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函授合同法复习题珠海函授海源教研室考试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论述1、合同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
2、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是常态、单务是特例, 合同法规定的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3)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3、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是常态、无偿是特例, 合同法规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约定为有偿) 、保证合同担保法 、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无约定则推定为无偿)(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诺成务是常态、实践是特例, 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保管合同;注意:赠与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4、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
5、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2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5、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6、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理念(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要件: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8、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
7、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
8、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构成要件不同。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合同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10、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其异同:相同点: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11、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特点: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3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
10、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其后果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12、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由代理权,构成这一条件须符合的要求: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11、相对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确定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关键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13、无效合同(1)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的未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未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当事人不否认合同成立但主要条款有遗漏时,允许法院
12、通过合同解释促其成立,对于无效合同,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方法促其生效。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对未成立的合同,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追究,而对无效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均可主动追究。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地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4、可撤销
13、合同(1)概念与特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2)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解除权则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也可能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解除原则上只适用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14、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会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后果。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41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
15、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其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
16、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验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1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8、合同变更的条件: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
17、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19、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其生效要件: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
18、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代为清偿适用的条件: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22、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的要件: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数宗债务的种类
19、相同;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23、抵销5(1)概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法定抵销的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24、提存(1)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 、提存部门和债权人。(2)用提存方式履行债务应具备的条件:提存须具备特定的原因。包括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
20、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真实。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提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提存人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就提交提存书。(3)提存标的物中,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 6 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6 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 5的。25、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其特征:其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具有相对性。主要具有补偿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6、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21、违约行为,即在合同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实际履行;各种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28、定金:是指合同是否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特征:具有
22、不能预见性;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属于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不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违反行为虽只符合一种责任构
23、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处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3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对合同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6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
24、的抗辩理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件,但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实现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
25、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分则部分:一、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2)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26、3)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是以交付为临界,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4)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二、赠与合同(诺成、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2)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条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除此之外,在怎与财产赠与前均可任意撤销。(3)赠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合同
27、,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三、租赁合同(有偿、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1)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 6 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2)转租1、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应就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2、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四、承揽合同1、概念与特征: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
28、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物的特定性;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加7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容忍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定作人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受领工作成果。五、运输合同1、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其特征:往往涉及第三人;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联运合同
29、:就是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2、客运合同中(1)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一般是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2)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六、委托合同特征: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2、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
30、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 (转委托是否经委托人的同意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见教材 P331P332)3、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七、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2、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主体具有特殊性。