与 无需主张的抗辩。(二)立法政策考量有些抗辩需

36、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一、支配权的特征 (一)利益实现的直接性。(二)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所以 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先于 成立在后的支配权。2、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债权。(三)对应义务的消极性。,二、支配权种类(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合称。(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 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特

37、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如,对权利的取得 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对权利的存续期限有特别规定; 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 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一、形成权的特征 (一)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形成权行使的结果而不参与 决策。(二)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1、追认权。2、同意权。3、确定权。,(二)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就可以 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比如因重大误

38、解、显失公平等 产生的变更权。(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1、抵销权。2、撤销权。3、解除权。4、终止权。 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一)法律的规定;(二)当事人的约定。,四、形成权的行使(一)行使的方式1、诉讼外行使。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二)行使的限制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的保护, 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因此,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一、权利主体(一)权利主体的概念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

39、组织。(二)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没有这种资格,就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就不能取得民法上 的权利、义务。,二、权利的取得(一)权利取得的样态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 先占、生产、原物的孳息,等等。注意: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 前提,但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有偿取得。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善意 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2、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既存权利 为基础的取得,例如买卖取得物的所有权。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例如,房屋 上设有抵押权,房屋

40、买卖后,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二)权利取得的实质:权利与主体的结合。,三、权利的丧失(一)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他人也没有取得。(二)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一、时效制度(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种类1、诉讼时效: 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 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权利的制度。2、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 所有权的制度。(三)时效制度的实质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二、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即形成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41、就消灭的制度。(二)除斥期间的特征除斥期间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 延长。如,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三、其他限制(一)权利范围的限制。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是没有限制的, 比如,债权只能请求为特定给付,定限物权人只能在一定的 范围内对物拥有支配权等。由于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意志的 范围,因此,权利均有范围的限制。(二)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行使权利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 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三)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都 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

42、同利 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无限行使权利,社会秩序必将混乱。(四)善良风俗的限制。善良风俗就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 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否则,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节 权利的实现,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一)权利实现的概述民法上的权利体系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抽象权利 要具体到个人身上,即实际得到权利,则需要实现权利的途径。(二)权利实现的途径或说方法与手段一是非救济手段。二是救济手段,包括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二、公力救济(一)公力救济的概念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 的手段。(二)公力救济的必要性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

43、利能够实现。2、避免暴力冲突。私人的自力救济极易引起暴力冲突, 有公力救济则能够避免。(三)公力救济的程序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具体经过以下阶段:起诉判决上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权利实现,三、自力救济(一)自力救济的概念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 包括暴力在内。(二)自力救济的必要性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 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 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 权利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容忍私人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暴力 行为。 (三)自力救济的特点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2、要

44、有合理界限。,(四)自力救济的手段1、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 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 防卫是一个概念,只是民法从民事损害赔偿角度看,而刑法 则是从刑事处罚角度看。(1)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有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具有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适度性,即不能超过界限和禁止权利滥用。(2)正当防卫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 或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

45、的引起危险 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注意: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人的行为,紧急避险 针对的是危险。所以,正当防卫伤害的往往是人,紧急避险往往损害的 是物。(1)紧急避险的类型(按德国民法典规定分类) 防御性紧急避险,即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攻击性紧急避险,即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的物的损害。,(2)紧急避险的要件需要有现实紧迫的危险;避险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 或者财产免遭危险;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得已,即除了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外,别无其他选择。(3)紧急避险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46、的人承担民事 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可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 对加害人的自由、财产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例如,在 饭店就餐不付款就可约束不付款者的自由。(1)自助行为的要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不超过必要限度。(2)自助行为的法律效果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那些因紧急情况来不及请求国家 公力救济的人而设,但这种自助行为要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 还必须请求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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